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风险的产生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投资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最大风险来源之一,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
1.在已经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中,多数是依靠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或利润作为还款来源,因此项目自身的风险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最大风险之一。
2.多数项目是由不同的主体(法人)发起的,由该主体负责项目的实际操作和管理,因此该主体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或道德风险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安全程度。
3.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风险两方面。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评估之后,根据特定项目的自身特点进行信用加强,使之成为风险较小的投资品种。信托公司的价值也就是通过这一环节体现出来的。4.信托公司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信用增强措施是投资者进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因此,信托公司项目评估能力的高低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设计水平将直接决定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大小。更重要的是,信托公司的产品设计能力将直接影响到整体行业的风险水平。
5.还有就是制度性的缺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流动性差,缺少转让平台,存在较大的流动风险。同其他所以产品一样,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应适应市场需求。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有以下比较优势:
1.由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相对证券投资类较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同样是金融机构,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是最低的。一旦一个项目发生了实际风险,不但会影响到本公司的市场信誉,而且有可能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市场信誉。
由于信托公司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表象发行主体,因此信托公司自身的信誉也就成为投资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者眼中的风险更多是信托公司的风险而不是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这也就使信托公司在集合资金信托产品风险控制上更加慎重。
2.同其他投资工具如银行存款、国债等相比,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收益较高。虽然理论上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来自于其高风险,但由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因其特殊的市场情况使得其风险级别较低,因此,也获得了低风险的认同,从而与银行存款和国债有了比较的基础。但从保值和增值风险来说,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与国债更为接近,但收益水平明显较高,这就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发行具备了竞争优势。
3.操作方式灵活,由于信托可同时在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从事投融资业务,因此在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上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就显得更加灵活和方便。该优势在金融控制比较严格的时期会更加明显。近期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就是一个例子。
4. 破产隔离优势, 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破产而成为清算财产,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或共同收益人的情况除外,这一规定就赋予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独一无二的特殊优势,为有特殊目的的投资人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