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属于制度问题,存在制度本身的先天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后天的制度建设滞后,缺乏有效的制度配合。因此,在整体上促成了国有资产整体运行效率的低下。因此,有必要在制度的设计方面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合规性:
(一)充实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落实直接责任人机制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由于缺乏明晰的产权主体,国有企业,乃至国有资产整体很难成为有效的资源配置主体;从管理学的“三角定理”来讲,国有企业的责权利很难促成有效率的管理机制。因此,要实现二者的突破,在当前的渐进式制度变迁背景下,充实国资委、特别是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地位,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逐步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制度本身的缺陷。但是,由于与所有权相对应的责任和利益机制没有建立,特别是在有限出资人地位的背景下,地方国资委所构筑的出资人很难在制度框架下担负所有者的角色,甚至于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国有资产统计局”的角色。因此,要从根本上充实地方国资委的地位,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到制度的改进:1、在根本上改革现有的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标准,在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思路下,遏止“短平快”的政绩考核模式,既要鼓励有所为,又要限制有所不能为。既要明确政府职级定位,强化政企分离,又要降低和减少“大政府”市场主导格局,严格限制粗放型的政绩工程;2、在充实国资委权力的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国资委的直接问责制度,从根本上,做到责权利的三者匹配,落实和完善出资人的地位。
(二) 构建以国资经营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强化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运营管理
在“国有集体化”思路下的内在扩张冲动,造成了区域国有资产股权结构相对混乱,构建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下资源“彼得原理”。在此情况下,如何做好国有资源的整体有效运作,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整体运营业绩。在当前情况下,推进以国资经营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体系的管理模式,不失为一种好的尝试。但是,反观近年来建立起来的部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部分的职责尚不明确,资本运作,股权运作的思路和模式尚未形成,更多地扮演着国有资产的处置功能。因此,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在新《公司法》框架下,构筑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体的国资运营模式。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主体,推进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运营管理,建立三个层级以内的产权纽带结构,行使以控股权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实现国有资本的效率运作。笔者建议,在现有的新《公司法》一人公司的架构下,推进对国有企业二级、三子公司的股权梳理,建立管理架构清晰,管理职责明确,以股权治理为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