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让原来无法流通的一部分股份,付出相应的成本后换取在二级市场流通的权利,原来的大股东经过股改后一般都会继续保留其大股东的地位,在没有完善的法律标准为依据的我国证券市场,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做法.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并非每个都是善男信女.从证券市场建立的那一天起,大股东违规操作的事宜层出不穷,手段是越来越高明,参与违规的公司规模也是越发之庞大,涉嫌的金额已经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去年更是成为我国证券史上,上市公司老总携款出逃国外最猖獗的一年.联合各大机构主力操纵二级市场股价的大股东们相比以上这些上市公司的行为,已经算是很对的起投资它的股东们了.说到操纵股价,其实某些上市是很好的利用了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乃至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披露一项利好之前先联合一些机构游资为上市公司大股东购入一些老鼠仓.等披露之后顺利的派发给信息失衡的另一端-普通投资者.以此达到无风险套利的目的.这种现象将在股改后更为猖獗.因为大股东本身已经拥有了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占绝对控制数量的筹码,只要上市公司内部有什么风吹草动最先在二级市场上动手的将是大股东,基金等大型的投资机构反而变成信息不对称的一端,变成最终将在二级市场上和上市公司大股东互相博弈的一方.这对本身法律环境就不完善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将是一个不小的震动.这样一来不知道会有多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会不务其正业.整天把精力放在怎样能造出更多的利好上,由此更会促使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的造假变成家常便饭,因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一但被发现是造假或披露方式上存在违规的行为,所受到的惩罚是很轻的.造假成本之低操纵二级市场股价获利之丰厚,这笔帐谁都会算.要杜绝这种行为也只有加强法制的建设,加强监管的力度.
我们在此就拿美国证券市场来举例: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中附有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的承诺函。若因不当行为而被要求重编会计报表,则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财务官应偿还公司12个月内从公司收到的所有奖金、红利或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以及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有更严重违规情节者,还将受严厉的刑事处罚.,《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高了公司与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要求,包括公司管理层和主要股东的权益证券交易情况,重大的未合并实体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财务主管的道德守则、公司向高管人员贷款或担保情况等。除披露要求外,美国国会、美国证监会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还对公司行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贷款等。现在再来看看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一向强调全体董事对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责任,规定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当公司违反这一点时,本会也一直严格依法对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做出处罚。另一方面,我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规定,单位负责人、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明确了其应负的责任。完了吗?这就是我国的"证券法"有上市公司对披露信息的合法性作出过承诺吗?国家机构对违法上市公司的处罚又有哪一次是很重的.至于是否要借鉴美国的规定,没收相关责任人的收益,这点我看就我国目前的先行体制下,想都别想.
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监管力度,尽快建立股改的法律标准才是杜绝以上现象的良药.不然中国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大庄家的时代. 小楼 05/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