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互联网视听大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之批判



 出处:网吧帝国网作者:赵福军

  2007年12月29日下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从规治初衷来看,是为了促进网络多媒体视频行业发展,但从条款行文来看,却不乏有背法理、显失公平、定义不周延之处,或许最终不但不能够实现行业规范促进之初衷,反而会阻碍产业本身的良性发展,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规定》设置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履行备案手续两项行政许可,但由于《规定》仅仅是一个部委规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只能是对上位法既有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而综观国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没有关于互联网视听准入行政许可的设立条款,可见,《规定》的私自设立行政许可存在越位嫌疑;

  二、《规定》将市场准入主体限定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实质是从管控角度制定的管理型条款,缺乏公平竞争性,我们知道互联网产业是最具备草根属性的行业之一,具体到网络视频领域,既存的第一阵营土豆、六间房、悠视、酷6、优酷、我乐网等不具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属性,这意味着《规定》是在排斥行业主流,推崇缺乏竞争的“国字号”末流,背离了行业促进之初衷,从侧面反而会助长公权力牌照寻租概率;

 第四届互联网视听大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之批判
  三、《规定》不但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大开行政审批之绿灯,而且对“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更是放松信任,仅要求到主管部门履行形式备案手续。背后突显的是部委本位利益保护主义思维。《规定》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本质上是对公民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限制;

  四、《规定》列举的行政许可和备案并未具体区分提供商到底属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而是笼统认为属经营性,从而作出规范,违背了上位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对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分别实施许可和备案的规定;

  五、《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行为的界定存在瑕疵,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以及“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的措辞上看,《规定》的规范范围似乎仅仅限定于互联网公网范畴,但视频行业现状却是,既有互联网公网视听传播模式,也有局域网、城域网视听传播模式,更有卫星网、互联网、局域网彼此结合的视听传播方式,如北京星线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是依据院士李幼平提出的播存双结构理论,借助卫星广播网和网吧局域网向网吧网民数字分发视听娱乐内容,这到底是否属于《规定》规范范畴呢?同时作为部委规章的《规定》又擅自授权广电、信产自身对“局域网络及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的行政许可审批权,也有越位之嫌。

  作者联系方式:QQ:43471982;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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