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专项治理 公司治理的执行
最近几年,政府、私营企业与国际组织花费了大量精力形成越来越细化的公司治理规则。不管这些规则的出处如何,它们都具有高度的类似性。但是各国、各企业实际执行公司治理则千差万别(OECD,2003)。不过,尽管这些规则都是白纸黑字,却从没有被严格遵守。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成为言语的巨人,行动的矮子,特别是在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是缺乏有效的执行。
公司治理的执行是一个普遍问题,对寻求外部融资的企业影响尤其大。毕竟,签订融资合同意味着企业承担特定义务,特别是为外部投资者提供适当回报率的义务。由于公司治理业绩不佳,企业有时无法承担融资合同中的义务,导致难以吸引外部资金支持,这种状况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发展。比如,某研究结果显示,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更换和管理规则执行水平高低与公司治理业绩关系更大,而不是仅存在于书面的法律条文(Defond与Hung 2003)。这并不是说法律没有意义,但实际上,仅有法律是不够的。 以下,笔者开发了一个基本框架以帮助理解何时应贯彻公司治理规则,并就如何在较差的实施环境中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对问题的定义 对公司治理提出政策建议应首先定义该国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因为各国具体情况差别很大。 在很大程度上,公司治理的目标是消除以下问题:投资者如何才能确保管理层选择正确的投资项目,并采取适当的努力措施,披露足够的相关信息以回报投资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监管以及惩罚管理层避免被欺诈。而企业可通过使用各种承诺机制消除投资者的顾虑。 到底采用哪些机制取决于国家的体制发展水平,特别是合同订立的环境。一个具有潜在重要性的公司治理机制也许很难通过政策施加影响,而很容易受到政策影响的机制则有可能根本就不重要。因此,政策建议应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况。例如,如果某国司法系统运行效果很好,为保护少数股东权益进行私人诉讼就不失为提高大股东监管质量的方法之一。而如果实施环境很差,政策应着力于如何促进个体机制在其中发挥作用,以及如何通过信息传播对股东进行授权。 在发达国家,许多企业相互持股,不过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得到保障,从而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因此,这些投资人乐于进行外部投资。而在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些手段可能根本不适用,而且贯彻实施的环境也比较差。 贯彻实施:公共还是私人? 尽管人们都认识到严格实施公司治理对企业业绩的影响至关重要,(这已经成为大量文献的主题,)我们还是没有建立起对该问题的简单分析框架。公司治理执行方面的问题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以从公、私机制方面进行划分。对于任何经济的运转,私人执行合同的动力是关键因素。这种动力既可以是单个企业(为了建立企业的信用),也可以是两个企业之间(比如二者之间各种一体化活动),或多个企业之间(比如具备冲突解决方式和执行条款的行业协会)。这些私人的安排可能在随后标准化并收入公共法律。而法律,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私人渠道,或由政府通过公共渠道实施。以诉讼方式贯彻法律时,私人代理在法律或监管框架内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惩罚,通过法庭宣判,并通过国家机器实施终审判决。如果通过公共渠道实施,则政府将以检察官身份开动最终执行系统。在极端的情况下,政府对所有的行动都有完全控制权,没有要执行的产权或合同,法律也无关紧要。 因此,公司治理的严格执行是一个从私人法律诉讼的私人秩序到政府完全控制的严格执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Djankov et al., 2003)。所有机制都要付出成本,而成本与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换关系。私人和公共手段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替代。私人严格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基于公共严格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公共严格执行则可以降低私人严格执行的成本。当私人代理获得更好的信息,资源和动机时,尽管更多的公共干预可以降低市场失灵,但却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失灵,从而不是贯彻执行的最有效手段。在体制性环境总体不佳的情况下私人代理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市场和政府都出现失灵的情况或无法运转,则有必要建立社会控制体系。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社会控制可为市场功能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支持。 各国的机制都是一种混合体,而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最优机制组合并不见得与发达国家的一致。公共严格执行在体制环境不佳的国家仅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因为强有力的控股人和经理人会找到如何钻体制空子的方法。私人执行公共法律、司法力量、法庭干预随国情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其公共严格执行体制运转的情况。例如,俄罗斯投资者几乎从不上法庭打官司,主要是因为打官司的胜算很小,而且就算胜诉,判决通常也没有执行(Zhuravskaya et at., 2003)。 在法庭诉讼不得力的情况下,为执行公司善治,还可以采用其他执行机制。比如促进银行贷款以及金融发展的政策就有助于公司治理的执行。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也要考虑相关的成本。在中国,尽管有时法庭诉讼胜负无定,判决的执行也成问题,投资者还是越来越多地向法庭寻求庇护。他们这样做是因为其它的机制要么不存在,要么代价更高。 选择何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体环境。作为总体执行环境的一部分,政治制度可能是不良的,比如某统治者独掌大权,或者受特殊利益集团左右。法律标准与执行水平也能相互作用。仁慈的政府虽然没有实施更严厉的法律标准,但是法律执行成本也将升高。一个仁慈的政府应当将标准降低,因为执行这些法律标准的成本更高。换句话说,法律标准与执行实际上是互补的,而且二者都将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得到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法律与法规不但可以用来纠正市场失灵,降低交易成本,达成社会目标,还可以用来消除贿赂。(Djankov, La Porta et al. 2003)为这种所谓的“收费处观点”(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找到了支持依据,政策制定者应该在严格执行较差的环境中修正那些松散的法律。 结论 最后,各种执行机制的有效性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紧密相关:视其是否致力于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假设改善公共严格执行状况将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那么在这些领域实施改革措施将获得更多的支持。事实上,改革严格执行体制应比改变投资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容易,因为后者通常会带来明确的赢家和输家。改革投资者权利方面的许多尝试都因遭到强有力的反对而终止。然而,由于出现金融危机和其他的危机,投资者权利方面还是出现了一些改变。 总结各种关于改善执行的文献,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些普遍适用的教训,当然,这些教训并不仅仅适用于公司治理领域: 私营部门加强严格执行的努力通常比政府的更加有效,但这两种形式的执行一般相互补充。美国的证券监管经验显示由私人建立的秩序将成为公共法律的基础以及私人和公共法律执行的基础。 私人秩序与私人公共法律执行之间的平衡有赖于公共法律的质量和执行体制的力量。如果总体执行环境不佳,私人秩序就成为唯一的希望。 执行的改善一般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结果。简单地移植国外的法律框架从来都没有好的后果,但欧盟的某些经验表明,外部名流对于鼓励和实施改革的作用很明显。 在设计改进公司治理战略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特定的治理机制的影响及其范围。某个特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可能会在降低代理成本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可能已经没有再改进的空间了。 本文作者之一艾里克8729;伯格洛夫系SITE(斯德哥尔摩转轨经济研究院)院长,斯汀8729;克拉森是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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