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论文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中的制度因素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金融制度已经演化为日趋复杂与精致的系统,并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中枢环节。一般来说,金融制度的基本职能是为经济运行筹集自己与分配资金。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除了满足正常的生活、生产,有些自然人或者组织仍有资金盈余;另一方面,有些自然人或者组织有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很难满足再投资或者扩大生产的需要,需要筹集资金。现代金融制度就为资金的供给方与需求方提供了中介与平台。现代金融市场是如何将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联系起来的呢?主要通过两个平台,金融中介机构和金融市场[1]。本文就这两个平台中的金融中介机构中的银行进行研究,概述中国金融市场上银行金融创新中制度层面的因素。 正文: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的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商业银行受到外资银行的不断冲击。怎样才能保持民族金融业的生命力旺盛呢?只有靠金融创新。 由于早期的国有银行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履行了宏观调控,财政政策的职能,造成了国有银行体制的不完善。而完善国有银行体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从一定层面上来说,就是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体。 当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制度约束 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陈旧、不良资产率高居不下、产权模糊等问题已经明显的暴露出来。如图1-1所示:我们的政府对银行也的监管是过多还是过少?如图1-2所示: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监管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存在有多头指挥? 图1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基本架构示意图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存在以下制度约束: 1.金融创新的主体缺位 我国的金融机构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真正的商业银行还有很大的距离。尽管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已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做了许多准备工作,国有银行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远远不够。目前,国家银行仍实行行政级别的制度,官本位的激励机制。四家银行都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如总行行长为副部长级,省分行行长为正局(厅)级,再依次为处级、科级等,基本终生制。银行内部是“官本位”激励机制,而非“货币”激励机制。并且,银行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与国家机关干部可相互调动,弱化了银行领导人的个人责任。股份制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心管比国有银行有较大的激励机制,但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金融创新不够主动积极。 2.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不佳 良好的金融秩序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有利于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主要体现在:①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四大国有银行占存贷款市场的60%以上,结算市场的80%以上;在存款、贷款和结算市场上,四家银行的垄断程度很高,而且还在提高,这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竞争模式。这种垄断地位为国家银行带来较多的垄断收益(货币和与非货币的),阻碍了银行业的金融创新。②银行间恶性竞争比较严重。由于我国的银行产权均为国有,缺乏真正的股东,银行的经营者对盈亏不负责任,银行间恶性竞争比较严重。③银行间非法创新较为严重。我国金融机构负责人经营不规范,常通过一些非法的创新活动盈利,或为个人谋取私利,如帐外经营等。 3.金融监管体制、方式和理念也制约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 一是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对我国金融创新形成了一定的制度约束。资本市场是金融创新最快的领域,银行业只有构筑起与资本市场发展对接的新平台,才能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的金融创新有新的发展。“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模式制约了我国银行业利用资本市场促进金融创新。二是人民银行的管理方式也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金融创新。目前,金融机构开展任何业务,均需报人民银行批准,这种管理方式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因为金融机构花很大精力开发出来的金融产品却不知能否被批准。三是目前人民银行的监管理念以防范风险为主,许多业务管得过严,压缩了金融机构的创新空间。只有监管机构的管制方式达到风险与效率兼顾,才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 金融产品的创新根本在于金融制度的创新
国内银行近几年所谓的金融创新产品:一卡通、信用卡、银证通、消费信贷等等,都不是中国人的创新,都是我们对现代银行的一种模仿。而在模仿的过程中,竞争力比较强的银行模仿得比较好,竞争力差的银行模仿得比较差。而我国自己的金融创新,几乎没有。 事实上,就连单纯地模仿西方的金融创新业务,我们也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发达国家银行的信用结算、外汇担保、投资顾问、信息咨询等新的中间业务规模迅速扩大,许多银行中间业务已成为其经营的主要内容。而我国银行在中间业务方面,目前的服务品种仅有国际结算、保函、保理和外汇买卖等业务,而涉外经济活动必须的汇率趋势咨询都没有,更谈不上期权、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服务。在资产业务方面,我国银行也仅限于传统公司信贷和消费信贷;面对不断增加的金融风险,它们没有提供如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等新的贷款品种来规避风险,而是限制性地规定必须有担保或抵押才能贷款,使一些暂时困难的涉外企业即使有好的项目,也会因无担保和财产抵押而得不到急需的资金。负债业务方面也仍然存在着许多空白点,如银行不开设个人外汇支票账户,从事涉外活动的人员需携带大量的现金出入境,非常不便。在住房金融业务方面,国外涉及抵押与再抵押、不动产价值与证券化、地产使用权转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工具达20多种,而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房金融工具创新十分有限,从而使整个住房金融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 那么金融业要怎么样才能有自己创新的金融产品呢? 在产品创新的背后是制度的创新。中国金融业目前更落后的是制度的创新。 我们必须要创造一个环境,使得金融机构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源泉。问题的关键是要改革激励机制,要使得创新的人有好报,创新的人有个市场价。要想改变机制,就得改变体制,改变体制的最基本方面在于改变产权制度,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公司都必须改革机制,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都应该朝着股份化的方向发展。产权制度的改变最终会落实到激励制度的改变,有了激励制度,才会有人的创新。 要想对金融制度进行创新,最关键是要建立两种制度:一是推动创新的竞争制度。