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新路1968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金融演进史(1947—1968)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了金融演进的定义以及其三大主体的一般行为特征。本文仅以1947—1968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具体金融演进历程对政府、银行和企业这三个行为主体的运行模式加以进一步的说明。

    我们知道,任何的经济行为都是有其特定目标的,金融演进的终极目标显然不是由金融体系的外部因素赋予的,而是来自于政府、银行和企业各自经济目标体系的整合。作为经济微观主体的银行和企业,其主要经济目标是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的主要经济目标则取决于具体的经济指导思想。目前,存在于世界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指导思想由三类:一是以计划经济为基本特征的苏联模式,其主要经济目标是建立在收入分配简单化基础之上的物质生产的增长,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奠定“极大丰富的物质基础”。二是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的英美模式,其主要目标是采取基本上自由放任的治理模式,确保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顺利实现。三是以社会市场经济为基本特征的所谓“第三条道路”,其最终目标在于在经济稳定健康增长的支持下实现国民生活水平(福利水平)的持续提高。从根本上讲,三者具有共同的最终目标指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点与微观经济主体的最终目标也是并行不悖的,只是各种模式的实现途径不同而已:苏联模式强调物质资料生产和计划性,但取窒息了人的创造力,导致经济增长难以为继。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人文基础之上的,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尽可能广阔的空间。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因其忽视确立适当的经济、社会秩序,长期内难以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了其不确定性。目前,苏联模式已基本退出历史舞台,而英美模式与我国国情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作为两者的折衷,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就为中国借鉴的最大可能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德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通货膨胀高涨,基础设施、重工业乃至民宅遭到普遍破坏,农业产量大幅降低。战后美苏英法的分区占领人为阻断了原有的经济关系。同时以“摩根索计划”为核心的旨在限制和削弱德国的统治政策令经济恢复面临巨大困难,其实际进程也十分缓慢:英美双占区1947年的工业产量仅为1936年的39%。金融演进大幅度倒退,马克狂贬,信用体系接近崩溃,物物交换盛行。随着英美对德统治观念的转变,特别是路德维希 艾哈德(Ludwig Erhard)领导的经济改革的有效实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德国)的经济迅速复苏,在物价稳定的前提下实现了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至60年代,德国已一跃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

    在此期间,德国的金融演进取得长足进步。由于银行和企业处于恢复、发展阶段,无力对金融演进过程主动施加影响,而更多的是接收来自政府的规则变化,相应地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政府成为金融演进的主角,根据自己的经济指导思想和经济现状重建了经济体系,同时附以动态调节,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经济指导思想:社会市场经济

    ‘社会市场经济’源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现的弗莱堡学派(Freiberg School)又称奥尔多自由主义学派(Ordo Liberal School)。主要代表人物有瓦尔特 欧根(Walter Eucken)、弗兰茨 波姆(Franz Bohm)、哈耶克(F.A.Hayek)等人。他们认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个人创造,而竞争时期最好的实现方式;同时竞争又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秩序内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争持续地发挥其正面效应。苏联模式实行的是领袖指定的“整体利益”,与人民的正式需要难以长久地保持一致。;英美模式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大萧条,两者都无法确保‘大众福利地持续提高’,这一根本经济目标地有效实现,所以他们提出了‘第三条道路’,核心内容为竞争秩序,即充分发挥个人、银行和企业等主体自由竞争的作用,政府只负责社会秩序的设定和调整。欧根将之具体化为市场经济建立地六项原则:

    一、稳定的货币秩序

    二、私有财产

    三、契约自由

    四、开放的市场(进入与退出的自由,特别是自由主义的国际贸易与货币)

    五、严格的责任

    六、政策不变性

    以及市场经济调节的四项原则:

    一、为了是权力分散而反对垄断

    二、收入与财产的再分配

    三、最低工资(萧条时期)

    四、个人与社会成本的均等化(环境问题)

    战后,米勒—阿尔马克(Alfred Muller—Armark)以此为基础,于1947年7月首次提出‘社会市场经济’的概念。与欧根不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更加强调社会政策目标:“社会市场经济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在于社会民主党提倡的计划经济的论战中,‘社会市场经济’最终获胜,并由路德维希 艾哈德主持付诸实践,成为1948—1967年德国政府的经济指导思想。

   

二、1948—1951年德国金融变迁

    1. 政府的经济政策

    1948年被任命为英美双战区经济主管的路德维希 艾哈德面对的是一片混乱萧条的景象。为重振德国经济,他在美国的支持下,以社会市场经济思想为指导,进行了大胆的全面经济改革,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币改革

