要知道,无论谁“造了假”,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后果很严重。
撰稿·京友
时至今日,于芬讨债事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更加让人意外的是,无论是于芬,还是周继红、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各方面态度都很“强硬”,谁都认为自己没有错!这样一来,悬念顿生:那么到底谁在说谎呢?几百万的奖金被侵吞和克扣,可不是一件小事儿。要知道,无论谁“造了假”,都要负法律责任,而且后果很严重。 日前,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知名律师许子栋。许子栋律师在体育圈也算是小有名气了,当年他曾是帮助艾冬梅等人与王德显打官司的代理律师,并且帮助原告一步步取得主动,最终迫使被告王德显和火车头体协主动提出和解,并答应了艾冬梅等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去年6月此案以和解方式宣告结束,艾冬梅一人就获得12万元人民币和1.6万美元的赔偿,总计人民币25万元左右。 许子栋在了解了“于芬讨债事件”的情况后指出,总局监察局所提到的5个代领于芬奖金的人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知道谁把钱领走了,就可以直接起诉他。”许子栋说。不过,于芬指出5个代理人中有人可以证明并没有为于芬领取过奖金,其签名是被人冒用。许子栋表示,伪造签名也属违法,“从目前情况看,伪造签名还属于民事范畴,不过情节严重的话(如果奖金数额较大),则构成刑事诈骗。”同时,许子栋律师还指出,一旦于芬揭发周继红私吞奖金不属实,她也构成侵权。他说:“她在博客、接受采访中说到这个事情,如果不属实,构成侵犯名誉权,严重的话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周前,“于周案”闹得不可开交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出来表态了。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首次对于芬反映的“周继红侵占奖金问题”进行了回应,称“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该负责人介绍说,“2008年1月30日,我们收到于芬反映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贪污其奖金问题的举报信。在备战奥运的关键时期,原本不宜兴师动众地进行调查,但是考虑到于芬是署名举报,并且游泳中心也希望把问题讲清楚。经监察局协调,游泳中心组织人员就于芬举报信中提及的7名运动员18笔奖金发放情况逐一进行了核查。其间翻阅了有关财务资料,除于芬自己领取的奖金外,其他奖金由5人代为领取。核查结果表明,奖金发放手续清楚、完备,不存在周继红个人侵占奖金问题。”这位负责人还提及,“2008年4月2日,监察局约见于芬同志,向其反馈了奖金发放的核查情况。于芬当时表示,总局监察局能主动找她反馈核查情况,她很高兴,也很欣慰,并感谢总局对她反映问题的重视。” 而处于风口浪尖上的周继红则称自己“不方便表态”,“关于奖金的问题,跳水队这边没有财务,是由游泳中心的财务来整体负责的,每笔账目应该都是很清楚的。从我1998年到跳水队以来便是如此。其实关于于芬反映的问题,中心早已回复过她。”与此同时,最新一期的国家跳水队集训名单中,清华跳水班总教练于芬和她的队员们均都“榜上无名”。 至于国家游泳队的奖金分配原则,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游泳中心依据原国家体委、人事部下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制定了《跳水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细则》。具体到每次奖金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国家跳水队和跳水部提出方案,然后由办公室包括财务人员进行复核,最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他表示,之所以当时没有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是鉴于于芬反映的是个人行为,我们已经向她当面反馈。关于核查和反馈情况,监察局也及时向总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专题汇报。 面对总局监察局的“明确答复”,于芬马上做出了回应,并明确表示自己并未委托其他人为自己代领奖金。在总局提到的“5人”中,有些人她根本不认识,而有人已经向自己证实从未为她代领过奖金。因此,于芬认为奖金发放清单上的签名存在造假的情况。 于芬表示,这件事也反映出游泳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这么多的钱,由这么多不同的人代领,而且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很容易造成混乱。于芬称,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的某位领导曾经告诉她,跳水队的奖金就是由周继红分配的。 于芬还多次公开表示,如果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账目确实没有问题,游泳中心就应当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以正视听。游泳中心对此同的回答却有些底气不足,中心主任李桦反问:“你觉得我们有必要向媒体公布账目吗?游泳中心此前回应过一次,监察局也回应了,账目清楚,没有问题。她要这么弄,你觉得我们应该怎么办?” 目前,于芬已聘请了代理律师收集相关的证据,准备进入司法程序。“现在之所以说要闹到法庭打官司也无非就是因为至今没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同时于芬也做好了被诉诽谤的准备,“质疑起诉我没有任何问题,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因为在法律上是讲究证据的,是我的错,我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