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金融创新的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一、金融创新保护的必要性

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金融机构付出高昂的研究开发成本和承担相当的风险。在现实中,金融产品市场的推广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但能够很快被复制,开发产品的企业往往不能充分获得创新所应带来的回报,尤其是中小金融企业,有极强的创新动力,付出的创新成本也较大机构为高,但常常是为他人做嫁衣裳,这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的活跃。

鼓励创新的最有效方式是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如果能采用类似专利的方式对金融创新加以适度保护,必将增强市场的竞争,促进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

二、金融创新的判定标准

不可否认,国内目前的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对国外成熟模式的简单复制,因此不能将此类模仿和复制的产品作为创新加以保护。但对国外成型产品在国内进行的创造性的改造部分,或在部分环节根据中国国情采用了独创的模式,应视为金融创新产品予以保护。换言之,单纯借鉴国外已有模式的金融创新不在被保护范围内,但有异于国外模式的国内创新部分都应得到保护。这种创新可以是一个新颖的业务实现流程,也可以是对国外已有产品的一个创造性延伸。

三、金融创新保护的难点

金融产品的创新被公认为是属于智力产权的范畴,但如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在实践上是一个难题。美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较为发达,有商业模式(Business Method)的保护条例,多数具有创新意义的互联网服务模式都有专利保护。在金融产品方面,受专利保护的最著名例子是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但在国内的专利体制下,单纯的商业模式难以获得专利认可。前一段时间花旗银行申请30余项商业模式专利的事例,一方面显示了国外企业对自身开发的商业模式的强烈保护意识,在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国内对于此类专利保护意识的缺乏和机制的缺失。

金融产品一般生命周期较短,专业化程度高,如在现有专利法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有可能较复杂,可操作性较差,因此保护策略要有别于专利模式,使之简洁有效。在此方面没有以往的经验可以参考,因此寻找到一个可行且为行业所能接受的方案决非易事。本人在此提出采用行政审批制度的方案,供有关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四、建立创新保护申报制度

 中国金融市场现状 金融创新的保护在中国的现状

时效性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相比其他产品更为关键,申报审批制度须简洁高效。在专利法尚不足以覆盖金融创新的情况下,利用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创新保护是一种简单易行的办法。可由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创新保护申报制度,企业可对其创新产品申请创新保护,在得到认证后,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此产品列为须审批获得许可经营的产品。具体操作步骤可采用以下模式:

1、企业向有关监管机构递交创新产品保护申请,监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所申报产品定为须审批产品,同时上网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向业内征求意见。

2、在申报期间,申报企业可经营该产品,其他企业如要经营该产品,必须得到监管部门许可。产品申报企业可选择要求独家经营或第三方付费经营,在后一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对其他企业的经营申请可给予有条件许可,条件是如该产品随后被认可为创新产品,其它企业须向申报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3、成立专家认定小组,在公示结束后,对所收集到的异议进行评审。如评审结果确认创新产品的地位,则正式确立为创新保护项目,给予保护。

五、保护方式

保护方式主要有二:独家经营权利和第三方付费经营。对于有充分经营能力的企业,一定时间的独家经营权利是对金融创新的最好保护方式。对一个简单的金融产品而言,6-12个月的独家经营就足以使创新者得到适当的补偿,这相对于一般专利保护5-20年的期限而言,一方面可有力地促进创新的活跃,另一方面不会对市场的发展起到负面影响。同时因为保护时间较短,也可降低行业矛盾和对创新判定标准的争议程度。在独家经营期过后,对于复杂程度较高,知识产权成分较大的产品,可允许第三方付费经营。类似专利费用一样,费率可与产品量挂钩,时间上应较一般专利期限为短。对于没有充分经营能力的企业,可采用允许第三方付费经营的模式。

六、应积极促成相关政策的出台金融创新的保护问题关系整个金融行业,中央相关金融政策制定及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密切合作,应促成相关政策的早日出台,在战略上赢得竞争的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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