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因此应顺应我国金融发展形势的需要,在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金融监管问题。 从国际上看,在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现实状况下,任何一个国家的银行业出现问题和风险,都会直接或间接对有关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和运作效率造成影响,各国监管当局对创造和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都持积极态度,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能够在业已出台的各项监管原则的基础上,从全球的角度出发,制定出涵盖监管领域各个主要方面的基本监管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 ,旨在适应于所有国家,维护全球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 从国内来看,要想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我国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质量和银行业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是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才开始的,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学习借鉴,在组织体系、法律框架、运作程序、监管手段、队伍建设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总体上具备在监管领域进行国际对话,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条件,其中有些方面已经达到或接近达到《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历史毕竟很短,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少差距。例如,尽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和独立性有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的外界干预和干扰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尽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都相应设立了若干监管部门,但金融监管运作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效率性不够,不必要的重叠和监管真空问题仍然存在;尽管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几年前就被提了出来,但许多成熟和先进的风险监管技术、手段还没有引进和开发,在监管实践中应用的更少;尽管在现场稽核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规范化的制度和程序,非现场监控的框架也初步确立,但二者仍处于分割状态,监管手段现代化程度还很低,并表监管才刚刚起步,外部审计还没有达到专业化水准;尽管干部队伍不断壮大,但人员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所有这些差距和不足,都需要我们花大气力去努力改进和完善。对中国来说,《核心原则》既是压力,也是动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是《核心原则》的要求,更是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应就金融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督手段、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及利用外部审计力量几个方面,论述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