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是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是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商誉的估价恰当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评估报告的质量。然而,对于什么是商誉以及如何对商誉进行估价,目前评估界还有许多不同意见。笔者拟就此联系现代企业中对商誉信息的披露谈谈对商誉估价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关于商誉的性质
评估师对商誉估价的不同处理方法实际上是源自于对他们对商誉的不同认识。从1571年正式出现商誉这一提法以来,商誉的含义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初期的商誉观念简单而直观,认为商誉就是企业从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一切有利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商品质量等,但这时的商誉并没有被纳入会计理论的研究视野。到20世纪4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人们开始认识到商誉对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对商誉的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并且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超额赢利观、剩余价值观和无形资源观。
(一)超额赢利观。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能够为企业获取超额赢利的那部分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目标就是获取利润,而拥有一定量的资产是获取利润的一个前提条件,企业首先是要控制一部分有形资产,然后根据等额资产获取等额利润,但实际上总有些企业能够获取高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那些用于创造超额利润的资产就是无形资产,而商誉就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誉无形资产是与企业整体结合在一起的,无法单独辨认,但企业一旦拥有就获得了超过正常赢利水平的赢利能力,因此,它的价值就只有通过作为整体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才能集中表现出来。自然商誉一词也就可以用超额赢利来解释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就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显然是受到了超额赢利观的影响。
(二)剩余价值观。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与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的差额。它与“超额赢利观”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超额赢利观”立足于企业整体理解商誉,但由于实务中对未来超额利润很难直接确定,人们便设想从能够从较准确计量的那些资产入手,即先确认单项有形资产和可辨认无形资产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再计算企业总体价值与这一价值的差额,将差额确认为商誉。
(三)无形资源观。这种观点认为,商誉的形成实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信誉卓著、生产经营出色、生产效率高、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等种种原因,并且这些都是无法入帐记录金额的,故商誉是企业计量了未入帐无形资源的结果。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商誉的本质特征,也都有它的片面之处。超额赢利观和剩余价值观实际上是相通的,同时他们也内含了无形资源观的一些特点。与之相对应,评估实务中对无形资产估价也有两种方法,即现值商誉法和差额商誉法(割差法)。笔者认为,商誉是依托企业整体而存在的,是企业客观环境与企业主观努力的结果,构成商誉的个别因素不宜进行单独计价,它们的价值,只有把企业作为整体看待时才能够得到恰当的反映。在商誉的形成中,其影响因素(非构成因素)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能够单独发挥作用,属于物的因素,如商标、地理位置、专有技术等,其中部分未能在现有会计报表中予以确认;第二类是经营管理状况,属于人的因素,是以管理者为主体通过第一类因素发挥作用。前述三种观点都是从物的因素出发,没有概括出人的因素在其中的特殊作用。现代企业中,随着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后者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对企业经营成败至关重要,甚至可以认为经营管理是影响企业商誉形成的主要因素,在定义商誉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管理者的作用。鉴于管理者的作用是以前者为依托发挥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将商誉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依托于企业整体而存在的一项不可分割的无形资产。
二、关于商誉估价的方法
从经济的角度看,商誉的价值大小是由形成商誉的因素决定的,它可用企业实现的超额利润来衡量。在商誉的形成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但由于商誉的特殊性,成本投入与其经济效益之间相关性很低,甚至有时根本不相关,而且商誉带来的效益也具有波动性的特点,这就给商誉的估价带来了很大困难。
