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6中国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银行、保险传统业务收入的占比下降,是促使2006年中国金融综合化步伐加快的直接动因。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成功上市,让保险资金尝到了投资银行的甜头,中国人寿竞购广发银行20%股份、平安竞购深圳商业银行股份等等,加快了保险企业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为了满足监管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自然而然地成为首选。金融控股模式将是中国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发展方向。银行、保险是金融控股中最为重要的业务,银行与保险最具有互补性,缺少银行业务的金融控股很难算得上真正的金控。以目前中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现实状况来看,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尚不足以产生令银行业发展金控的动力。由于缺少了银行的参与,我国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而且基本停留在一种企业资本跑马圈地式的金融资源控制阶段,还没有真正带来“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也没有实现控股公司的资源有效整合和协同效应。
众所周知,金融制度的变革不只是牵涉到金融产品而已,是更高层次的金融创新,对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影响巨大。我们认为,中国未来混业经营的模式将是金融控股公司 (简称金控)。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足以刺激银行业产生发展金控的动力,更多的是一种产业资本跑马圈地式的金融资源控制过程。本文仅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对欧美国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背景进行简单分析,最后讨论对我国发展金控的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一种方式之一,是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市场竞争和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广泛应用的产物。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创新与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是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 金融控股公司又叫做金融控股集团,最先出现在美国,其前身是银行控股公司。2003年9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通过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其定义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这与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控的定义一致。 实际上,除了上述三大主要金融业态外,国内还有信托、期货、基金、信用卡、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金控的控股业态其实不局限于上述三类。 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从国际范围来说,分业经营体制就是:一个法人,一块执照,一种业务,混业经营全能银行模式是:一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而金融控股模式是多个法人,多块执照,多种业务,即在一个法人金融集团公司内有多个法人子公司。子公司统一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完全的分业管理。金控是国外最流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也符合国内一直提倡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我们认为金控将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整个集团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可以充分发挥资本控股权;金融控股公司利用不同子公司税负差异进行合理避税;整个集团整合在同一品牌之下,信誉外溢;集团内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客户共享可以产生多方面的协同效应,整个金融资源得以集约化利用。 此外,国外金控公司的相关法律都给予金控公司一些非金控公司所无法享有的优惠,例如:透过连结税制提供策略性的财务操作,以寿险策略性的亏损或是银行冲销呆帐来抵税,但是相对的,金控组织架构本身对风险有着放大的作用,因此金控公司的风险管理成本也很高。 美、日金控发展历史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业都属于混业经营,即允许银行或银行的附属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只有中国禁止混业经营。 从金融发展史来看,20世纪30年代前,欧美国家的金融业基本是混业经营的。1933年,面对大危机期间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大量倒闭,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强制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的分业经营,形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混业经营两种体制共存的局面。下面我们仅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介绍国外金控的发展状况。 ◇美国金控的发展1927年,美国的《麦克弗登法案》限制了注册银行跨州经营或设立分行,因此美国银行多以多银行控股公司(Multi- B H C )形式规避此一限制,进行跨州的金融服务。随着战后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投资活动日益多样化,证券市场收益越来越具有吸引力,又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市场利率有时明显高于受管制的存款利率,导致存款大量流向证券市场,造成银行业经营状况恶化。道琼斯指数在1949年6月至1966年1月这一战后时期内上升了487%,而在1956年3月12日突破了500点大关,也正是在这一年,美国颁布《银行控股公司法》,允许了商业银行通过银行控股公司形式设立附属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不过仍对多银行控股公司的扩张进行了限制,因而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得到了大发展。1970年,美国通过《银行控股公司修正法案》为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地域范围和经营领域提供了便利,为银行控股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渠道。1984年允许商业银行承销商业票据、市政债券、抵押担保债券;1989年允许商业银行承销股票,至此美国的金融混业经营限制实际上已经解禁。1995年又通过了《金融服务竞争法》、《美国金融改革方案》进一步对银行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限制予以放松,1998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业法案》,彻底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相互分离的障碍,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HC)这一新的法律范畴,也就是在1998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合并组建了新的花旗集团,开创了金融混业并购的先河。随后,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放弃金融分业制,确立混业制。该法案使得美国人可以通过一个帐户下得到信用卡、保险、外汇、基金、证券、各种贷款下的所有金融服务,彻底拆除了1933年起横亘在金融业务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障碍。 ◇日本金控的发展在1945年,日本的金融业基本由10大财阀控制,为了打破这一局面,日本通过《禁止垄断法》对纯粹型的控股公司加以禁止,1948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日本的金融混业经营是以银行业的需求为背景的。战后日本经济在低利率水平和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政策的支持下获得迅速发展。但是,1974年之后,随着日本经济增长速度的放慢,经济结构和资金供需结构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逐渐降低,特别是在企业自有资金增加后,企业更多地转向依赖内部积累。1973年-1974年经济危机过后,日本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财政支出日渐增选增加,政府成为当时社会资金最主要的需求者,1975年,日本政府自1965年后第二次发行赤字国债,随后国债规模越来越大。在国债大量发行的情况下,这必将引起国债货币化,造成通货膨胀。全面回收国债,日本银行显然已无力承受,不回收国债,商业银行则无力承受国债的低利率,必将导致国债发行困难,因此引入国债利率的市场化发行方式势在必行。随后到1980年,日本实行了存款利率自由化,利率市场化带给银行的压力十分沉重,利率的市场化导致银行需要更多的收入渠道来满足其生存和发展,同时利率市场化也要求市场上有大量的融资工具可供使用和比较。1981年,日本修改了《银行法》和《证券法》,分业经营体制有所松动,证券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屏障逐步消失。1996年日本首相桥本龙太郎进行金融大改革,实行金融自由化,金融控股公司全面解禁。1997年12月通过《金融公司解禁整备法》、《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给予金控法律上的认可;1998年《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金融环境的快速变迁,创新金融商品的不断出现,银行的存款比重将不断在下降,而企业年金、债券、基金、保险、证券等非银行贷款类的金融资产比重将增加,直接金融比率大幅上升。这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占全体金融机构的资产比率的下降,股票、债券、基金等高流动性与高利率的金融商品,渐受各单位的青睐,这是促使各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原因。而为了满足监管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首选。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或者是银行业收入的萎缩才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直接动因,而客户的需求并不是促使金融混业的主要原因。对中国金融控股发展的思考目前我国发展混业经营的市场动力不足。金融分业与混业是人们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行业的特点做出的规定。法律方面,目前《商业银行法》和预计修改后的《证券法》中对混业经营留下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空间。实际上,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所带来的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趋势是实行混业经营的经济上的外在因素,但源自于市场压力而引起的金融创新是推动西方国家纷纷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直接动力。在众多的金融业务当中,银行和证券是具有最明显互补性的两大业务,金控的成功与否的因素之一就在于其业务是否具有互补性,这才能够产生避税的效果。而另一方面,从服务的便利与否考虑,也必须有银行加入,金控才能将各业务结合得更加紧密。缺少了银行的金控只能构建成一个松散的企业集团,顶多提供给一些机构客户较多的金融服务。
然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只有当资本市场的地位影响到银行业地位,才可能产生银证混业经营的需求。以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与地位来看,我国发展金控动力不足。目前美国仅纽交所的股票市值多年一直与美国GDP总量相当,且相当于美国的银行存款总额的200-300%,而沪深两个交易所的股票总市值占我国GDP或银行存款总额的比重都还不到30%。除了证券业萎靡不振多年,我国其他金融资产也不成气候,金融创新产品极度缺乏。银行业方面,为了拯救病入膏肓的银行业,存贷款利率严格受到限制和保护,银行业本身对增加利差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的需求不大。而令监管层的官员们真正头疼的是银行业的坏账问题,若资本市场将银行存款都吸引了去,坏账累累的中国的银行业将面临严重危机。 金控将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虽然目前条件尚不成熟,但我们认为,随着WTO之后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中国资本市场的地位必将越来越高,银行的经营压力必将随之显现,金融混业是大势所趋,有远见的银行应做好准备。金控的子公司统一控制在一个母公司之下,但彼此之间实行完全的分业经营,完全的分业管理。金控是国外最流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也符合国内一直提倡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我们认为金控将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 在2002年1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以国务院特别批准设立中信控股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很可能将是中国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 美国从1986年特别批准摩根承销股票,到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国混业经营从试点到全面解禁,花了13年时间。一般而言,制度的模仿和学习所花费的时间比创始者要短,因此我们估计中国花费的时间可能会短一些。 实现金控的主要机构将是金融机构,而非企业集团。尽管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对发展金控并不感兴趣,但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却很足,只不过其目的通常是为集团的实业扩张融资,而不是为了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更不是企业集团原有的金融业务有什么经营压力。从监管层的角度来看,大都认为应限制产业资本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例如:现任汇金公司总经理,曾经担任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兼金融研究所所长谢平曾著文认为:“企业集团对金融机构投资不受限制,因此这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由于不像金融机构那样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且其投资者均为实业经营机构,因此此类金融机构蕴含着相当的风险”。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认为:“最适于实践金融控股的,应该是金融机构,因为他们需要也更能够发挥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金融资源的优势。” 综上所述,我们对中国金融混业经营有如下判断: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或者是银行业收入的萎缩才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直接动因,而为了满足监管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首选,金控模式将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银行是金控中最为重要的业务,银行与证券是最具有互补性,缺少银行业务的金控很难算得上真正的金控。以目前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现实状况来看,目前资本市场状况尚不足以产生令银行业发展金控的动力。由于缺少了银行的参与,我国目前的发展金控大部分停留在一种企业资本跑马圈地式的金融资源控制阶段,还并没有真正带来“一站式”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