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人们发现的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脱保免责造成银行主张担保权利受阻、诉讼行为失败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见诸内部通报和报刊杂志,已经给银行造成了不小的工作麻烦与资产损失。那么,为什么会屡屡发生贷款脱保现象呢?究其成因,主要有:
一、贷款行责任心不强
如果贷款行经办人员在受理保证人提供的为借款人现实存量贷款信用保证时,认真分析保证人的保证时限是否涵盖了被保证人的全部贷款,应该不难发现保证人脱离保证责任的问题,也就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弥补这个风险的缺陷,避免因保证责任的虚置造成脱保而使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二、业务素质不适应
如果贷款行经办人员的风险意识强一些,对合同条文的释义能力与业务品种相适应的话,那么在新签订《借款合同》指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容理解准确一些,也就不会出现约定的担保合同对借款合同脱节问题。
三、有抵押、保证比没得好的风险理念
在业务拓展中,为了发展某项业务,更为了实现银行或客户经理的短期利益,明知保证、抵押无效或违规,却认为有抵押、保证比没得好,出了问题总有根“稻草”可以维系“生命”,把贷款放成了信用贷款还在统计和台账系统中反映为“抵押”或“保证”形态。
四是未坚持法律审查程序
上级行关于法律审查的规定早已出台,但是一些重要的业务品种、大额的对外合同签订、手工填写的约定条款和担保界定等,由贷款经办人直接受理或填制,就可能因其责任心不强、业务技能不匹配、职业道德不适宜等造成隐患。
五、监督检查走过场
有的贷款档案经过了专业的、稽核的,本行的、上级行的、外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多次检查,甚至是逐笔检查过的,还是未发现保证、抵押担保责任的脱保现象,使担保的有效性、合规性,以及足值等要素处于“非常状态”,失去了最佳补救时机,形成了部分抵押合同也许是巨额的贷款风险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