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村慎也事件洪流现象 珊瑚虫事件与中国互联网的强奸现象



一、一个简单的常识里面的真理

  二、偷梁换柱--诡辩的种种

  三、从几点细节看Soff(陈寿福)的人品

  四、珊瑚虫不是微点,别拿瑞星来说事。

 中村慎也事件洪流现象 珊瑚虫事件与中国互联网的强奸现象
  五、虫粉们真的有勇气为珊瑚虫做点实事吗

  

  

  

  

  今天有网友建议我写一下最近的珊瑚虫事件,本不想写,因为没有时间,而且最近的客户端由于合作伙伴的官僚作风弄得估计要月底才能出来,心情也不是很好。今天在几个网友的建议下,还是动了笔。因为我发现我将来的客户端推出后,也有可能遭到修改等多种侵权行为,所以还是熬一下夜,敲几下键盘,发表一下看法。

  

  

  珊瑚虫事件的来龙去脉想必大家都很清楚,徽剑在这里也就不罗嗦了。直接切入正题。

  

  

  

  

  一、一个简单的常识里面的真理

  

  先来看一个简单的常识,

  某茶馆为了做生意,在茶馆里面除了消费的顾客外,同时还允许没有消费的客人也到里面坐坐,大家可以在里面侃大山等等。同时茶馆自然是要赚钱的,这样一来在茶馆里面不免就会摆放有一些商品出售等,或者是发一些宣传品之类。

  

  某天来了个人某甲,在茶馆里面划出块区域,让那些没有在茶馆里面消费的客人坐到那个区域,在那个区域,某甲此人还不让茶馆去做生意,而是自己在那里做生意。

  

  这么一来茶馆自然不同意,但是某甲此人不但不听,继续要求茶馆继续免费提供场地,而不让茶馆赚钱,而是自己赚钱。

  

  于是这家茶馆就报了案,警察就把此人抓了起来,但是这么一来,很多没有消费的客人不干了,都来指责茶馆了。

  

  理由有这么几点:

  第一,某甲此人虽然划出了区域,但是帮茶馆拉来了客人(备注,这些拉来的客人都在某甲那里,茶馆是没有消费的)

  第二,茶馆是FB,借用公权力侵害了某甲此人及其他没有消费的客人的利益。

  第三,外地(国)都允许这么干的,中国为什么不行。

  

  

  看完这个故事,大家觉得这里是不是很滑稽了啊。这件事折射出几个要点:

  

  第一,在茶馆的地盘上,同样了人家有自己的决定权利“我的地盘我做主”,人家愿意卖的贵还是便宜都是人家的事,你不愿意大可不去。你不能比如进了一个餐馆,吃完了,然后说你这里的价格怎么比别的地方贵,要按别的地方价格付款吧。

  

  第二,在茶馆的方面,人家有各种成本在那里,场地是人家建起来的,作为某甲,跑到人家的地盘上去,把人家地盘划出一块来,而且还是利用人家的服务,自己来赚钱,同时还阻止对方赚钱的机会。哪个茶馆经营者会同意?如果有不同的意见的朋友,明天开始徽剑叫上一帮人天天上你家用你家煤气做饭如何?当然是不给钱的。

 看完了这个大家恐怕都笑了。下面徽剑就针对珊瑚虫事件中的一些事,来个分析。

  

  

  

  

  

  二、偷梁换柱--诡辩的种种

  

  这次事件中,很多人发表了一些观点,这里来讨论一二。

  

  第一,争吵了这么多,徽剑要问所有的用QQ的人,不管是什么版本。你们用的是什么?是珊瑚虫软件,还是QQ软件?如果你这样回答,那么徽剑告诉你,你错了,你们用的其实是腾讯的即时通讯架构的商业服务,无论是所谓的珊瑚虫外挂,还是QQ自己的软件,都只是这个即时通讯架构的一个终端而已,就像我们用手机通讯,移动给你不是一张SIM卡,而是为你提供了全套的通讯服务。

  

  无论你使用珊瑚虫还是腾讯QQ,一个本质的东西就是你的客户端是连接到腾讯的QQ网络服务器上面,并且通过腾讯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来实现对应的应用。这么一来,跟腾讯自己的QQ一样,珊瑚虫也是利用腾讯的网络平台来运行的。而这个网络平台是商业的、是私有的,不是公益的、公共的。腾讯公司作为这个商业的网络平台拥有者,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腾讯公司也有权利决定是否允许其他任何一方利用这个平台,决定权在腾讯,而不是珊瑚虫。

  

  从商业经营的角度来说,经营者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比如开放的或者封闭的,这都无可厚非,就像LINUX是开源的,而WINDOWS是封闭的。是否公开,那时对方所有者决定的,因为对方才拥有所有权。就像做爱一样,因为对方身体是对方自己的,所以你想和对方做爱要对方同意才行,否则那就是强奸。