    为消除严重的通货膨胀、重建信用—金融体系,1948年6月20日《货币法》生效,该法规定:废除帝国马克,发行德国马克,每个居民分两次(第一次40马克,第二次20马克)以1:1的比价以帝国马克兑换60德国马克。同日《货币发行法》生效,该法规定:德国州际银行(联邦银行的前身)为唯一有权发行纸币的银行。货币流通总额不得超过100亿德国马克。1948年6月27日《兑换法》生效,该法规定:除已按1:1比例兑换德国马克的60帝国马克外,其余所有帝国马克现钞和银行存款一律按10:1比例兑换成德国马克。其中的一半可以自由提取,另一半冻结90天。货币改革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消除了过度的货币供给,减轻了通货膨胀压力,重建了信用—金融体系。1948年10月,州际银行采取提高准备金率的紧缩措施,以图稳定货币和物价。

    二、价格改革

    针对战后价格管制的种种弊端,1948年6月24、25日《货币改革后的管制原则与价格政策法》和《货币改革后价格形成与价格监督的规定》分别生效。除对一些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实行价格管制和配给以外,全面放开物价,取消配给。并于1948年11月3日放开了工资冻结。价格改革的实行是市场经济开始运行,激发了消费和投资两方面的热情,经济运行渐入良性循环。

    三、财税改革

    艾哈德认为生产发展是改革成功的根本保证:“把蛋糕做大,以便使每个人都分到较大的一块。”。因此必须激励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为此,税法中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年折旧率有的高达50%),以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率。对用于投资的未分配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同时为解决基础工业的投资‘瓶颈’问题,1952年1月7日《投资援助法》生效,向基础工业提供10亿德国马克的投资。以上戳使出进了德国工业的飞速发展[见表1],同时初进了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艾哈德的经济改革措施使德国1950年6月的工业生产能力恢复到1936年的水平。虽然在1950—1951年受到朝鲜战争的冲击,经济秩序一度出现混乱,但并未影响德国重建金融、经济,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进程。

    2. 银行与企业的经济行为

    1948—1951年的德国商业银行和企业受到战争破坏和战后制裁,处于普遍的分散、衰弱状态,在金融演进过程中仅作为政府经济政策的接受者,并在经济增长中逐渐恢复力量。

    战后的德国银行业受到严重削弱。根据占领军的反垄断原则,原有的三大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被分解为30余家小银行,与私人商业银行以及抵押银行、复兴银行的专业政策性银行并存。同时由于金融环境恶劣,商业银行对于未来的预期很差,难以也不愿为企业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极少从事长期放款业务,在经营方针上侧重安全性和流动性。所以无力推进金融演进进程,在其中扮演了政府经济政策的单一接受者的角色。

    同一时期德国企业的处境与商业银行十分相似,但由于政府对于工业生产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使其发展速度高于银行业,结构变革也更为深刻:一方面,政府的货币、价格和财税改革重新启动了消费,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投资,特别是有关加速折旧的内容(一直持续到70年代,80年代转向为中小企业)对德国企业的经济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增大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总量和比例,使之 经济地位日趋独立,弱化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保证了企业在金融演进中相对独立作用的发挥。

   

三、1952---1967年德国金融变迁

  

   1952至1967年,德国经济除了在1957年有所波动外,均处于快速发展状态。整体经济的基本框架在前一阶段已形成,本阶段主要是已确立的政策发挥实际效用的阶段,仅在局部或出现问题时做局部调整。相应地,金融演进也是在稳步推进、向深层次拓展的基础上做局部微调。

    1. 政府的经济政策

    德国政府在继续执行前一阶段既定政策的同时,在本阶段侧重维护、促进银行和企业的独立经济地位的形成。在不危及竞争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听任银行和企业自由发展,而自己仅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在这一时期德国政府出台了下述主要政策:

    一、1957年7月27日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中心思想在于维护竞争。以艾哈德为首的经济决策者们认为“任何形式的垄断都隐藏着巧取豪夺消费者的危险,并且使经济停滞不前”,他们坚信“只有自由竞争才能焕发活力,使各项经济进步和工作方式的改善都不是表现在利润、养老金和外快的增加上,而是让所有这些成果都转让给消费者。”,因此该法对卡特尔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分类,制定了详尽的监督、审批和惩罚程序。同时专门设立了卡特尔局作为具体责任部门。必须指出的是,该法不是绝对禁止合并,如果合并被认为无害于自由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而是有利于发展的,那么它将被准许进行。在实践中被卡特尔局否决的合并案只占申报总数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合并均得以顺利进行。金融、邮电、保险、交通运输的行业被视为例外,不受该法禁止性条款的约束。