从评估的角度看,对商誉的估价是服务于其特殊对象的,当企业的商誉发生产权变动时,其交易价值取决于交易的双方。从购买者角度判断企业商誉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购入的商誉能为自己带来多少未来收益;二是购买者获得这项商誉需要付出多少成本。一般说来,只有使用该商誉带来的净收益现值大于为获得此商誉而付出的成本,交易才可以进行。从出售者角度看,由于商誉的形成与成本投入弱对应性的特点,对商誉的估价应更多地考虑机会成本。即因转让商誉而造成的可能减少的收益。
实务中商誉的估价主要有两种方法:差额商誉法和现值商誉法。差额商誉法的计算公式为:
差额商誉=净资产整体价值—净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净资产整体价值由资产整体评估确定,即考虑资产负债存量及其结构,预测出未来收益并折为现值,用公式表示为:
净资产整体价值=
其中,—企业使用该资产的年限。
—企业使用该资产第i年的收益
—贴现率
净资产公允价值由资产单项评估得出,即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行市价等价值标准,逐一确定企业现有资产、负债的单个存量价值,然后用资产减去负债即可得出。
按照现值商誉法评估,其主要计算公式可表述如下:
商誉=]
或,=
正如前文所述,差额商誉法与现值商誉法在本质上是一脉相承的,它们的区别更多是体现在分析问题所选择的角度不同。笔者认为,对商誉的估价,可以不过多地追究其性质问题,而是根据现实需要选择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评估的对象涉及到产权交易,产权交易双方关心的是企业未来利润与公允价值哪一个更大,是否要因此付出更大代价或应得到更多补偿,他们需要的是关于差额商誉的信息。而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关心的是投资能否获得高于同行业的回报,贷款的收回是否有足够的赢利作为保障,因此他们可能会更重视对未来超额利润现值的计算,现值商誉法也就比较适应他们的要求。当然,具体评估过程中还会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也不应该绝对化。
三、商誉估价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商誉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商誉估价所采用的特殊方法,在对企业商誉的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始终把握住商誉的整体依赖性和未来预期性两个特点,密切结合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经济背景进行总体判断。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必须进一步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商誉在本质上是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合理预期,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可以作为预期的基础,但是不应过分拘泥于企业当前财务状况,还应更多地关注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因为企业的未来赢利能力与企业当前的前期投入以及财务指标没有必然的联系。一种情况是,某些企业正处于上升阶段,表现在财务上资金非常紧张并且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利润,但是这种企业在进入稳步发展时期之后往往会成为该行业的支柱,拥有超额赢利就是非常正常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所在的行业整个处在上升阶段,由于投资者对该行业的普遍看好,使该行业内的企业普遍有比较宽松的筹资环境,企业资金非常充裕,过松的筹资环境实际上会掩盖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深层次问题,造成企业虚假繁荣,而这一类行业的高淘汰率和高经营风险使这种虚假繁荣仅能维持一段时间,从长期看来该行业也会同其他行业一样,拥有超额赢利能力的仅是极少数企业,因此在评估过程中不应对这类企业过于乐观。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出现,评估人员都应该坚持对企业整个的经营素质和经营前景做出分析判断,尤其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素质有可能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未来赢利产生的影响。
(二)商誉的估价是建立在对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行业全面了解的基础上,没有对全行业甚至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了解是无法评估出一家企业商誉的真正价值的。商誉是以单个企业的整体为基础,但是如果离开了企业所在行业的收益水平,商誉的大小就变得无从比较。在我国,由于种种现实情况的限制,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还没有形成,行业之间的赢利水平差别很大。有些行业会出现全行业赢利水平普遍较高,而且这时往往由于自然(如资产的专用性)或人为(如行业准入障碍)的原因,这种高赢利水平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得到维持。此时,在该行业内赢利水平一般的企业,如果以本行业赢利水平为依据,算不上有超额赢利,但是如果从全社会企业赢利状况看,这些企业的赢利水平仍处于比较高的位置上。因此,建议对某些垄断性较强的企业,在评估商誉时不仅应考虑同类型企业的赢利水平,还应参考不同类型企业的赢利水平,这样才能对企业作出更全面的评价。
(三)商誉的评估是以当前企业持续经营为基础的,一旦企业的产权发生变化,企业的商誉大小也会随之变化。在实际的产权变化过程——例如企业兼并收购中,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往往与评估人员当初的评估值并不一致,这是因为并购双方期望通过并购后的资产重组、企业重整实现企业产权变动前所不能实现的收益,因此他们对新企业未来收益水平的预期可能会比评估人员预期的更高。如果并购价格出现高于商誉评估值的溢价,并不能说明评估方法或评估结果有问题。因为评估结果所关注的是以原有的企业资产和管理为依托将会产生的额外收益大小,而并购价格体现的是人们对产权变动后企业的超额赢利能力的期望,两者有着不同的基础,因此也往往会有不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