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灾后重建应发挥财政和金融的不同作用
文/郭红玉 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夺走了几万人生命,毁灭了无数家庭,也震碎了我们美丽的家园。逝者往矣,生者还要前行。我们要“昂起倔强的头颅,挺起不屈的脊梁”,在废墟上 建设新的家园,让死者的生命延续,让生者的前途光明。
在废墟上建设新的家园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三年的时间,几千亿的投入,需要我们的体力,更需要我们的智慧。由于汶川大地震的损失巨大,尤其是灾区人民家毁人亡的深重灾难,强烈地震撼了亿万中国人民,全社会感同身受,深深同情,愿意与灾区人民一道早日建设起新的家园。但同情的同时,还要保持理性,保证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重大灾害救援应以财政资金为主 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是有着本质区别的。财政资金来源于税收,是对国民收入在消费之前进行的必要扣除。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产品分配模式的设想,社会产品扣除的主要用途有: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第二,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行政管理支出和满足公共需要的支出等。因此,财政资金代表政府掌握的社会产品,财政支出则是政府根据公共事务需要对社会产品的分配。 信贷资金来源于消费者的储蓄。消费者将消费后剩余的收入存入银行,是对自己获得的社会产品的节约,是消费者为了获得收益而进行一种投资,并没有失掉对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银行不过是借款人与存款人的中介。 由于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来源不同,在使用过程中,财政资金是无偿的,而信贷资金则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前提的。因此,对重大灾害的救援应该以财政资金为主。各级政府的救灾支出,包括社会各界的捐款,实际上是对社会既有财富的一次再分配,其基本特征就是资金使用的无偿性。汶川大地震后,截至到5月25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已经安排了151亿元的救灾支出,并计划建立700亿元的灾后重建基金,国内外的各界捐款也高达290亿元。这些资金都属于对原有社会产品的扣除,直接减少了用于其他消费和投资的社会资源。 金融机构在救灾过程中的职责主要是提供及时有效的金融服务,保证救灾资金的及时调拨,满足客户提款、汇兑、结算、还款等金融服务的需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地震灾区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特殊的金融政策和应急措施,包括保证救灾期间支付系统的通 畅、安全,对丢失有效存款凭证的存款人支付5000元的现金,增加灾区贷款额度,暂缓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等等。 这些政策措施安抚了民心,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受灾同胞的同情和支持,同时也是政府职能和金融机构职能的很好实现。 二、建议发行特种国债弥补地震呆账 在已颁布的各项金融政策和措施中,最受欢迎和关注的是,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因本次大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帐并及时予以核销”的政策。它使得那些房倒屋塌、损失惨重的百姓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能够轻装地“向着光明前进”。 地震造成的损失还没有最后统计出来。但据社会各方估计,此次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在5000亿元以上,地震导致四川工业企业损失超过670亿元,逾1.4万家企业受灾,而私人财产所遭受的损失预计将远远大于企业损失。这些损失有相当一部分会转化为银行的不良贷款,据中国农业银行估算,该行因地震导致的新增不良贷款预计约在60亿元左右,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地震中可能形成的不良贷款将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办法,银行核销呆账贷款的资金来源首先是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其次是当期利润,最后是银行的资本金。在我国,银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贷款总额的1‰—2‰,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信托贷款的提取比例是1‰,风险高一些的中长期贷款、个人贷款等的提取比例是2‰。虽然,理论上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就是其贷款风险的准备,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机制,现有财产险保险中均将地震损失作为免责条款,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事实上成为了除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之外,唯一的抵御重大自然灾害的社会储备。按照2008年4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总额28万亿计算,全部贷款损失准备金在435亿元左右。这部分资金既要支付正常经营的呆帐损失,还要支付地震灾害带来的呆 帐损失,恐怕会存在着很大的缺口。在如此重大灾难面前,贷款损失准备金恐怕难以承担这样巨大的损失。特别是灾区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大量增加的呆坏账会极大地增加其经营困难,甚至被拖垮。即使对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中国农业银行,突然增加的呆坏账也会加大其股份制改造的难度。 因此,虽然“呆账核销”的政策深受欢迎,核销的具体方案却要审慎思量。建议核销呆坏账甄别、财务处置等工作由银行承担,而发生的损失则由银行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承担的具体的方式,可以是财政直接注资(如对中国农业银行),也可以通过中央银行运用财政存款为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以及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长期债券等方式。 我国于1998年建立起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但面对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现有的救灾储备只是杯水车薪。灾后重建基金业主要应该用于灾后基础设施、房屋的重建,不可能用来弥补银行的坏账损失。因此,建议中央财政发行特种国债为弥补灾害损失筹集资金,并作为银行核销呆坏账的一部分资金来源。 