 共和新路1968号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金融演进史(1947—1968)
    二、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该法规定在原有州际银行的基础上成立新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州两级的中央银行体系。赋予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和权利,使之成为银行领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明确了其保证货币稳定的职责,进而使币值稳定成为德国金融演进中的一大特色 。该法对德国的金融演进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从根本上剥离了政府对银行的直接控制和决定权,使其金融演进真正成为整体经济变迁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1962年《信贷机构事务法》生效。该法进一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和联邦银行在商业银行成立、废止,对商业银行证券业务监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规则制定的方面的权责界限,比双方在此类问题上发生冲突。

    2.银行与企业的经济行为

  

    1952---1967年德国银行和企业基本上仍是政府经济政策的接受者,但是他们的经济地位已出现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政府经济指导思想及相应政策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银行和企业的经济决策在规则框架内实现了自主化。另一方面在整体经济的增长中两者力量大大增强,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力量。

    本阶段德国银行业的变化很大:

    一、《联邦银行法》、《信贷机构事务法》的颁布与执行确认了银行体系作为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卡特尔法》又为银行业的集中与合并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二、1952年《银行地域配置法》生效,允许已被分散为30余家小银行的原三大商业银行合并为9家银行,到1957年又进一步合并为三大商业银行,恢复了原有名称。此举提高了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大了单个银行规模,使其原有传统优势得以发挥,为同期迅速发展的德国企业提供大额的金融支持,并以此为契机逐步演进成德国特色的银行单向持股的巨型银企财团。最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银行业的业务总量、品种、质量均有大幅提高。

   本阶段德国企业也发展迅速,呈现出下列特征:

    一、前一时期政府的加速折旧政策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主要依靠自由资本扩大投资。

    二、受《卡特尔法》的限制和政府对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企业合并虽有一定发展,但是大气业余中小企业的力量对比基本未变,双方都在自己的原有框架内进行结构调整。这使企业界保持了较为充分的竞争环境,同时企业界受到内部限制,规模扩张需求也为银行与企业的结合创造了契机。

    三、工业生产的持续快速上升带动了资本供求两旺,为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机遇。

    纵观1952---1967年德国的金融演进历程,在政府“尽量多的市场,尽量少的国家”和“把蛋糕做大”政策的作用下,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演进步入‘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1957年实现经常项目自由可兑换;1967年实现利率市场化;1965年德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已达74.30亿美元,据全球第二位。这些事实都是德国金融体系成熟的标志。

    由于1948---1967年的德国经济与现在的中国经济同处于起飞后的高速发展阶段,银行与企业的经济地位不独立,经济行为不成熟,因此政府在金融演进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对这一时期德国金融演进过程的简单叙述,我们从德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及其具体操作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无论经济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必须有一套系统的经济理论存在,作为各经济行为主体在金融、乃至经济演进过程中界定其权责的依据,使他们在对其他主体有明确认识的条件下在自己的领域内充分发挥作用,确保经济的稳定运行,德国在本阶段始终以‘社会市场经济’为经济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以政府经济政策使之效用得以充分发挥,取得了良好的实绩。而我国的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尚处在“大政方针已定”,具体过程“摸石头过河”的阶段。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权责不明,互补摸底,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许多具体内容值得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借鉴。无论个人,企业还是银行都是金融演进过程中的自主的复杂适应性子系统,都会根据自己的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预期和判断,而这样的子系统的学习和创造能力又使包括价值标准在内的诸因素处于连续的变化之中。所以任何对于‘经济人’的先验假设或强制性约束在长期内都是站不住脚的。德国的经济决策者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坚决维护竞争,以次为各经济主体发挥其创造力提供了尽可能广阔的空间,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实现银行和企业等主体的独立经济地位,保证了经济向自主化方向前进。他们在制定具体经济政策是没有回避现实矛盾,而是勇敢地面对现实,尽力使其经济政策的内容适应现实的需要。

    三、德国的经济政策大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一方面可以保证经济政策内容的严密性与谨慎性;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其实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同时德国政府十分注重政策之间的内容衔接问题,尽量减少各项政策之间的空白与冲突,使之成为一个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1999年7月  第一稿    

                                                         刘洪海

                                                        2002/10/1

 

 参考文献:

   1.《大众的福利》 又译《来自竞争的繁荣》 [德] 路德维希 艾哈德 著 丁新安 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2.《联邦德国的发展道路---社会市场经济的路线》   朱正圻 林树丛等编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3.《德国的银行体系》  [德] 夏姆 著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4.《德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 肖捷 著    中国计划出版社

   5.《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   顾俊礼 著   武汉出版社

   6.《弗莱堡学派》   梁小民 著   武汉大学出版社

   7.《战后西德工业的发展》   林建成 等著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2

   8.《复杂---诞生于秩序与混沌边缘的科学》  [美] 米歇尔 沃尔德罗普 著   陈玲 译

       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店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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