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论述新媒体之前,先需要给新媒体下一个定义,也就是圈定一个范围。
开宗明义,我的定义是:受众可以广泛且深入参与(主要是通过数字化模式)的媒体形式。
在序章中,我就把“马路上的LED,电梯间的液晶屏,厕所里的尿兜广告” 诸如此类的东西排除在新媒体之外。事实上,在广告研究领域中,早就有所谓的Big Five的说法,即:television、radio、newspaper、magazine、billboards。最后一项,中文可翻译成“广告牌”。上述那些所谓的“新媒体”,说到底还是广告牌罢了。
我把1.0时代的网络媒体也从我论述的新媒体中排除了出去。以新浪、搜狐为代表的水平门户网站和品种繁多的垂直专业网站,我更愿意将它们视为是某种传统媒体的网络版本。因为它们依然是传统传者把控的媒体形式。核心关键在于:大比例的文本创造存在于传统媒体中,经“复制”出现在网络媒体中。
我所定义的新媒体,核心操作化维度包括三个部分:
其一、受众。事实上,我更愿意将我的论述看成是某种意义上的“受众研究”。虽然,受众在UGC(Users Generate Content)模式下也变成了“传者”。但这种传者和传统媒体上的传者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产出“原生态的内容”,而非“专业的内容”。所谓原生态的内容,就是“思想的直接反映”,中间言语(注意,不是语言)的加工环节是很少的。
其二、广泛且深入的参与。广泛到什么程度?几乎是零门槛。当然,这种零门槛也是相对的,至少要有会上网(或者发短信)的素质和条件罢!深入到什么程度?推到极致就是,一旦不参与了,媒体平台立刻变成零。也就是用户不贡献内容(更确切地说,是不作为),网站(或其它媒体形式)变成空壳。
广泛且深入的参与和互动(interactive)是不同的。握有话语权的传者和倾听的受者通过互动可以达成平等关系(symmetric),但新媒体可以让他们的关系重新倾斜(asymmetric),但这种倾斜却是偏向受者的。
其三、主要通过数字化。数字化的核心在于文本可以被轻易复制且散播,推动思想和经济的发展。不过,这会引发所谓的盗版问题。但网络世界的版权不应该是现实世界中的完全翻版。同样它也会引发隐私问题。这些问题会在之后的论述中逐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