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带来了沟通的“无极限”,却也带来了违法、违规等垃圾短信的“无极限”,据悉现今国内手机终端用户已经爆增到3.8亿,日发送手机短信量高达5亿条以上。而这众多的短信中却充斥着大量的欺诈、诈骗、办证、交友、招妓、色情、贩卖军火等违规信息,时刻危及着民众的切身利益。
据统计短信陷阱和欺诈是层出不穷,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送你话费是假骗你话费是真;手机号码中大奖专门骗取邮寄费;虚拟“完美情人”专骗注册话费;下载铃声竟然陷入了费用高昂的黄色漩涡;制造谣言搞促销;甚至有网民将其编成了顺口溜:送话费、送情人、中大奖,手机短信陷阱密布;发谣言、散黄毒、骗钱财,手机短信随时惹祸。
为此,近日公安部、信产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强调从即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整治手机违法短信息。这是继2004年4月15日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以通知的形式出台《关于规范短信息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的又一次对违规短信的重拳出击。随后即将配套推出的手机实名制措施却遭遇到了众多人士的抨击和抵制,反对的理由已经说的太多,笔者在此仅仅谈几点其它涉及短信治理多元问题,想必比孤立来谈手机实名制是否合理,能否推行来的更有意义。
首先,手机短信治理必须区分具体的情况,不能搞一刀切。手机短信依据发布方式和主体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点对点发送和SP发送两类。其中点对点发送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由于不具有公共性,这类短信通常具有极大的隐私性,即使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例如同事朋友之间的性骚扰、性挑逗短信,只要受害者不进行主动追究,执法机关都不应该主动插手,这些类比于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而对于SP发送而言,则通常是欺诈、诈骗、办证、交友、招妓、色情、贩卖军火等违规短信的发源地,这也和这种放松方式简单、便捷、成本低廉有很大关系。这部分短信类比于网络垃圾邮件,即又要是未经用户许可,存在大量发送情形就应该给予严厉打击。
其次,对于SP发送类的违法、违规垃圾短信除了靠通常大家都知道的法律规治、技术屏蔽、撤消SP资格等手段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从终端短信群发机器装备市场的整顿方面入手。例如在北京市马甸、公主坟、西直门等手机交易市场只需要通过千元花费就可以购买到短信群发器,甚至从设备、数据线到群发软件的打包销售都有。也许有人甚至连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副局长赵志国在面对媒体采访的时候都认为短信群发设备是中性的,只要用于发送公益性信息都是应该给予保护的。其实不然,以美国为例,虽然在1984年的“索尼案”中以通用物原则(staple article of commerce doctrine),即销售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的产品无须承担次级侵权责任为理由判决索尼胜诉,但是在今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却在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案中推翻了这一判例,九位大法官一致认为两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应该为他们提供的P2P软件承担协助侵权责任,并确立了新的侵权认定标准,即积极诱导标准(active inducement test),该做法值得借鉴!
无疑个人或公司购买短信群发器材必定是用来做一些违法之事,公益性事业自由国家机关或公益性组织去做,而且他们在相关章程和资质的约束下通常是不会滥用其权的。因此从群发器材的禁止销售这个源头上杜绝SP类个人、公司滥发违法、违规短信应该是可行之策。
最后,违法、违规短信涉及多方利益,因此监管机关应该相互配合,协同治理;必须责权义明确,尤其是对相关运营商而言,绝对不能表面上附和治理,背地里却与SP相互勾结,制造信息时代的垃圾,对于这样的地方运营商一经发现,坚决给予严厉处理或停牌。同时对于消费者的“广而告之”的公益性宣传需要加强,应该采用明文列举式,以短信消费指引的模式发布,让消费者心知肚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