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016 杂谈“低标准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力挺张维迎)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016 杂谈“低标准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力挺张维迎)


工资水平的高低,不是一个小问题,它是关系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和长期发展的大问题。工资水平对于政府、企业和个人都 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政府来说,他必然要关注一定时期工资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对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及其社会保障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工资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的工资水平即是一定时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反映,也必将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对个人而言,工资是广大职工及其瞻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来源,工资水平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在这三个层次中,政府和企业的工资政策,相对于市场来说应该是被动的,相对于个人来说是主动的。当前影响改革的工资政策,突出的有二个症结值得提出来讨论,即”最低工资标准”、和“低标准工资”,这两个问题上没有共识,处理不好,必将影响改革进程。

先看以下工资动态:从去年开始,江苏、陕西、深圳等不少地方相继公布了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城市,如北京,还从2005年开始上调工资标准,以后将一年一调。有意见认为,政府调整最低工资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劳动契约能够更公正一些,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发展费用,特别是它打响了一场人们期盼的“劳动力价值”的保卫战,对一亿多的农民工来说是个大利好。事情已过去了半年多,在“第三次改革论争”中,我觉得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我认为,这里有两个概念务必区别一下,即“低标准工资”和“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人并没有分清这个要害问题就展开分析,结果导致情绪化的论争、错误的结论。

工资只是一种货币符号,它代表的是在社会总产出中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的那一部分份额。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工资水平,即工资标准是由它的社会总产出水平决定的。标准工资,一般按年计,也可以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相互转换。如果将标准工资理解为年度工资总额,则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当年新增的社会财富(国民收入)中,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国民所占有的与工资总额相当的那一部分消费资料。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之某些老板对打工者压薪、扣薪、拖薪,成为社会诟病,以至引发经济领域中的许多纠纷、矛盾乃至事端。这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对劳动力价值的严重低估。对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早有论述。他认为:“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这种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就是工资,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最低工资。”马克思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中更进一步指出:“工人除了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须的一定量生活资料以外,还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来养育子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市场上代替他,并还要延续工人的种族。此外,还需要花费一定数量的价值,使工人能够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获得一定的技能。”也就是说, 劳动力的价值有几个基本部分:其一,保障劳动者自己每天以相同的体力与智慧上班,参加劳动。这就是日常的衣食住行的生活费用。其二,保障劳动者担负的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其三,保障劳动者繁衍儿女的生活费用,这是保证劳动力不因损耗与死亡而退出市场而减少供应的费用。大体说来,也就是劳动力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基本费用。长期以来, 农民的“低标工资(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能实现劳动力价值要求,因此,各地各级政府保护农民工工资利益,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保障和提高“低标准工资”,并不意味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政府、百姓甚至某些经济学人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我国《劳动法》第49条明确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其一是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这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一般包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测算办法可用国家统计部门城镇居民统计调查中所得最低收入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每一就业者赡养人口系数 作为参考值。

其二是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指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水平。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应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国外最低工资通常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最低工资应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其三是劳动生产率。劳动生产率是对每个劳动者平均所创价值的衡量。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平均工资增长的前提,也是确定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

其四是就业状况,主要指失业率的高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对就业状况有直接影响。当失业率偏高时,若最低工资标准定得较高,就会影响就业,不利于降低失业率。

其五是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由此必然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差异。因此,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应兼顾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实际生活需要,同时又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特别是企业的平均支付能力,否则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过高则会危机企业生存,导致失业增加,危害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从上面这五条因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最低工资标准的性质根本不同于低标准工资,它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功能,不是改善低收入者的劳动的生活水准(那是保障和提高低标准工资的事!),而抑制全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结构不合理问题。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差距过大的表现:一是城镇收入差距大。二是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大,三是地区之间收入明显加大,四是全国居民收入差距大。最低工资标准在其中起着一个重要的调切作用,即劳动力资源配置作用!!!从目前看,我国的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多年的失业都是结构性失业。这就引出我思考的主要问题,最低工资标准与就业、经济增长有什么关系?

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把工资加到均衡水平之上,就会导致低就业。所以,如果保障和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可以有效地改善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水准,那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则意味着低就业。

因此,当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维持在低位是合理,就像当前我国将低工资从劳动力市场上的压抑下解放出来,提高劳动者最低工资一样合理。 在现有的社会生产水平和结构下,高工资并不一定带来总需求的同步增长。 一方面,有些消费品的需求弹性小,不会因工资的增长而扩大消费,例如粮食与蔬菜等农产品的需求量,就不会随工资的增长而相应地增长。另一方面,某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不好,消费不方便,人们即使工资增长也不会增加对这些商品或劳务的消费。因此,试图通过工资增长让很多商品或劳务都出现产销两旺的景象是不现实的。扩大社会总需求,归根到底还是要走供给创造需求的道路。只有提高供给水平,能够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有竞争力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和劳务,才能容纳更多的劳动力,从而提高就业率,并使更多的主要以自给自足方式生产和生活的农业人口转为消费者,才能有效地扩大社会总需求。而供给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社会创新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能力的提高,而创新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能力的提高,吴敬琏教授提出过精辟的见解,即“制度高于技术”,要靠建立各种各样的制度来培养、激励、支持全民族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行为。我们应该把握好工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挥好最低工资标准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作用,让更多的人融入工业化进程中去、现代服务中去,使工薪阶层在居于整个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主体,使一二三产结构趋于合理,使全社会工资均衡水平随经济发展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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