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建议 关于优化贷款责任阈划分的若干建议



    为了进一步增强贷款责任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现就优化贷款责任阈划分问题提出如下思路和建议:

    优化贷款责任阈划分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贷款营销管理的层次和环节以及相应的职能与任务,进行各层次和环节的贷款责任类型及程序的阈限划分与界定。

    贷款营销管理运行机制的基本层次和基本程序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支行贷款审查部门审查→支行信贷委员会审批,超支行审批权限的报市地分行信贷委员会→市地分行信贷委员会审批,超市地分行审批权限的报省分行信贷委员会→省分行信贷委员会审批,超省分行信贷委员会审批权限的报总行信贷委员会→总行信贷委员会审批)→贷后管理(指信贷部门的贷后管理)→贷款监管(对贷款“三查”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稽核)。

    在以上贷款营销管理的基本层次和基本程序中,各层次和环节的有关人员所担负的职能与任务是不相同的,贷前调查层次人员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认真开展贷款市场调查,积极争取优质客户,及时准确地搜集核实贷款需求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如实申报贷前调查报告。贷时审查层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严格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贷款政策审查审批贷款,做到不该放的不批,该放的必批。贷后管理层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贷款出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督促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采取有力措施清收到、逾期贷款本息。贷款监管层次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稽核贷款“三查”情况、贷款质量情况,及时如实向行领导反映检查和稽核情况及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依据上述贷款营销管理各层次和环节的有关人员所担负的职能与任务,可以将其相关层次人员的责任阈划分与界定如下:

    一、贷前调查层次人员的责任阈。

    1、对于分管范围的贷款市场情况该掌握而未掌握的,或虽掌握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调查员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调查主管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2、对于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不进行调查和汇报的,或虽进行了调查但没向贷款审查层次报送贷款申请及调查资料的,或向贷款审查层次报送未经调查的贷款申请资料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调查员和信贷调查主管负对等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3、信贷调查员自身故意向审查层次提供虚假的贷款调查资料,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调查员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调查主管负领导责任。

    4、信贷调查主管指使信贷调查员向审查层次提供虚假的贷款调查资料,应由信贷调查主管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与之相关的信贷调查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5、行长或分管行长指使信贷调查主管(或信贷调查员)向审查层次提供虚假的贷款调查资料,应由行长或分管行长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调查主管和相关的信贷调查员负对等的次要的直接责任。

    二、贷时审查层次人员的责任阈。

    1、对于贷款调查资料不全、判断模糊,或明显失实,不退回调查层次补充调查分析汇报,而给予审查批准贷款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审查员和信贷审查主管对等的主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次要的直接责任,行长负领导责任。

    2、对于上级明文禁止发放的贷款签署同意性放贷意见的,应由分管行长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与之相关的信贷审查员、信贷审查主管和信贷委员会委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行长负领导责任。

    3、由于审查失误,导致贷款投向、投量、种类、方式错误,应由与认相关的信贷审查员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审查主管和信贷委员会委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4、由于审查延误而导致竞争性的优质客户流失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审查员和信贷审查主管负对等的主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5、对于超权限签批贷款,应由签批人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与之相关的赞成超权限签批贷款意见的信贷审查员、信贷审查主管或信贷委员会委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行长负领导责任。

 优化建议 关于优化贷款责任阈划分的若干建议
    6、对于不该贷款而同意贷款或应该贷款而不同意贷款的,应当由赞成贷款意见的信贷审查员、信贷审查主管和信贷委员会委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主要的直接责任。

    三、贷后管理层次人员的责任阈。

    1、对于不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检查员和信贷检查主管负对等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2、对于因贷后检查不认真而未能及时发现贷款风险隐患的,应由信贷检查员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检查主管负次要的直接责任。

    3、对于贷后检查中发现贷款风险隐患不及时向分管行长汇报的,应由信贷检查员和信贷检查主管负对等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4、对于贷后检查中发现的贷款风险隐患问题不及时采取甚至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应由分管行长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检查主管负次要的直接责任;若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不落实到位的,则应由信贷检查主管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检查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四、贷款监管层次人员的责任阈。

    1、对于贷款“三查”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不进行检查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管理员和信贷管理主管负对等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2、对于因贷款“三查”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检查不认真,而未能及时发现“三查”制度不到位和贷款风险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贷款问题,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管理员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管理主管负次要的直接责任。

    3、对于在贷款“三查”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检查中发现“三查”制度不落实和贷款风险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不汇报、不反映的,应由与之相关的信贷管理主管负主要的直接责任,信贷管理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

    4、对于因贷款稽核不认真而未能及时发现贷款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应由与之相关的稽核主管负主要的直接责任,稽核员负次要的直接责任,总稽核负领导责任。

    5、对于在贷款稽核中发现贷款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不反映、不汇报、不处理的应由总稽核负主要的直接责任,稽核主管负次要的直接责任,分管行长负领导责任。若由于行长(分管行长)原因而不向上级行汇报和反映的,则应由行长(分管行长)负主要的直接责任,总稽核负次要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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