特种国债的购买者可以是向商业银行,也可以向一般投资者发行。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从紧缩流动性的角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央行票据的作用是一样的,但从财务处理上,则与商业银行自行核销呆坏帐的意义大不相同。商业银行购买国债,只是改变了其资产结构,其资本金不会减少,并且国债是流动性很强的金融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贴现,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如果中央银行因财政发行特种国债减缓存款准备金的上调步伐,还可以使商业银行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获得一定的灵活性。 投资者购买特种国债实际上仍然是一种“捐赠”。从国民经济的部门构成上看,社会资源主要是在私人部门、政府部门和国外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不是取决于收入结构,而是取决于各部门的支出结构。无论是通过增加税收,还是增加发债,只要是政府部门的 支出扩大,就意味着其支配了相应的社会资源。如果政府通过发债的形式筹集了资金并用来弥补灾区的损失以及未来的经济建设,实际上就是增加了灾区实际利用的社会资源,而投资者就是通过减少实际资源的消耗,弥补了灾区的损失。但与一般“捐赠”不同的是,这种“捐赠”不会减少投资者的资产总额,并且保持其“捐赠”资产的流动性。 三、呆账核销过程中应防止道德风险 银监会关于呆账认定与核销的决定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2008年修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点以及第二章第五条第(一)、(二)点分别规定:“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以及“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情况下,上述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但是任何一项政策和措施都不可能是完美的,银监会这一决策的最大问题就是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住房按揭贷款是贷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房屋贷款,贷款人将获得的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然后按月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形式。在按揭贷款中,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个人住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来确定。这份合同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借款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当不能按照规定还款时,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二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损毁不够偿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有权利要求贷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会提前收回贷款。很显然。根据合同,不论出现了什么情况,借款人都要履行还款义务。 除了贷款合同,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险合同,以保证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对银行进行赔付。但这类合同都有一个免责条款,免除保险公司对不可抗拒因素的理赔责任,如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 近几年来,由于住房按揭贷款竞争激烈,银行对贷款保险大多银监会关于要求金融机构核销借款人因本次大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决定就深得民心,避免了不良贷款和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出现的“双输”局面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即贷款人可以不购买贷款保险,但要与银行签订一个保证协议,保证在房屋出现意外的情况下必须按照贷款合同归还银行借款,这实际上是一个无限责任合同。 另外,在我国由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风险不在商业保险的范围之内,企业和个人即使购买了财产险,也由于免责条款而不能获得赔偿。 可见,从法理上,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即使房屋损毁也仍然要承担贷款的偿还义务。问题是,面对家毁人亡的局面,强制要求借款人必须归还贷款(包括展期归还等),既难以被社会接受,也不现实,最后只能是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和大量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而, 银监会关于要求金融机构核销借款人因本次大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偿还的债务的决定就深得民心,避免了不良贷款和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出现的“双输”局面。 但“无法偿还”的认定却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是以房屋损毁的程度为标准,还是以家庭全部的资产总额(金融资产不会损毁)为标准,或者以借款者未来的收入为标准?如果以房屋损毁的程度为标准,那么,已经全部归还了银行贷款的购房者的损失又如何界定?很难认定没有银行借款的购房者就一定比有银行债务的购房者更富有。 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以家庭全部的资产总额为标准,或者以借款者未来的收入为标准判断其偿还能力并不现实。比较现实的选择还是以房屋损毁的程度作为核销贷款的标准,同时,是否可以考虑通过抵押物转移的方法来防止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关于“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的规定,是否可以考虑用未来新建的房屋来替换已损毁的房产作为银行按揭贷款的抵押物,借款人的债务依然存续。 灾区的百姓已经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时候还来讨论还债问题似乎过于理性和冷静。但生活还要继续,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精神之一的契约原则,我们还要用心维持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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