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有望调低 银监会上报方案农村金融试点有望三大优惠



    武汉市某投资公司的李总最近很兴奋,如果一切顺利,再过几个月,他的名片上很可能就会再多印一个湖北省黄冈市某村镇银行的董事长的头衔。

  这位李总其实仅仅是为数众多“村镇银行”试点的申请者之一。就在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降低国内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的门槛之后,一些先知先觉的钱主们已经将投资一家“村镇银行”当作他们进军金融业的最好机会。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批准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而且已经有不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向当地银监局上报了方案。而针对这些新型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也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台。预计最早在春节后,就会有第一批试点企业准生。

  试点提速

  “2006年12月22日晚上,我在网上无意中搜索到了这条信息。当时我激动的心情简直无法用语言去描述。”李先生如是形容他村镇银行梦的启始。

  此后,为了抢占先机,李先生迅速召集了几十名志同道合者组成发起人。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他的申请很快得就到了监管部门的回应,地方政府也非常支持。

  实际上,就在1月11日,银监会邀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发改委产业发展研究所、人民银行研究局的相关负责人共同探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而1月16日,李先生完成全部申请文件的当天,银监会还召开了试点工作培训(电视电话)会议。

  在这次会上,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称,银监会已经收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提出到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的申请。唐双宁要求,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6个试点省(区)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快启动、规范操作和有序推进”,尽快启动试点的选点、主发起人联系等工作。

  据悉,银监会目前已经完成了六项制度办法的制定工作,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三个暂行规定的审批工作指引,将于近日正式下发。

  本报从银监会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准备向国务院上报材料,为试点单位申请税收减免、财政支持以及在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政策。

  “种种迹象表明,六省(区)村镇银行试点进程提速。”湖北省银监局的一名官员分析说。

  而日前,李先生带着自己的想法和申请文件去了一趟黄冈市。当地政府也表示,只要省里在黄冈进行试点,他们将对李先生的项目给予大力的支持。“按照要求,下一步我们将寻找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之一共同参与筹建。”李先生表示。

  农村金融变局

 社保缴费基数有望调低 银监会上报方案农村金融试点有望三大优惠
  “实际上,如果包括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大量建立起来,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就会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一位人民银行人士说。

  按照监管者的设计,农村金融体系将会形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发行依然统领政策性金融业务;第二层次主要是包括国有四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而在最基层的农村,则由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网点、以及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的以及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服务。

  “尤其是村镇银行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他们将引入大量民营资本进入农村解决农村金融业服务的空白和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湖北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黄孝武如是说。

  据悉,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以往自然人要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限制是千分之五,不能超过股本金总额的千分之五,企业法人入股农村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十。而对于村镇银行,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这是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重大变革。它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市场的培育都具有积极意义。”黄孝武说,村镇银行的设立对于农村经济而言,增加了资金,增加了资源,也就是增加了投入,将有利于动员资金留在农村、流向农村,同时增加了农民对于资金的可获得性。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和“三农”贷款难等问题。

  而更重要的是,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新的制度安排,监管机构有效的打破了以往地方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垄断权力。

  在近期召开的2007年银监会工作会议上刘明康也强调,要全面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厘清省政府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权责安排,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点的治理模式。

  以往,地方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都由地方政府组建的“省联社”主管。作为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省联社”从“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到费用的审批;从高层领导的任命到普通员工的上岗证考察;从计算机中心管理到房产信贷规则制定都插上一脚。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省联社用下辖信用社的沉淀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况。

  而根据新的规则,大量的银行分支机构与民营的村镇银行都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他们和农信社展开竞争。长期来看也将会有利于农信社的市场化运作。

  “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如何明确自己的角色与地位,转变职能,做到支持但不干预,仍然是个首当其冲的问题。”黄孝武如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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