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文物(遗产)保护和利用模式的核心问题是,政府应是资金的主要来源,但非项目的投资主体,以建立政府引导性文保事业基金为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民共享”,切实把文保投资的风险从老百姓(纳税人)转移出去。作为一个人均GDP只有6000多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西部的贫困落后地区,应推动文物工作彻底摆脱民生经济的“寄生虫”角色。在政府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应实现文物事业健康的自主运转。
文物(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模式的本质问题有三:“文保资金由谁出”“以何种方式融资”“纳税人如何规避文保投资的风险”。 首先,文物遗产保护属于公共服务事业,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直接体现之一,政府成为文保资金的主要来源,毋庸置疑。私人部门于法于理都不是文保资金的主要来源,主要利用民间资本搞文物保护,是完全错误的。可是,文物遗产保护又非公共服务最应优先发展的领域,其重要性显然居于民生发展(扶贫减贫、基础教育、养老、就业等)之后。如果一个地方财政对文保工作过度投放,就会挤压民生投放比重,甚至以“文物遗产保护”为名大举负债融资,就会导致令人深恶痛绝的“文物挤压民生、死人祸害活人”现象。其次,文保资金的主要来源不一定就是文保的投资主体。重大文物遗产项目的融资特征往往是投资总量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回报见效较慢,比较适合“特定”的投资主体,所谓“特定”指的是投资主体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强、风险承受能力大、风险偏好高等等突出特点。显然,政府行政部门并不具备足够的相关专业水平和能力,也往往以本地财政作担保,项目也由此转移到纳税人身上。因此,应该确保“外行”的政府部门不要将资金直接投入给具体的文保项目,而是采用政府引导性文保事业基金的方式,既保证文保财政拨款的安全性和持续性,又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有效地汇集充裕的民间资本。当然,最为关键的是,通过产业基金的方式将项目风险从纳税人转移出去。由财政完全负担的文保资金投入,就像在吸纳税人的血;而产业基金的方式,则是为纳税人造血。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在,文物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已不是博弈问题,理顺两者的关系应严格遵照相关的刚性法律。比如,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已颁布,文物遗址的旅游利用已经完全实现了法制化,有法可依,依法推进。《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范“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什么是旅游利用?根据《旅游法》定义,“旅游”指的是“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文物保护区内凡是涉及到观光门票、餐饮购物、住宿等经营性活动,均属于“旅游利用”。由此,任何开发行为如果不符合文物安全的要求,如果不维护文物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就属于违法行为。《旅游法》“二十一条”对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它有效弥补了文物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立法空白,也让文物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的逻辑清晰化。即使个别不法开发商强行启动违法项目,但项目启动后的融资怎么办呢?投资者是不会买账的。 在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今天,在文物遗产领域的法律和金融制度安排下,有的地方政府把大量资金直接投资给单一项目、不计投资绩效、损害民生需求、罔顾公众舆论监督,这种方式已经不合时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