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现行的税种当中,它与自然人关系极为密切。经过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9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二次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正逐步趋于成熟。但是,作为我国税制体系的一大税种,其自身的不完善必将会对财政收入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国家筹措银根。
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弊端
(一) 个人所得税增长速度虽快,但在税收总体中比重偏低
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诞生至今已经有25个年头,个人所得税平均每年以25%~35%的比重飞速增长,可是,基于我国现行的经济状况和税收体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各自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总额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相对比例偏低。
在征税人方面,由于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样化,现行征税主体所采用的代扣代缴方式对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衡量,而且,一般情况下,税收机关由于权力受限又不能随时的对该类纳税人进行银行资金帐目的检查,从而导致税收监管难以到位;在纳税人方面,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 个人所得税计征模式有待改进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存的计税模式。下面仅以工资薪金所得并结合下表,对其不利之处予以说明。(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
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 ①
(本表所称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假设某个人(自由职业者)全月应纳税所得金额8000元,那么在理论上
应纳税额=500*5%+1500*10%+3000*15%+3000*20%=1225(元)
可是,由于自身职业收入来源的特点,他会进行避税,将收入的来源进行分解,使得一部分收入转入劳务报酬、稿酬较低的税目中,这就会导致税款的流失。
另外,最高税率定在45%,有悖于经济学规律,使得税收对收入的的调节意义不再明显。况且,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数过高,给计税征收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加大了计税的成本。
(三) 免征额②800元,其合理性令人质疑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加上近几年国家将原有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的负担逐渐转移给了个人,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并没有对此给以紧密的配合,虽然在一些问题上允许税前扣除,但是,效用仍不够明显,需要合理的进一步拓宽。况且免征额一直划定为800元不变,根据边际经济效益递减性,是否应该考虑重新划定免征额和进一步加大税前部分项目的合理扣除范围值得思索。
二、具体解决方案的四点设想
从上述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来看,改革个人所得税构想如下:
(一)完善税制,实现分项课征制向综合课征制的转型
国际上一贯实行公平性很强的综合课征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根据纳税人自身的生活状况、经济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较低、征管手段薄弱的现状之下,先要进入分项课征制与综合课征制并存的转型期,具体的实施办法是对于便于汇总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等所得,在纳税人取得分项收入时先按照分项课征的办法按月计缴税款、等到年终时按照综合课征办法结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不便于汇总合计收入的所得,仍实行分项征税,按次计价缴纳税款的方法。
(二)调整税率,实现多种税率制度向单一累进税制的转变
由于比例税率偏低的存在,导致很多高收入者分解收入合理避税,而依靠提高比例税率防止避税在现实状态下不大可行,但若将比例税率通过合理的方法转向累进税率是切实可行的。比如,改原来按比例税率计算稿酬所得的方法为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这时如果稿酬过高,必将会导致应纳税额大于以前,这种情况下,可以实行一些退税的优惠,从而使采用超额累进税制计税的结果近似等于原来按20%比例税率计算出的纳税额。
同时,使用单一税制计税具有以下优点:1.单一的超额累进税制与综合课税模式相配套,使得纳税人依靠分解收入、分散所得、增加扣除等避税行为失去意义,从而加大税收收入,对国家有利 ;2.单一税率计税简便灵活,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和收入平均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税率,实现税负公平。
(三)税收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实现税收合理化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正逐渐由纯福利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并举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变,因此,个人的负担将会加重。那么个人所得税中税前项目扣除的范围要与国家转向个人负担的比例相适应,以建立合理的税基和确立合理的应税所得金额。比如,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正实行改革,那么,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相应的项目进行合理扣除,以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机制,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我国的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 加强征管,改进征管水平和征管手段
个人所得税自身具有税源广、税基宽、税收丰厚的特点,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者并称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四大主体税种。当然,其自身也有征管难、成本高等特点。因此,减少征管漏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实为重要。首先,要充分调动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依托先进的网络,在不同部门间进行联网,形成一个社会化的综合监督体系,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以实现税收征管的全方位监督;其次,加强业务培训,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税务征管队伍;再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服务质量,从而增强纳税人意识,同时可以采取对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予以奖励等方式,鼓励纳税人自主申报、积极纳税。
(注释:①摘自CPA2005年读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税法》375页
②免征额:是课税对象的总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只对课税对象中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社会实务中常把它误称为起征点。详见《财政学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6月版1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