  

  附带一下,因为腾讯是提供商业平台服务的,如果真心想抵制QQ的人,一定要连整个腾讯的服务一起抵制,不要来个“我不用移动提供的SIM卡,但是我用拷贝的复制卡,结果还是移动的网络”。

  

  第二,珊瑚虫和原版是兄弟吗?有人这样说“无论是珊瑚虫版还是原版,我们都记得那是腾讯的QQ,用曹植的话: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珊瑚虫版仅仅只是一个简单修改程序(大部分功能没动),这跟原版不可同日而语,就像抓了一只普通鸡,把颜色染黑,你就说他是跟其他鸡并列的新品种吗?在徽剑看来,有兄弟抢对方饭碗的吗?如果这也算兄弟的话,那就是一个是主体,一个是寄生而已,一个畸形怪胎。

  

  第三,有人说:“腾讯也是抄的,所以他不能以此来禁止别人抄袭他的产品。”这位估计是脑袋被版砖拍多了。连模仿和抄袭都分不清楚。腾讯抄的是什么?是模式,是仿照ICQ的产品开发的一个新的模仿者。这个“产品(商业)模式”是不享受什么保护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一样。但是腾讯的QQ软件是产品,这个是受商业保护的。你模仿他的产品的运营等商业模式,那是不违法的,但是你把人家产品拿过去复制了,那就违法了。

 徽剑举一个一个简单比喻,你在家里跟你老婆用新的姿势做爱,让徽剑我看到了,我去找一个女朋友(小姐也行),模仿你们的姿势,这不违法,但是如果我把你老婆拖过来,再来个同样姿势,你同意吗?

  

  第四,一种说法:“珊瑚虫是外挂,外挂不违法”。这种人十足的法盲和电脑盲。有人认为我用的是腾讯的软件,只不过加了个珊瑚虫外挂,这种没有侵犯腾讯的权益。徽剑认为这样说话的基本上连外挂本质是什么东西都不明白,什么是外挂?外挂就是通过一定程序,对另一个程序运行进行修改,包括修改原始程序和修改运行时的内存数据,而像珊瑚虫这样的就是在安装外挂时修改了腾讯QQ主程序。(另外一些如游戏加速器等更多是内存性质的外挂,这里就不多说了。)当明白了外挂会修改原来的程序的时候,恐怕没几个人再说他不违法吧。除非是对方同意你这么做。

  

  很多人说:“既然珊瑚虫违法,腾讯开发的腾讯浏览器也是在IE基础上开发的,算不算违法?”这些人忽略了一个简单的事实,腾讯浏览器是在微软公布了IE内核调用接口的情况下,基于IE内核开发的产品。微软甚至为IE开发者提供了一个文档中心,还有相关教程。微软是支持第三方开发者开发这种产品的。而QQ安装时候的用户协议,约定了禁止进行反向工程,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不得借助QQ发展与之有关的衍生品,作品,服务。

  

  软件靠什么方式挣钱完全是商家自己的事情,但你利用别人的软件搞商业行为就是你的不对,比如一位女士要是在大街上来个天体日光浴,那是她个人的事,假如你上去干点啥就是你的问题了。

  

  

  

  

  

  三、从几点细节看Soff(陈寿福)的人品

  

  这里有一份法院的判决书,里面有很有意思的内容,

  原文链接(北京法院网):

  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3944&k_w=%E9%99%88%E5%AF%BF%E7%A6%8F

  这是去年腾讯和陈寿福打民事官司时的判决书,当时“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珊瑚虫工作室”网站(www.soff.net,www.coralqq.com)向网络用户提供名为“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软件下载。通过下载、安装和运行“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原告发现“腾讯QQ2006珊瑚虫版”实际属于对原告腾讯QQ2006Beta2进行复制和篡改而成。”

 里面有这么一段:i

  

  “被告陈寿福辩称: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解释下,这里的“下第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未证明其有著作权; ”是指说腾讯不享有对腾讯QQ2006Beta2的所有权,这里是不是很搞笑。头脑正常的人都知道腾讯QQ2006 Beta2是腾讯公司的,

  

  更搞笑的是这段:“五、“珊瑚虫工作室”的在线地址为www.soff.net,该网站上腾讯QQ2006珊瑚虫版”的《授权协议》包含如下内容:“北京理工大学珊瑚虫工作室(Coral Studio)出品,cygwin、soff、Quaful联合制作…… 本程序基于腾讯QQ2006Beta2制作而成,…… 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本版本仅为方便用户使用之辅助工具,没有任何侵权意图。”

  

  这里的soff就是陈寿福。这里自己都说了“腾讯QQ版权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有”。

  

  我们是否可以说陈寿福智商低下?如果不是,那会是怎么?只有两个字:“狡辩”,而且是非常低劣的狡辩。狡辩到了这种程度,实在是无语。

  

