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道许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应该通过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遭受巨灾损失后能够及时得到经济 补偿,促进灾区恢复重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推动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地震对保险业的影响不大 汶川地震发生后,保险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迅速投入到抗震救灾工作中。保监会紧急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整个保险业的抗震救灾工作。5月15日, 周延礼副主席带领抗震救灾工作组抵达成都,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保险公司积极发挥勇担责任、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迅速调集全国各分支机构力量,认真落实理赔服务措施,增配相关人员和设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报案电话畅通,保证人员及时到 位,建立了绿色理赔通道。各保险公司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超常规地开展工作,让受灾群众尽早得到保险赔款。 同时,保险业积极捐助灾区,截止5月21日,已为受灾地区捐款达3.91亿元,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华安保险、安邦保险捐款都超过1000万元,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的公司员工捐款也都超过1000万元。此外,很多公司还通过捐赠保险的方式支援前线抗震救灾。中国人寿还通过“国寿慈善基金会”全面承担地震孤儿成长至18周岁的基本生活费用。 由于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本次地震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有限。地震对国内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影响有差异,对财产险业务影响相对较小,对寿险业务影响稍大。保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车险损失是免责的,而企业财产险和大型工程险,也只有在附加地震险的条件下才属于赔偿责任。对寿险而言,因中国人寿在农村市场占有率最高,其受到影响相对较大。按照今年初国内雪灾的情况来看,由于很多居民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此次地震的保险赔付金额不会太大。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汶川地震以及年初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的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凸显了加快建立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应对我国巨灾风险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2008年5月14日,遭受地震灾害后,满目创痍的汶川映秀镇生在我国,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20世纪全球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同时,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是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放大政府财政投入的优势。由于地震等巨灾损失数额巨大,依靠财政救助和社会捐助,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足以弥补巨灾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财政对保费、巨灾保险基金提供补贴,可以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同时,保险业具有机构网点和理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使投保群众在遭受巨灾之后能够较快得到补偿。三是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有风险管理技术方面的优势。保险本身是从事风险管理的行业,能够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从而有效提高全社会的巨灾风险管理技术。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以后,为减少可能的灾害损失,会把“防重于赔”的理念放在经营管理的重要地位,利用保险业的经验和技术为保户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巨灾事故的损失;会积极利用专业数据库、技术和人才方面的优势,积极为投保企业和个人提供防范风险的相关信息和有效建议;同时,巨灾保险将足够多的面临同样风险的客户集中起来,通过收取保费和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转嫁投保人大额损失,进行损失分摊的风险处理安排。
四是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具有再保险的优势。再保险公司能够以准备金形式积累起大量资金,为直保公司稳定经营构建起有力屏障。通过再保险,使巨灾风险在更广泛的区域内甚至国际上进行分散,可有效减少巨灾冲击,提高保障程度。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的传统化解方案,是保险业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有力保障,特大自然灾害更需要再保险的支持。近20年来,欧美地区地震、飓风等灾害赔偿责任的50%以上由再保险公司承担;9·11恐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60%以上由全球再保险市场承担。 三、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领导、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巨灾保险制度等多个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而保险这种市场化机制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巨灾风险管理涉及领域广,惠及广大人民群众,配套立法是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巨灾风险管理是国家实施防灾减灾,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巨灾保险立法工作需要多部门、多领域加强合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 二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设立巨灾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应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而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在拓宽巨灾风险基金筹集渠道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缴巨灾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同时还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方式筹集。 三是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巨灾风险发生频率较低,群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同时巨灾造成损失程度大,保险公司往往很难独力承担,因此,建立巨灾保险为重要内容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是必要条件,这也是从国际国内政策性保险发展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从国外情况来看,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了由政府支持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支持。例如美国通过相关立法,由政府支持建立政策性洪水保险和农业保险。日本巨灾保险体系的特点就是政府主导和财政支持,政府为地震保险提供后备保证金和政府再保险。欧盟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政府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我国的经验来看,政府在已经开展的政策性保险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2007年国家财政提供补贴,推动开展了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部分省区利用地方财政补贴开展政策性农房保险,都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是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开发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巨灾保险产品。在认真研究巨灾保险的发展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风险类型、不同群体的巨灾保险产品。同时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巨灾灾害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 五是加强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建立科学透明的灾害信息监测系统。对受自然灾害威胁较大的地区进行勘查记录,为巨灾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提出防灾建议,对各类灾害进行科学的预测与分析,制定有效的防灾计划。同时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此外,还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相关领域的规划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