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并不会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人们需要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同样应用于博客。
本刊记者 武云云
近日,某高校一大二女生网名“自由女孩”将自己与男友的激情照片发到博客上,引起轩然大波。“自由女孩”的博客点击率非常高,但是点击率最高的还是那数十张“激情照”。不少网友在点击观看后,指责该女生的做法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照片。而该女生接受采访时称,“这个博客是我的空间,我有权利做主。”女孩认为,博客和日记本一样,都是用来记录隐私的工具。因此无论在上面写什么、发什么样的照片,都是她的自由,其他人无权干涉。“关于我们爱情的文章也好,照片也好,对于我来说,都是美好的回忆,是用来自己欣赏的。”自由女孩如是说。 关于博客 博客是一种新兴的个人网页,以在网上发布个人日志的形式与受众形成新的交流平台。业界著名的网络专栏作家孙坚华这么界定:“比较完整的博客概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其内容主要为个人化表达;二是以日记体方式而且频繁更新;三是充分利用链接,拓展文章内容、知识范围以及与其他博客的联系。”一般都把博客看作是继电子邮件、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美国民调机构去年针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五名美国青少年学生中就有一人写博客。 如今博客让所有人都有了平等的书写权、话语权,能在公网上看到自己的言论,着实也是有点感觉良好。名人开博,普通人开博,连几岁的小朋友也是人手一博,最新的消息,如何建博已经快加入信息技术的教材了!博客怎么吸引人气,是所有人共同的命题,于是报隐私、晒恩爱、秀家庭,诉衷情,然后相互踩踩,评论评论,留言留言,纸条纸条。这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一种准规则。 科技日新月异,纯文字的博客已经满足不了重视视觉效果的都市人,于是写作者纷纷“走出房间”,将各种各样的生活照也上载供大家一览。“自拍”也因此蔚然成风。 博客不是放纵的天堂 频发的“博客”官司,提醒着每一个爱好“博客”、热衷网上日记的人:网上写日记,切不可随心所欲。抒发情感、记录生活固然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在公众场合和公共领域,权利的行使、写作的自由都不能越过合法的边界。在博客上写自己的生活隐私,这是博客作为“网络日志”的基本特色之一。“生活隐私”的定义必须因人而异,比如,有人连真实性别、姓名、年龄都不愿在博客上披露,因此别人在博客上写他的上述准确信息,便是写了其生活隐私。换句话说,不同心理承受力的人对“生活隐私”的定义差距也很大。 博客也有隐私,在这样一个隐私扑面而来的时代,越是自我封闭,越是有人渴望窥视他人假面背后的真面目。隐私之所以能让人趋之若鹜,就因为它的隐秘性。好奇之心人皆有之,所以隐私往往成为人们猎奇的目标。 把隐私写到博客上后就没什么事情了吗?真的很成问题。一个人的博客天地或许就是另一个人的地狱,因为每个过客都是潜在的告密者。美国媒体最新的报道称,越来越多的美国大公司人事主管在确定是否最终聘用员工之前,会运用搜索工具,在互联网上翻看员工的博客或者网络日志,研究员工的真实性格和为人处事的方式。 于是有人开始放弃博客,并声称后博客时代已经来临。也有人赞成暴露隐私,认为暴露隐私推倒了一些本该推倒的墙,这些墙阻挡了透进心灵深处的阳光,而这其实就是呼唤坦诚。 小心“晒”出法律责任 博客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空间,任何浏览互联网的网民都可以看到,发表言论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由于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限制条款,网友在博客上可以无所顾忌地发表言论,诸如泄露隐私、侵权、谩骂,甚至诽谤、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纷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是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条件来认定的。所以,只要“博客”日记符合这些条件,就会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此一来,日记“主人”少不了吃官司、付赔偿。 “自由女孩”还不知道,将“激情照”放到博客上供网友浏览的做法,涉嫌传播淫秽图片,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一位律师提出,尽管在网上公开隐私可以匿名,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益,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津津鼎律师事务所康伟中律师认为,博客与日记本不能划等号,因为博客可以在无边无界的网络中广为传播,而日记本则不同。如果女孩将激情照储存在电脑里自己欣赏,构不成犯罪,只是有碍伦理道德问题。但是,众多网友通过各种途径,浏览了她的照片,而她又没有及时采取制止措施,这本身就是“默认”他人浏览,涉嫌在网络中传播淫秽照片。 “贴大字报宣扬他人隐私是侵权,写博客宣扬他人的隐私凭什么不算?”互联网领域一知名律师说,“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方式,并不会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造成冲击。人们只需要把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应用于博客就可以了。” 那么,写博客时泄露别人的隐私,作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如果在博客上面泄露了他人的隐私,可以被确认为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人士指出,我国迄今尚无对隐私权的明确立法。为弥补这一缺憾,最高法院多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侵害隐私权纳入到侵害名誉权的范围来处理,如《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披露他人的生活,并不仅仅是不歪曲事实、不侮辱诽谤,就不涉及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