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这项前沿课题研究了将动产引入担保抵押实践的途径,并积极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扩大担保物权范围,至少将存货和应收账款纳入动产担保类型。可以展望,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将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保护信贷人权利的良方。为了了解社会各方对此所持的态度和意见,**进行了快速调查。 一、社会各方对引入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
由于《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专业性很强,金融业外人士一般不容易接触或读懂,**将报告的核心观点摘编成通俗的宣传提纲,向调查对象讲述并征询意见。
1、中小企业持普遍欢迎和赞成态度。接受调查的**户中小企业均对引入动产抵押制度叫好,认为以前银行贷款的门槛太高,处于创业阶段的小企业缺少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作抵押,**又没有中介担保公司,获得贷款太难,如果能用动产作抵押,无异于网开一面,为中小企业得到信贷扶持开辟了希望之路。***集团对此感触很深,2003年,他们流动资金异常紧张,四处告贷无门,最终说服****支行接受畅销的高标号水泥提货单作质押,贷款200万元,使企业抢抓了市场机遇,后来成为该行的黄金客户。
2、金融机构持谨慎和疑虑态度。抽样的五家金融机构态度相当暧昧,认为动产抵押虽然能提高银行的信贷能力,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现阶段风险远大于不动产,就连以前的住房抵押贷款中,都屡屡出现一房多贷、私贷公用等现象,银行对不动产的评验和管理缺乏经验及手段,在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大多数银行是不敢贸然发放贷款的。走访的****至今对动产心有余悸,他们2001年以提单质押方式向**厂贷款80万元,酒厂因销路不佳而停产关闭,**只得将抢收来的2000箱酒以高于市场价向关系单位、内部职工和内部食堂销售摊派。
3、政府职能部门持坚决支持态度。****对动产抵押制度表现出浓厚兴趣,希望国家能够尽快付诸实施,认为是搭建了一个新的融资平台,对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经济是一个空前的好消息,地方政府一定会全力支持。
4、司法工作者持喜忧参半的态度。**法院表示,他们对《物权法》草案有一定了解,认为扩大物权担保范围对经济司法工作会有所促进和发展,是中国民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对司法审判水平是一个新的考验,可能会出现新的审判难和执行难。
5、城乡居民持不理解的淡漠态度。抽查的**位城乡居民反应冷淡,他们基本对动产的概念不理解,有的没有经商,表示不需要贷款;有的认为又将是“光打雷不下雨”,住房贷款申请难,下岗失业贷款申请难,动产抵押的贷款会更难;一位果农专业户表示,如果是好事情,希望能将农村人同城里人一样看待,认为最好是把信用户小额农贷的金额扩大更省事一些。
二、引入动产抵押后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讲,引入动产抵押简单可行,但受政策、法制和市场环境的制约,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面临很多困扰。表现在:1、中小企业结算不规范,应收账款的物权形态缺少合法的债权凭据。经调查,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结算方式趋于原始,受信用环境影响,一些企业坚持见款发货,早年盛行的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已很少使用,民营企业的应收账款竟是以打欠条为主;有的企业是在购货合同和验货单上签字,然后银行对账,无债务关系凭据;其他才是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作为动产抵押,银行唯一能够接受的只有承兑汇票,其他大量应收账款如欠条等,显然不是合法的物权载体。并且在我国,三角债、连环债、无头债、陈年债的情形非常普遍而错综复杂,应收账款抵押的可操作难度极大。
2、存货的不确定性使银行愿意选择的抵押品种较少。由于“动产易动”会造成抵押物的流失或贬值,不同的存货,在价值高低、畅销与滞销、形态品质变化等方面千差万别,银行要防范风险会要求存货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价值高、体积小;二是不容易霉变损坏,不具有保质期;三是市价变动小,不是季节性销售商品,不是更新换代快的商品;四是必须要适销对路,不是滞销积压商品;五是容易脱手变现等。满足这些条件对于确保贷款安全是必要的,但也会使存货抵押的实际可选择余地非常狭窄。
3、动产抵押缺少市场化的动产登记制度和交付机构,可能会出现多头抵押或其他骗贷风险。在动产登记上,根据总行研究局的相关调查,我国尚无应收账款的抵押登记机关,现有的存货抵押登记机关达15家之多,并且相对分散隔离,对动产登记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系统。在动产交付上,少数大中城市才有专门的仓储机构,运作也极不规范,时常为企业提供虚假存货证明,大多数中小城市无仓储机构,要靠贷款企业自己将仓单提单交付银行质押。这两方面的缺失,会造成少数企业出现道德风险,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多头抵押或骗贷。
4、银行缺乏动产的管理经验和手段。如果动产抵押制度一旦实施,求贷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必然会涉及到各行各业,银行缺乏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实际经验,知识和人才储备不足,对准确鉴别评估动产的价值会有困难,在日常管理上也会力不从心。如果不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摸索积累经验,会产生大量新的信贷风险。
5、信贷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欠缺。我国长期存在金融诉讼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在不动产抵押的纠纷中,也常常是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动产抵押的诉讼案件会急剧上升,各方关系和权益更难确定,债权人难以在债务人违约时便捷地执行担保物,在审理期中,担保物价值会因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
三、有关政策建议1、尽快建立我国动产担保公示登记系统。可按政府主导、央行监管的模式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管理中介机构,统一动产审查的原则标准、公示方式、登记程序和手续,并由其发布担保公示信息,贯彻“一物一权”原则,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和查询系统,向信贷人提供准确规范的查询和检索服务,通过动产公示,打上标记,交付留置权,防止多头重复抵押,切实保障信贷人权利。
2、大力发展票据业务。引导中小企业采用规范的结算方式,改变民营企业大量使用欠条的习惯,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的覆盖面,降低保证金比例,放宽对承兑银行的限制;大力推广商业承兑汇票,尽快建立和实行商业承兑汇票签证制度、商业承兑汇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商业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通过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稳步扩大商业承兑汇票使用。从而,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提供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为应收账款成为动产抵押的主力品种创造必要条件。
3、建立地方性的仓储管理机构。各地可委托有实力的大型商业集团建立仓储机构,制定存货估价的行业标准,通过收取手续费、评估费实现商业化运营,并对向银行开出的仓储证明承担诚信责任。承担第三方监管的职能,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防止任何人提取和处理质物,为维护信贷人权利提供第三方中介服务。
4、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动产抵押信贷部门。把动产抵押业务同其他信贷业务区分开来,配备专业人才成立信贷部,加强动产管理的研究,每名信贷员负责两至三个相关行业的业务,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动产管理水平。
5、加强对动产业务的司法保障。随着民商法律制度的健全,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法院的协调,为保护信贷人权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建立金融诉讼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特别是对于容易贬值受损的动产质押物要保证执行时效,避免因价值流失而损害银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