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贷款对于刺激汽车销售市场,推动汽车消费,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银行来说,通过开办汽车消费贷款,吸引和稳定了一批汽车销售商存款,开辟了新的贷款市场。但是,汽车消费贷款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且不易把握。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
汽车消费贷款的要素主要有购车人、借款人、抵押人、销售商、保险商、银行、抵押登记部门等。购车人一般为自然人,分布在城乡,尤其是以农村和城市的无固定职业者居多,购车主要是用于营运,自备消费较少。借款人有以购车人为借款方,也有以销售商为借款方。抵押物一般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具体操作中有的将车辆行驶证办在购车人名下,有的将车辆行驶证办在销售商名下。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一般要求保险公司作保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款人为购车人,抵押车辆车主为购车人,分期付款扣款帐户为购车人帐户,保险公司保险。
2、借款人为购车人,抵押车辆车主为销售商,分期付款扣款帐户为购车人帐户,保险公司保险。
3、借款人为购车人,抵押车辆车主为销售商,分期付款扣款帐户为销售商帐户,保险公司保险。
4、借款人为销售商,抵押车辆车主为销售商,分期付款扣款人为销售商帐户,保险公司保险。
二、风险分析:
形式1:在这种形式中,银行与购车人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借款人和抵押人同为购车人,银行贷款从借款人帐户扣划,与销售商没有任何关系。销售商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既可通过汽车消费贷款扩大销售量,又无需承担任何风险。作为银行来说,由于购车人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经济条件有好有坏,经营能力有高有低,道德水平参差不齐,还款意愿有强有弱,而对于购车人的资信调查又限于时间和条件的制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加之购车人在车辆营运中可能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因此,贷款贷款的逾期率较高,由于车辆营运的流动性强,催收的难度较大,加上抵押车辆查找不易,处置较难,总体风险程度高。
形式2:与形式1的区别在于所购车辆的行驶证办在销售商名下,必须到购车人还清贷款后,才把行驶证过户给购车人。换言之,车辆虽已出售,但在贷款还清前,车辆的产权却仍在销售商名下,车主是销售商。这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购销行为,是一种车辆租赁行为。在这种形式中,销售商作为车主,必须承担车辆年检、交养路费等各种义务,车辆营运中出现各种问题,如违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销售商作为车主都要参与处理,因此销售商对于购车人的营运情况较为关心。作为银行来说,借款人和扣款人都是购车人,同样要对购车人进行资信调查,贷款逾期率较高,催收不易。抵押人改为销售商,联系较为方便,但抵押物处置较难,总体风险程度较高。
形式3:与形式2相比,分期付款的扣款帐户改为销售商帐户。在这种形式中,销售商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增加,即销售商不论是否能从购车人那里按时收到分期付款的购车款,都必须按时向银行支付购车款。作为银行来说,只要销售商经营状况正常,贷款逾期率将会大大降低。但值得注意的是,借款人是购车人,销售商作为抵押人,仅就抵押物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销售商经营状况恶化或蓄意逃债,银行非但收不回贷款,更由于平时与借款人联系甚少,催收更难,抵押物处置较难。因此,操作中应加强对销售商资信实力的考察,对销售商的经营情况要进行动态跟踪调查,总体风险程度中高。
形式4:在这种形式中,银行只与销售商发生关系,与购车人无任何直接联系,购车人与销售商之间,已经不是购销关系,而是纯粹的租赁关系了。银行主要注重调查销售(租赁)商的资信状况,分析销售(租赁)商租赁行为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控制好抵押车辆的类型和抵押成数,以及抵押贷款的年限,并对销售(租赁)商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总体风险程度中等。
综上所述,汽车消费贷款相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来说,由于购车人相对分散,汽车作为抵押物比之住房又有流动性强,逐渐贬值,处置较难等缺点,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开展汽车消费贷款,又有单笔金额小,笔数多,投入人员多,调查费时等特点。因此,做好这项业务的关键,一是要做好购车人的资信调查,挑选经济实力高,经营能力强,资信状况好的购车人,二是要挑选经营规模大、有实力、有信誉的销售商作为合作伙伴,三要选择适当的车型作为贷款对象和抵押物,控制好抵押成数,四要选择风险程度相对较低的贷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