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规制
控制股东,指能够在事实上行使对公司控制权的股东。诚信义务是指受信人基于信义关系而对受益人产生的法律义务。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具有广泛的理论基础,也是现代公司法理论发展的方向,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吸收。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已通过司法判例或直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及责任制度体系。
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问题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是一个习以为常的事情,在上市公司中则更为典型。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即我国许多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且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实现彻底的分离,公司经营者实际上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命于或者受制于公司的控制股东。因此单纯从公司管理层的整治入手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律仍宥于传统的公司法理念,没有对控制股东课以相应的诚信义务,既没有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事前预防措施,也没有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使得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是导致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通过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分析,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公司实践和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修改《公司法》时,将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纳入其中,同时还应当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事前预防和股东诉讼机制二方面建立起一整套配套制度,如股东投票权限制制度、投票权排除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关联交易限制等等,以及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在内的完善的股东诉讼机制,使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真正得到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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