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完善,过去合法的行为现在就可能变得不合法了。如何完善和修正不合时宜的法律规章,是国家机构在社会发展中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文/董正伟
铁路行业是政企不分的经营性组织,铁道部、局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是运输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铁路行业,但这不等于铁路企业可以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和伤害法律尊严。 无论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等规章,还是《铁路法》都存在严重的缺陷。铁路企业如不及时纠正传统经营行为中与现有法律制度不匹配的做法和规章制度,就将陷入民众反垄断指控的泥潭。 关于票面的那行字 火车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行为 “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这句话存在明显的歧义,自相矛盾,或者说引人误解。既然是3日内到都有效,为何又限乘当日当次车呢?按照铁路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解释,3日有效期是从当日算起,到火车到目的地的时间。然而,消费者的理解是从车票乘车日期显示的时间开始算起,3日内都可以持票乘车。但是,消费者理解的3日有效期肯定是不能兑现的,因为当日当次车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这属于引人误解的“欺诈”宣传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显失公平的,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宣告其无效。因此,火车票“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应当依法撤销。关于退票手续费 铁路退票手续费是价格垄断和市场垄断、暴利的产物,退票手续费涉嫌行政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目前,旅客在办理火车票退票过程中被强制性收取了票款价格20%的退票手续费。收费依据是铁道部的有关规定。铁路企业是高度垄断性企业,其商品和服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同时,铁路运输活动具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性。依据《价格法》规定,火车票票价、退票费等杂费应该进行听证。如果不进行听证,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经营行为。 铁路运输,旅客超员是常态。旅客购票后不乘车、空闲的座位和卧铺基本都能被补售出去,而且还要再收取不低的补票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铁路不但不会因旅客退票造成列车经济损失,反而会因补票手续费获取额外利润。而此时继续收取“退票手续费”,就是“暴利”了。 退票手续费和补票手续费还助长了腐败,一些列车和火车站联合起来故意将卧铺车票、座位票闲置,为在列车上向乘客补票收取高额补票手续费创造机会和条件。 关于15万元的赔偿限额 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赔偿限额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铁路法》等基本法律规定 现有的铁路运输规章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这种限定旅客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做法,是典型的行政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制性垄断经营行为。 虽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15万元的同时,又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和与旅客书面约定高于赔偿限额的赔偿金。但赔偿限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约定数额属于企业和伤亡家属的协商数额。如果旅客和家属与铁路运输企业就人身伤亡赔偿发生诉讼争议,司法机关只能在15万元的赔偿限额内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