  再看“第二,本案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告不适格, 我方与珊瑚虫工作室无关联性, 也与珊瑚版软件无关。因此我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连自己是珊瑚虫的开发者都不敢承人,这是什么人?可是他却忘了这么几点:“三、根据(2006)海证民字第7386号公证书及京ICP备05005058号备案记录,www.soff.net网站备案的ICP单位是陈寿福。根据soff.net域名信息查询记录及(2006)海证民字第7387号公证书,陈寿福是soff.net域名的持有人。”

  

  看完这些,徽剑自己的第一反应,陈寿福先生估计是把北京法院和腾讯的律师当傻子了。

  

  再来看“早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就已经就其原先修改腾讯QQ的行为向腾讯公司保证不再篡改腾讯公司QQ软件,保证关闭其网站上关于QQ软件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四、陈寿福在2003年1月12日所作的保证书中承认“自从2000年以来,一直使用着QQ。后来在网上发现了去掉广告并且能够提示好友IP的QQ版本,于是我便下载并使用。出于浓厚的学习兴趣,我对网上流行的版本加以修改,完善部分功能,并做成了自己的版本……我便把自己作的版本放到了个人主页上提供下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站点也提供了该版本的下载服务。我主动于2002年11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声明,并从主页上删除了QQ修改版本。在这里本人做出保证,继续关闭本人网站上关于QQ软件该修改版本的下载服务,删除与该修改软件版本有关内容,并停止传播,今后保证不再对腾讯QQ软件作出任何修改。”

可是过后又如何,陈寿福先生还是照常进行他的开发,而且这次之所以弄成现在这样,其中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去年一场民事官司后,这位陈寿福先生还是如原来一样,把自己的承诺抛到了九霄云外去了。

  

  

  徽剑的终结就是,这位陈寿福先生至少是一个不会遵守自己的承诺,而且可以争着眼睛说瞎话的狡辩者。

  

  

  

  

  

  四、珊瑚虫不是微点,别拿瑞星来说事

  

  一些人把腾讯起诉珊瑚虫,跟瑞星打压微点相提并论,认为手法相同,目的一样,都应该声讨,徽剑作为一个曾经帮助微点呼吁,同时批评过瑞星的业内人士角度来说,这种观点是胡扯。

  

  先看看瑞星打压微点是怎么回事:

  

  微点主动防御软件是东方微点公司自主开发的具有版权的软件,尽管由于瑞星的干扰,这个软件还没有得到(相对于其他普通软件来说是额外的)资格审核。(因为杀毒软件比其它软件多了道手续),但是微点的自主版权是被有关部门认定了的。(也就是说,这套软件跟瑞星没关系)而瑞星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关系以违法的手段来干扰微点的开发和商业化。

  

  而我们来看珊瑚虫,

  

  珊瑚虫是利用对腾讯公司的合法版权软件进行修改(包括事先修改的集成版和单独修改的外挂),开发出来的没有自主版权,而且是必须依赖腾讯的服务才能运行的软件。微点不会通过瑞星来更新病毒库吧,而珊瑚虫离开腾讯的服务器连接看看。而且珊瑚虫在修改后屏蔽了腾讯的赢利来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出面(而且“珊瑚虫工作室”并不具备经营资格,这本来就是违法,同时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经济侦查部门介入无可厚非。)

  

  所以,徽剑的判断是我们会同情微点,并会帮他呼吁,但是不会支持珊瑚虫,因为那根本不是一回事。一个被冤屈勇士和一个不折不扣的小偷不能相提并论。

  

  

  

  

  五、虫粉们真的有勇气为珊瑚虫做点实事吗

  

  

  写到最后,徽剑发现一些很有意思的东西。

  

  这些虫粉们认为腾讯做得不好,那么这些虫粉们既然这么支持珊瑚虫,徽剑建议不妨虫粉们建立个不依赖腾讯的“珊瑚Q”如何?自己去架设服务器,自己去维护运营。腾讯上面你们认为好的就抄过来,认为不好的就抛弃吧,特别是广告和收费部分就都取消了吧。不过,徽剑突然想到,假如这样的话,那服务器谁掏钱啊。

  

  徽剑在这里提供一点数据,基于即时通讯的软件,一般也就一两万人一台100M独享带宽服务器,一年也就不下十万吧,当然你带宽要拿的便宜。按照500万虫粉来算,那就是几百台服务器了,一年也就几千万成本了。

  

  如果这些珊瑚虫粉真的那么有勇气,不妨试试。徽剑以为,倘若是真的勇士,那一定是可以做到的。真的勇士不会只局限于呐喊,一定会做点实事,比如真的反对腾讯,就不要用QQ了吧。

  

  

  徽剑相信的,一定的,虫粉们一定会创造新天地出来的,耶!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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