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行经历了这样一桩经济案件:因借款人经营不善,企业被迫停产,我行作为债权人,为了保全信贷资产,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提起起诉,借款人自动放弃辩护,而保证人则声称本笔借款为以贷还贷,借款日期与还款日期发生在同一天,是银行从中操作,帮助借款人筹资,欺骗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无效,因借款单位前笔借款与本笔借款的保证人相同,保证人只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过二次开庭,现在还未最后判决,但我方代理律师声称对方没有书面依据证明我方从中操作,胜诉只是时间问题。
此桩经济诉讼案件充分证明了贷款业务不仅存在着信用风险,而且还隐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由于经济纠纷案件的不断上升使许多企业都尝到了以前年度不重视法规而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的苦果,因此他们的法制意识在教训中不断提高。而我行现在的经济诉讼案件大部份都是几年前发生的事件,起诉过程中被动性主要表现在:
1、在业务操作上不是十分规范,特别是以贷还贷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与当时对以贷还贷的认识有关,比如新项目到位的资金用于归还老项目的借款,在时间上有些是同期发生,使保证单位有机可乘。
2、在思想意识上,因起诉案件中借款人基本上不再与我行发生借贷关系,企业潜意识中总以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可以少还就少还,不还最好。而对保证单位则积极配合,尽量减少其损失,至少是帮过忙,有段人情在。
3、政策上的被动,我行以前贷款结构主要分布在国有企业及大集体企业,所以现在的诉讼案件国有及集体企业占相当一部分,而且数额也比较大。随着经济体制变化,企业的变迁,政策部门出台的各项企业优惠政策大都是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法院在审判上,也有意、无意的偏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再加上一些地方保护政策,既使胜诉了,执行上的困难同样形成我行的信贷资产流失。
针对以上情况,并结合现实信贷业务操作流程,本人对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贷款保证单位的核保。现有个别企业因碍于面子和诸多原因,专门另刻公章及私章用于保证,这对我行相当不利。因此应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程序,以确保保证合同真实性。
2、在会计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先还后贷的操作流程。由于会计前台临柜办理票据,遇较忙或企业资金还在途中未到位时,临柜一般先受理后集中收付,这就可能造成操作顺序上的颠倒,出现先贷后收现象,这对我行相当不利。
3、对于那些流动资金贷款每月到期金额较大的单位,若其到期金额大于销售回笼额度,就有可能出现以贷还贷现象。而现在的操作基本上是先把贷款划向其他单位再转回来还贷,若仔细分析单位的银行对帐单不难发现操作痕迹。因此应该给保证单位发张告之函,表明此笔贷款用于还贷,经签章后作为保证合同附件,不存在欺骗保证问题,确保保证责任落实。
4、随着保证方式的风险加大,我行已经把担保方式重点转向抵押及质押方式,但我行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是针对贷款业务,而没有涉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抵押。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抵押方式是单笔的,每笔必须去工商局登记。这就出现企业办理了最高额抵押之后,想办理承兑汇票而需继续寻找保证单位。在日常操作中曾与省分行法律业务处联系过,得知需另签一张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以确保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适用贷款业务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这样可以相对减少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中随意加上适合银行承兑汇票的条款,以免形成不必要纠纷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