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公积金扩大覆盖面意义不大
公积金扩大覆盖面意义不大
王子鹏/竞报约稿 宏观调控总的来看已经5年,房价基本翻了一番。无奈之下,几乎所有能用上的调控手段基本都已经用过,房价上涨的势头依然很强。相关部门转攻为守,逐渐回归社会保障的政府本位,力求用以廉租房为主体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来安抚社会舆论稳定市场。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难题前,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被迫走向前台。 首先是去年11月份,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合作开展的一项调查带来了人们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报告显示,57.9%的人认为公积金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难”方面“没什么帮助”,该报援引世界银行11月14日发布的最新一期《中国经济季报》中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这种质疑引发了一股要把公积金制度成为新的“均贫富”手段的思潮。 随后,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曾表示,2007年,所有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5%。此话被媒体报道时解读为,“如果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再提高5%,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从目前的5%―12%提高到10%―17%”,并称其为“公积金新政”。这种误读导致了本就存在的,个别垄断行业把公积金当作福利并用以逃税的质疑。 为此,建设部相关人士不得不向媒体发布澄清,“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没有调整,建设部2007年的工作目标是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增加5%。”但是,争议并没有平息,公积金扩面仍然是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公积金扩面的争议其实仍然与前两次争议的内容有着密切联系。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规定所带来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效益好的单位愿意为职工缴纳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收入高的人群因此反而会获得更多的收益。有调查表明,北京市缴纳公积金月缴纳额最高为9万元,月缴纳额最低仅90元,两者相差1000倍,这种情况在其他城市也同样存在。从行业看,住房公积金缴纳金额高者多集中在金融、电力、烟草、通信等垄断行业。同时,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资助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税收入,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任意提高缴存比例进行“合理”避税。因此,公积金制度被质疑导致了新的社会分配不公,虽然“查无实据”,却也“事出有因”。 在这两种情况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公积金扩面无疑是“火上浇油”。个别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会借此逃税,效益不好企业的职工在缴纳了个人需要承担的公积金部分后,当期收入减少,个别企业也会把这一“成本”用减少其他福利的方式转嫁到职工身上,从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新的问题也将产生。公积金扩大覆盖面,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把农民工纳入缴存范围。但是,农民工是否需要在城市买房,是否有能力在城市买房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扩大公积金覆盖面无疑是在鼓励农民工在城市买房,等于在制造新的住房需求,这等于在给房价调控增加难度。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把农民工拉进公积金的覆盖范围则没有任何意义。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公积金的支取、转移既非常困难又需要时间和“专业能力”,在公积金的转移、异地收取等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对许多农民工来说,这笔钱很可能变成一个个的“死钱”,永远无法享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于1991年,并于1994年全面推广。其本意无非是“大家帮助大家”的公共基金,大家存钱大家用,“救急救不了穷”。富人可能过多获得了收益,但是这与其对公积金基数的贡献有关,低收入者需要的是政府的廉租房之类的住房保障,而不是依靠一点公积金就能买房。其真正起作用的无非是中间的一段,任何政策都会有这种“实际上的不公平”,我们不应该对公积金制度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作为一项公共基金,公积金无法承担调解社会分配的职能,更无力解决低收入者的买房困难。 公积金制度亟需的是阻塞逃税漏洞;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高资金运作水平,增加所有者收益;增加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样化的贷款、使用方式等等。住房公积金作用并不是解决“买房难”的解药,没有“药到病除”的功效,更不应当把住房公积金成为调节收入“劫富济贫”的分配工具。笔者说过,过分的“关心”只会使这一制度最终不堪压力而崩溃,或者被某种奇怪的社会心理拉得变形走样。 2007年3月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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