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金的投资者是社会公众,为了让基金持有人或潜在的基金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真实的经营运作情况,并依此进行投资决策,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披露与基金有关的一切信息。

  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减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理关系的不透明性的重要手段,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披露也是基金良好规范运作不可缺的一个方面。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基金在发售时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的组成文件和发行前的招募说明书;二是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定期的信息,包括基金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及时披露。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在此就不多作说明,详情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第十二章的规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规定。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法规要求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要多,这表明了我国的监管部门的决心与力度。但目前在基金信息披露中仍存在有尚待完善的地方。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问题

   我们知道,从98年10月12日开始,中国证监会要求封闭式基金从每月至少公布一次到必须每周公布一次资产净值。而基金的净资产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的,它反映的是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帐面价值。但是,基金由于可参与新股配售,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因为基金参与配售的股票,如果尚未上市,则只以成本价计算,如果基金既参与了配售,又在配售部分未上市之前继续加码买进,此时应如何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才更合理呢?

显然只以成本价来估算净值是不甚稳妥的。可以说基金资产净值披露这一问题上,应充分考虑到要确保基金净值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及连续可比性,计算口径与方法应明确化、标准化,以让投资者明明白白,这样就减少或控制了内幕炒作。笔者建议,基金资产净值披露时,若有配售或加买的未上市股票,应按其成本价分别计算并单独列出,让投资者心里有数。

    二、基金收益的披露问题

    现阶段,基金收益仅在年报和中报中加以披露,这显然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地、真实地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并且在现阶段,我国不少基金都没有实现其招股时承诺的投资原则,所以说,基金收益及时披露是有其必要性的。

  我们知道,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布一次,但基金资产净值是按基金所投资证券的市值计算的,它并不代表基金真实的收益水平。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并不成熟,基金的净资产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水分,尤其是现在基金持股雷同普遍,且基金个股持股量一般都较大,它不一定能以公布资产净值时的股票价格将股票尽数卖出,实现收益。

从长远看,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迟早要登陆我国证券市场,到那时,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显然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投资者不仅看基金的预期,而且要重视基金随时的收益水平,二者的结合才是一更合理的披露方式,才可让投资者对基金风险的评估更准确、更理智。

三、投资组合公布的内容披露问题

   目前,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一般有四项内容:重要提示、基金投资组合(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国债及货币资金合计)、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报告附注。但是,其中需要深入研究的就太多了。

  在此,笔者一是借鉴二是发展,提出自己的想法。

  1.现阶段,基金公布的投资组合一般都将投资于国债和持有的现金合并为一项。但是国债、现金二者在投资组合中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国债是基金的一个投资品种,按照规定,基金必须将资产净值的20%以上投资于国债,而基金持有现金,是以备基金持有人赎回或暂时的周转性需要。并且,我们不要忘了暂行办法中对基金投资组合还有一条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者和监管者从基金资产中国债的比例,可以确定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基金法规和基金契约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要求,是否遵循了其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投资原则。而基金现金头寸的大小反映了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基金资产的能力。在此,笔者认为国债和现金的比例应当分列,这样的信息才更有效。

2.由于基金参与配售新股,而现阶段,我国股票发行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别很大。在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前十名股票时,基金只把其在二级市场买卖后的股票余额加以统计,而把大量配售的股票不加以考虑,这显然影响投资组合公告信息的有效性。"配售新股"这一扶持政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此不去细说,但是存在的事物,就应有一个应对的办法。我们还是觉得,在没有妥善的处理方法之前,就应将实际情况公之于众,让投资者去评判。所以在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中,应加列一条:基金配售未上市股票明细表,单独加以说明。这其中也应包括基金配售部分未上市前继续加码买进的股票成本及总量。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

    我国目前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仅有5只基金公司是股东平均持股,其他是不均等持股,且均是以一家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绝对控股股东成立的。从而在客观上由于大股东控股基金公司,以及在有的均等持股比例的基金公司中由于推行的"轮流做庄"机制也使得个别股东实际控制基金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有存在的绝对条件。

  受控的基金管理公司出于投资的需要或其他原因,可能会投资控股股东所承销甚至是自营业务所投资的股票,这就存在关联交易问题。并不是说有关联交易一定就不好,但关联交易的披露若不加以披露,给投资者的总是不信任与迷茫。另一方面,一般的关联交易都会对所涉及的个股有冲击,若不披露,显然对投资者不公平。况且我国的管理办法禁止基金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在1998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应严格按照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不得运用基金资产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严禁运用基金资产配合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严禁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公司发起人、所管理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但是在基金实际操作中,以上行为的界定比较困难。

  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生关联交易时,不论该交易是否属于上述禁止的行为,都应对关联交易的数量、价格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给广大投资者一个明确的判断基础。相信广大投资者对基金的取舍定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给以约束。特别是对于开放式基金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定会加倍注意自己的形象。关联交易的好坏,投资者是会有自己的看法的,基金应该做的是一定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中出现的问题不少,我们应本着综观全局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全面、准确及连续可比性,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创造基础。规范的信息披露是基金规范化运作中至为重要的一环,希望能引起监管当局、基金公司以及投资者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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