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编辑电子杂志大师 法眼漫谈电子杂志



一般来说,所谓电子杂志,是指按照传统纸媒体的“杂志”形态,通过数码图片、音频、视频等多媒体电子手段,依靠互联网进行传播的新型传媒形式。

从其内容与其他媒体是否关联的角度,目前的电子杂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以纸媒体形式出现的平面载体杂志内容“克隆”的电子版,另一种是没有平面载体为先导,以自身“独创”(此处“独创”并非原创,包括对其他媒体内容的编辑、转载。)的、纯粹的电子杂志。前者是传统纸媒体杂志的电子版,后者则是一个全新的媒体形式。与传统的纸媒体杂志相比,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有固定的栏目,均为按顺序出版,供不确定的读者群阅读刊物;其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杂志的载体不同,前者的载体为纸张,以印刷方式实现读者阅读;后者的载体为磁盘或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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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载体不同,电子杂志还会因载体性质衍生出纸媒体杂志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如电子杂志会将大量图片、音乐、Flash动画甚至视频的穿插应用,使得电子杂志与传统杂志相比具备了更多元的表现形式,并且省去了传统杂志巨大的纸张和印刷成本。

而当今最新形态的电子杂志则是以flash为主要载体的独立于网站存在的新兴电子杂志,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媒体和互动性,这区别以往所有电子杂志的根本点,准确地说,它是一种多媒体杂志。

目前电子杂志的发送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在线浏览,一种是EXE格式的文件下载,另一种则是通过阅读器进行发行。前两种方式是由内容的制作者直接发行到最终读者,而后者则有电子杂志平台的介入。

与普遍意义上的网站相比,电子杂志则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是可用性差。为了看一本电子杂志,读者需要下载两三个不小的文件。如读者想浏览一个页面,而自己原有阅读器上无法阅读,还需再下载新的阅读器,此时,许多用户就会放弃阅读这本杂志。同时,电子杂志所采用的Flash格式的文字与图片,也无法被现在的搜索引擎索引。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重要渠道,电子杂志中的信息就像图书馆里没有进入编目体系的文献,成为“死书”。 其次,电子杂志的内容也无法进行简单的复制拷贝。而复制便捷应是电子信息的一个优点,显然电子杂志在这方面是有欠缺的。

 

    至于电子杂志的盈利模式,目前,电子杂志在中国市场全部是免费发放,所有盈利模式都围绕广告展开。在具体方式上,电子杂志可以通过对每本杂志的阅读数进行精确统计,然后付一定的费用给内容提供商,取得杂志内容的授权,再以此赚取广告费。也可以由杂志自身经营广告,根据杂志的阅读数,内容提供商付费给平台。  说到电子杂志的法律定位,基于法律的严谨属性,其必将“过滤”掉上述不符合法律定义的具体形态,直接就其法律属性进行定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杂志实际上也就是网站的一种形式。因此,法律对网站的定位当然也完全符合对电子杂志的定位。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目前将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分类两大类,即

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从而实现其营利性目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不具有营利性目的。

 

因此,对于电子杂志来说,其是否刊登广告,从而赚取广告费;或者是否向访问者有偿提供网络信息和服务,成为判断其为经营性网站或非经营性网站的重要标准。而判断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两类网站不同法律属性的认定,从而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而且,如果电子杂志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还必须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此外,和电子杂志有关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其内容还涉及到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版权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以以下形式的文章、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电子杂志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通过其网络形式无偿提供给读者: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8)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除上述列举以外,电子杂志服务提供方则必须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或征得版权人的同意,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或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版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然,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兴媒体形式,电子杂志也同样会涉及到同一般意义上的网站类似的法律问题,如因域名、服务器等引起的法律争议,甚至在电子杂志的成长与发展中,也会涉及到投资、融资的等公司法意义上的商法事务。虽然刚刚兴起的电子杂志还没有机会出现大量的法律争议,但随着其不断发展和成熟,也势必会衍生出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或需要人们不得不去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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