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评级 资产证券化 论内部评级法在资产证券化



内容摘要: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阶段,内部评级法作为当前最新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将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其理念与监管模式模式对我国正在建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内部评级法  资产证券化  监管  激励相容

2005年12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在北京成功发行了我国第一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为41.77亿元,资产池为开发银行发放的人民币公司贷款。与其同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发行金额为30.16亿元,资产池为建设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首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成功,资产证券化将在中国金融领域大规模展开,这对优化银行资产结构,增强银行资产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失控将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以促进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与资产证券化

我国金融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建立一个国际化、开放型的现代金融体系,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应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金融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委员会制订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它包括老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老资本协议于1988年推出,将资本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新资本协议于2004年推出,它在老资本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将于2006年底在西方6国正式实施。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基本按照老资本协议要求制订的,正逐步向新资本协议靠拢。因此,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也应该是以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进行。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它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自诞生之日起,资产证券化得到国际银行界的广泛运用和发展,成为近30年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尤其是在80年代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之所以推动资产证券化迅猛发展是因为资产证券化可以带来资本套利机会。由于资本是银行宝贵的经营资源,资本套利极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也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由于银行不必对证券化的风险暴露持有监管资本,使银行更倾向于扩大对这方面信用投放,造成这方面的过度信用扩张。日本的房地产泡沫正是由于日本银行对房地产过度信用扩张造成的,日本银行一方面将原有的房地产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使资金回流,再进一步扩大对这方面的信用,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对泡沫经济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所以规范资产证券化,加强对其监管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界的共识。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近几年房地产的急剧膨胀已成为触发泡沫经济的重大隐患,为了遏制泡沫的扩大,中央出台了众多措施对房地产进行限制,包括限制各商业银行对房地产的信用投放,但是这种行政性的应急措施是不能使金融体系得到长期健康发展的。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引导体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正好可以担当此脚色,从现在发展趋势看,中国将逐步实施新协议。新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尤其是其建立了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框架,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资产证券化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根据新资本协议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规范我国未来的证券化发展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内部评级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中的应用

新资本协议对于资产证券化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框架,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标准法是目前各国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的基本方法。IRB法是基于新资本协议实施以后,对于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也应按照IRB法对其证券化资产进行评估。因此,IRB法更具有前瞻性,代表未来资产证券化监管方法的发展方向。

银行如果得到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来处理被证券化的资产,那么同样也要使用内部评级法来处理资产证券化。首先应假定在未从事证券化的情况下,计算银行对应的资产池所需要的资本数量,这一资本数量被称之为KIRB。它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一是违约概率(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敞口(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M),即某一风险敞口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内部评级法要求将PD、LGD和其他量化指标,再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函数计算出所需监管资本。

在其它证券化持有者承担损失之前(即第一损失头寸),如果银行某项证券化的头寸需弥补的损失接近KIRB,那么银行必须将这笔头寸从资本中扣除。对于投资评级高的证券化资产,新协议规定了考虑到外部评级、对应资产池的分散性(granularity)及风险暴露厚度的处理方法。

在计算出KIRB后,应根据在资产池中资产状况和信用提升水平计算监管资本。

新资本协议给出如下监管公式:

 

公式取决于五个由银行提供的指标:如果资产池中资产没有被证券化的情况下的IRB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提升水平(L)和厚度(T);资产池中资产的数量(N);资产池中资产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由此可见,IRB法的运用使的对资产证券化风险评估更加客观,对单个因素造成的证券化资产风险的变化可以进行量化处理,并通过所需监管资本的持有量的增减加以反映。监管当局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应围绕银行提供的五个指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开展,其中KIRB为假定没有进行证券化情况下产生的指标,证券化对其没有影响,对它的监管主要是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管。其他四个指标均为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所以对证券化的监管主要是对这四个指标的监管,保证证券化过程中各种技术手段(如信用增级等)在上述四个指标中得到真实体现,使监管资本与所对应的风险一致,从而避免资本套利现象。具体而言,对证券化过程监管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二)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人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三)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三、对我国建立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的启示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处于试点阶段,内部评级法作为当前最新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将内部风险控制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其理念与监管模式模式对我国正在建立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正确认识证券化风险、建立规范的运行体系

                   资产证券化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不是消除风险。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真实销售,即将风险从发起行真实的转移出去,将风险分散,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对这一机制的仔细研究就会发现,这一过程并没有消除风险,而只是将风险分散,这样对原风险承担者是降低了风险,但对整个经济体来说风险总量并没有降低,而是逐步积累下来。如果对这些风险的存在没有客观的认识,而仅仅根据从资产证券化获得的好处中认为风险已经被消除而对风险忽视,那么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来至经济体系的长远发展。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是个例证,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各种形式的资产重组层出不穷,这些资产运作中很多做法并没有提高企业的实际运营能力,只是帐面游戏,以达到企业上市圈钱的目的,发展到今天形成股市积重难返的萎靡局面。现在中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一定要有长远的目光,建立规范的运营体系,准确度量和控制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才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体系的设计应贯彻“激励相容”理念

 激励相容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一个重要理念,它的核心是将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充分发挥这两者的力量,以实现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内部评级法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在运用内部评级法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当中,决定监管资本的五个指标均由银行提供,银行可以选择运用自己在内部管理中度量市场风险的模型,计算监管当局所要求的资本需要量,而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则是数据的真实性和模型的可靠性,这样将银行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起来。一方面在银行内部管理中融入外部监管,可以提升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水平;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不同银行的复杂程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经营业绩等,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真正做到“客户化监管”,从而极大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证券化发起行一般为大型国有银行,且各银行资产性质、质量均有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监管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对象银行的特点而定。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宜成为未来中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主要模式,由银行根据其内部评级模型计算所需监管资本。而由监管当局对模型可靠性进行监管。这样既符合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水平。

参考文献:

1、 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  国际清算银行网站

2、 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3 

4、 巴曙松、刘清涛: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管,西部论丛,2005(6)

5、 巴曙松:金融监管要激励相容,财经周刊,2003(10)

6、 龚勋: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及我国应对措施,科技信息,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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