事实上,只要允许和鼓励竞争,就会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只有不断创新的金融机构才能生存和发展,因而创新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而要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要做的事情还很多,诸如:打破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放宽金融行业的进出限制、鼓励金融机构之间在产品、质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竞争、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展开竞争。二是容纳创新的监管制度。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常常被喻为“猫捉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这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却是“猫和老鼠”的关系,即监管部门因担心金融创新带来风险,总是因噎废食,多是采取禁止的措施。结果是:金融业丰富发展不够,金融监管水平提高不大。这是必须改变的。金融监管水平不能只是禁止而必须容纳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即:一方面是金融业的丰富发展,另一方面是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从目前情况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化改造——股份制改造——上市”的三步走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强竞争力,成为真正的市场化主体。然而,就我国外部治理环境还不完善的现状来说,国有银行公司治理改革应立足于我国特殊的制度环境,以内部治理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 从国有银行的现状来说,有效治理结构的缺失已经使内部治理改革迫在眉睫。与规范的公司治理相比,我国国有商行的内部治理有很大的缺陷。国有商业银行区别于现代商业银行的根本点是产权主体机构的一元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交易性。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附属于国家所有,被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职能,因此国家专业银行的治理制度实际上被纳入了国家行政管理体系,银行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与银行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这种行政性制度安排区别于市场化国家政企分开的治理体制。 从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来看,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在形式上具备了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外观,但究其实质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的特点仍然是反映了出资者(国家)和经营者(银行)之间以行政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这导致了在政府作为出资人和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下,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中商业性任务与政策性任务相互交织的无所适从,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表现为银行信贷是为满足政府宏观调控需要,而导致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严重束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此外,与经营目标和业务行政化相伴的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行政化,这很容易对银行经营者产生“官本位”激励,使之追求行政级别提升而忽视货币化物质激励,经营者的业绩与努力程度无关。 笔者以为,制度创新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改革的出路所在。 首先,我国的现实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模式应选择内部治理为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外部市场和监管尚不成熟,无法为银行外部治理提供完善的治理环境。作为外部市场治理的主要途径之一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市场容量小,而且各项机制还不健全,无法为银行提供足以威胁其低效经营者的并购治理压力;职业银行家市场在我国还未产生,同样无法对银行现任管理层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此外,银行监管部门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政府立法和执法水平还不能满足有效银行外部治理的需求。基于此,最现实的选择是,从内部治理改革着手,待外部环境日益成熟后,再考虑向国际化的治理机制迈进。同样,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国情,我国国有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构建亦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我们的改革进程才会少走弯路,因此,对原有制度进行创新性改造,构建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是银行握有主动权、并将金融改革的风险控制在局部的次优选择。 其次,在目前银行治理中处于关键地位的党委会,笔者认为应当把党委会成功纳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现阶段可以考虑的是,在保持党委会党组织独立性的基础上,将党委会的业务职能加以分拆,各党委委员分别进入相关职能机构,这样的横纵交叉的权力构架既能使党管干部原则得以在党组织范围内纵向贯彻,又能保证党委委员在各个横向职能部门中各司其责,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分散了集中决策出现失误的风险,同时又保证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的民主化。 最后,需要考虑在目前情况下,如何发挥透明度约束机制的作用。从中国目前网络技术的普及程度和纸媒体的蓬勃发展来看,意味着公众舆论正在通过信息的网络化和杂志化传播日益成为外部监督不可小视的力量,因此通过传媒监督国有银行的外部约束力已初步形成,剩下的就是国有银行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度。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披露有关经营和管理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提高外部舆论监督对银行内部经营者的约束力,增大银行经营者违规的信息成本,并造成对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震慑。 参考文献 [1]DavidRogers.商业银行的未来.王徽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2]焦瑾璞,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比较,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李峰,银行再造与银行管理创新[J],城市金融论坛,2000,(7) [4]郑建红,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北方经济,2003年01期 [5]敖建猛,我国金融自由化与监管,商业研究,2003年03期 [6]康锐,中央金融监管制度给我们带来了什么,财经科学,2003年03期 [7]魏国雄,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创新若干问题研究[M],金融论坛,2001,(1) [8]李扬主编,中国金融论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1]金融市场:包括私人直接借贷、证券经纪人(broker)、证券商(dealer)、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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