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与保护
文 邬江 赵治国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最近,这种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得风生水起。这种搜索方式,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群体性搜索,现实生活中的知情网友便将搜索对象的一切在网上罗列出来。 因出言不逊而成为网上众矢之的,注定不会是件愉快的事情,如果再被人肉搜索,又必定会让现实生活横生枝节。重庆某学院旅游系大三学生“Die豹”(网名),因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在一些论坛里发表“为什么不来得更猛烈一点……”“死的人不够多”等言论,遭到网友的痛骂,并启动了人肉搜索将其真实姓名等资料信息曝光,给她的生活造成了很大麻烦。此后,“Die豹”的妈妈被电话骚扰,甚至有人打电话到系里,“说要来学校打她杀她”,本班同学也有要打她的……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 5月19日,举国上下为汶川大地震中死难者默哀,辽宁女孩辱骂四川灾区,这段长4分40秒的视频在5月21日上午出现在国外最大视频网后,该女子成了首页里的新闻人物,网民开始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在天涯社区发起,“辽宁女”和“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迅速占据各网站的新闻首页。人肉搜索如何让她落网,从声讨到寻找到警方根据网友线索将其扣押,仅用时不到半天。 人们在惊叹“人肉搜索”强大威力的同时,也对它的存在表示了忧虑。虽然网民这些辱骂和恐吓也带有正义的成分,但这种言论和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人们看到的事实是:一个个被攻击的当事人惶惶不可终日,而法律却一直没有任何反应。毫无疑问,“Die豹”的言论、辽宁女孩辱骂四川灾区的行为是非常不人道的,人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对她予以批评和谴责,但绝不能辱骂,更不能恐吓——因为人格侮辱是法律所禁止的,威胁公民人身安全更为法律所不容。 网络化的暴力 人肉搜索的参与者在黑暗社会是正义使者,在法制社会是网络暴民。网民讨伐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是伤害到无辜的人就过分了。以暴制暴,只是打着正义的幌子来发泄讨伐者个人情绪的不理智行为,当自己的讨伐起作用时,所获得的满足感又加剧了同类事件的发生。我认为人肉搜索不值得提倡。 近几年,网络上盛行的“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得烟雾弥漫,几乎每一起有影响的互联网事件都与之有关。“Die豹”的言行是荒谬的,体现出生命意识和人性悲悯观的缺失,应当批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从潮水般的网络指责、“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的人身攻击,乃至她不得不选择休学一年来逃避巨大的舆论压力——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 网络的应该归于网络,现实的应该归于现实。“Die豹”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有关地震的言论,显然是有悖于公众的道德与伦理底线的,对其所进行的网络批判,也大都是以敬畏生命的名义来进行的,如果对“Die豹”的批判仅止于此,那么或许是刚刚好。但当人肉搜索引擎再度被发动起来,成为罗列个人隐私并将其公诸于众的武器时,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越界。“人肉搜索”之下的“Die豹”现实中却已经遭遇了网络暴力的伤害,网民肆无忌惮地侵犯她的隐私权,公之于众之后已经形成了现实中有人叫嚣要“打”“杀”的攻击和威胁,“Die豹”因此而不得不选择休学的方式来逃避。网民强加到现实中的道德批判已经事实形成了暴民般的暴力实施。 网络批评与网络暴力是两码事,不可以混淆而论。前者是还原社会真实、维护道德、实现监督的有效形式,而后者则是前者被严重异化的表现方式——无限上纲上线,无节制的人身攻击,毫无理性尺度,法律被弃之不顾,言辞则趋向色情和暴力。这种打着维护道德旗号的“道德泡沫”,实则是一种被娱乐化了的网络正义。在盲动和跟风的口水中,在歇斯底里的所谓“追杀”中,维护道德只是幌子,借机发泄参与者的阴暗情绪和不良欲望才是本质。这是一种带有欺骗性的伪道德,它的危害甚至不亚于不道德,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警醒。 网络暴力形成的根源是匿名身份的所谓“ID”,“人肉搜索”之所以有诸多人加入进来是因为这些人视自己为无名的“大多数”,从众之后即使遭遇什么法律关卡也风险趋近于零,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如何将网络和现实区分区别需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以机制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无论你是实名还是“ID”,都必须在同样的法律原则下畅游网络——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个人自由权利。如此,才能做到将网络暴力化解无形。 人肉搜索引擎是一场充分发动群众互联网的革命,使团结互助美德发扬光大。每天它都在默默地为网友排忧解难回答问题,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工具,所有群体性活动一样,人肉搜索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因此,使用“人肉搜索”应注意“度”。 游走在法律边缘 “人肉搜索”是近几年才在网络上兴起的新名词,就是通过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网络社区活动寻找当事方,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目前国内法律上还没有专门对其的针对条款。因“人肉搜索”,对其带来的恶毒网络攻击,无庸置疑,肯定是涉嫌侮辱诽谤的。当事人有证据找到具体的个人的话,可以提起名誉侵权之速,甚至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人肉搜索”一般搜索出的都是些姓名,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生,通讯地址等基本生活信息。这些一般都是当事人不加以特殊保密的信息资料,应不属于隐私范畴,如果网友单纯在网络上提供出当事人不排斥公开的此类基本生活信息,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但是若提供的信息是当事人一些隐蔽而不愿被社会所知晓的信息,比如残疾,婚恋状况,或者是加以保护的姓名,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生,通讯地址等。他人擅自公布,也是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当事人认为是自己隐私全被侵犯的,可以马上与网站运营机构取得联系,明确为本人隐私,可以要求删除,制止再在该网站上刊登本人的生活信息。所以说“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目前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人肉搜索”是对网络道德缺位的无奈自救。在道德批判的旗帜下,隐私常被不留余地的曝光,诽谤和侮辱得以四处流散,骚扰和恐吓没完没了。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就此被突破。 所以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考虑的不是制约“人肉搜索”这个程序,而是应该加强法律,道德在网络上调控性。到一定有序程度,“人肉搜索”自然因无意义无趣味而淡出网络。
互联网给芸芸众生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表达的平台。但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困惑。以“剥光”为终极目的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群情激愤下的一把双刃剑,当这把双刃剑被成千上万的网民以道德之名举起,并且频频奏效之时,我们有没有想过,下一秒钟,你也许会成为“人肉”的一员,也可能被“人肉”。不可否认,广大网民的最初动力是道德感和良心,其心头之恨固然得到了宣泄,但如果他们只是对此事发表议论,那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无可非议。而他们却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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