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新华网在7月28日的新闻报导中,以“银监会:个人理财产品不得进行大众化推销”为题对银监会近日发出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进行了报导。通知明示:“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人员。”

  所谓“理财产品”指的是以银行为背景命名,并在银行销售的“非银行”理财产品。利用的是银行的信誉,并在银行的营业网点和渠道进行销售。以模糊性语言、文字命名,容易被营销人员误导推销为“银行产品”,而实际上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在“银保合作”的背景之下,这样“挂羊头,买狗肉”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由于其销售的欺骗性,在全国引发的纷争不继,在云南昆明就出了一个典型的案例----郭女士去建设银行存款,被营销人员误导购买了泰康人寿公司的“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说是“存款三年”银行“送”的保险,而实际上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银行名义“卖”的人身保险,10万元存款变成了一纸保单。为此,郭女士将银行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院,提起民事诉状,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侵犯储户存款财产权;同时,又引发了指控监管部门保监局和银监局监管不力的行政诉讼案。据媒体报导,这是自“银保合作”以来,全国首例上升到法院诉讼的案例,而没有诉讼的“存款变保单”报导,网上曝光层出不穷,电视台及主流媒体也鲜有报导。

 解读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出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久盼甘霖。虽然来得晚了一点,但亡羊补牢,对于制止越来越严重的银行信誉损失,“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还是非常及时的。

  通知虽没有指明是那些“理财”产品“不得进行大众化推销”,但传达的信息十分明确。所谓不得“大众化推销”,也就是不得“公开”推销。虽然解释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误导”销售上,但其产品本身的缺陷才是真实的原因所在,否则受害者怎么会大乎上当受骗。产品的虚假性决定了销售过程的欺骗性,假产品是需要精心“包装”的,拆开包装,真实情况一览无余,并不因为包装的精美而有所改变,保单的条款才是产品的精确表示。

  银监局发出的“风险”通知,无异于判了“理财“产品的“死刑”。不能在银行推销,以银行为背景开发的“理财产品”将无所依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银保合作”走进了死胡同,这是大多数人没有意料到的意外结局。

  2006.8.31.

  新闻链接:

  银监会:个人理财产品不得进行大众化推销

  2006年07月28日20:27【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张建平)商业银行应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出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理财产品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商业银行在为理财产品(尤其是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命名时,应避免使用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相关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明确相关信息的披露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各方的责任,避免使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理财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客户投诉较多的理财业务环节和理财产品,应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应在对理财产品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资金成本和收益测算,并据此明确产品的期限及产品期限内有关市场风险的监测和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原则设计开发产品。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杜绝利用搭配销售和捆绑销售进行高息揽存等不公平竞争。

  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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