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应对外资银行竞争不可或缺



  

 混业经营:应对外资银行竞争不可或缺
  中国建设银行  赵庆明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性保护期结束,就银行业来说,意味着对外资商业银行全面开放银行业务。在五年的过渡期内,当初所谓“狼”来了的担忧基本上未出现,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经过一系列治理整顿、注资改制,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有了很大提高。其实,入世过渡期,不仅仅是对内资银行的保护性过渡期,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也是过渡期,是一个观察期、试探期和准备期。随着全面兑现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尤其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将会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新阶段。在我国经营活跃的外资银行基本上都来自已经实现混业经营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面对挟有混业经营优势的外资银行,仍然被局限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不能不再次令人担忧。

  中外资银行竞争优势对比:金融超市对传统银行业务

  当前在我国设立营业性经营机构的外资银行约有70余家,来自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外资银行中表现最为活跃的主要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有10余家,包括花期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瑞士银行、荷兰银行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与广大中资银行竞争的外资银行主角。这些银行都是国际上知名的大型跨国金融集团,有着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的经营经验和很强的产品创新能力。

  在当前与未来的竞争中,相比中资银行、特别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些外资银行的主要经营和竞争优势在于它们的混业经营,它们能够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号称“金融超市”。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放宽银行业的业务范围,但是与实现混业经营相比,差距仍然巨大,其金融产品和服务仍集中在狭窄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上。

  尽管外资银行在我国经营要遵守我国的法律,业务范围不可能超过中资银行,但这只是表面上的限制,这种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限制它已经具备的混业经营优势,因为它们可以透过中国之外的分布于全球的经营机构来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种优势在争夺那些国际化经营和国际化融资的大型企业客户时更为明显,因为外资银行更能满足它们全球资金结算、全球融资、全球并购的需要。其实,这种优势也会体现在对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客户的争夺上,因为它们能够根据这些企业的需要提供量身定做的一揽子金融服务。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外资银行混业经营在争夺高端个人客户方面的优势。高端个人客户能够承担的风险大,自然要求的回报也高。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为了争夺这部分客户,也推出了众多理财产品,试图吸引或留住这些优质个人客户。但是一方面限于能够在境内投资的产品和渠道有限,不可能为客户提供很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时,由于人才不足、国际分支机构不发达等原因,只能与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合作,利润的大头被它们拿去,也不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收益。我国大约30多万高端个人客户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目标对象,这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资银行局限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不仅会受到外资银行的挤压,也会受到中国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挤压。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的比重将会提高,势必分流客户,减少信贷需求。当前,中资银行的收入主要来源是利差。中资银行、特别是四大银行的贷款客户集中在大中型企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企业的融资手段将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大型企业和资信良好的中型企业,它们会更趋向于透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始于2005年5月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结束,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已经消除,下一步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更加显著。据统计2006年前11个月A股市场的首发融资规模就达到1112亿元,考虑到增发等,全年中国股票市场融资规模将在2000亿元左右。此外,我国政府愈加放宽了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形式。这样一些优质企业客户,一定会转向直接融资,从而降低对银行信贷的需求。如果中资银行在混业经营上不能迈出实质性步伐,在外资银行和中国资本市场的两方面夹击下,生存空间将大大恶化。

  无论是从应对外资银行竞争、还是从中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中资银行迫切需要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不是别的,正是混业经营。

  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不仅需要形似,更需要神似

  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不仅是应对外资银行竞争的需要,更是稳定盈利能力的需要。当前中资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利润点是利差收入。据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年报显示,利差之外的收入只占经营收入的6.6%。其他中资银行的情况大体如此,中国银行的非利差较高,但也不超过20%。这种特别倚重利差收入的盈利模式,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直接融资分流优质客户外,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存贷利差有缩小的可能。而对比外资银行,它们的收入来源已经实现了多元化。例如,2005年度花旗集团的盈利来源于四大块业务,分别为:全球消费金融业务53%,企业金融及投资银行34%,全球财富管理业务6%,另类投资业务7%。同样,美洲银行2005年的盈利也来自四大块业务,其中:全球消费者和小企业银行业务43%,全球商业和金融服务业务28%,全球财富和投资管理业务14%,全球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义务11%,其他4%。这种盈利来源高度多元化,能够保证它们在即使市场状况不佳时亦能获得稳定的收益。

  混业经营能否真正发挥各业务条线之间的协同效应,曾作为金融界的一个世界性难题而广被讨论,近年来学术上的争论虽然少了,但是这个问题好像并没有完全被解决,其中最好一个最好例证是一些国际知名大型金融集团仍在不断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有的甚至将几年前并购进的新业务板块又重新出售。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协同效应问题特别需要引起重视。也许,我国并不缺乏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中信、光大等旗下,不仅有商业银行,还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其它金融业务,从拥有的业务条线来说,绝不比欧美国家的大型金融集团要少,但是它们之间在客户开发上的协同效应基本上没有发挥出来。除了中信和光大外,我国几家大型银行在混业经营上也有了一些突破,具备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功能,例如保险代理、信托产品和基金销售、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等业务,但是在银行内部这些业务往往各自为战,相互割裂,一个客户通过一个渠道很难获得全面的金融服务,更不用提个性化服务了,协同效应基本上不存在。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例,2005年,主管部门批准了几家银行试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但是从当前实际运行来看,作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除了股权关系外,在业务上与没有股权关系的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并没有根本上改变银行在财富管理业务上的不足。因此,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不仅需要形似,需要具备多元化的业务条线,更主要的需要神似,要能够真正发挥出混业经营所应有的协同效应。

  目前,对于中资银行来说,如何充分发挥好现有资源的协同效用已经到了至关重要的时刻了,而决不能等到在政策上完全允许混业经营后才来解决。

  推动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需要改革

  推动中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已经刻不容缓,不仅需要银行自身努力,更需要提供制度基础和制度框架。不时有消息说,新一批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又将诞生,银行系保险公司将登场等等。但是自2005年9月主管部门批准三家银行试办基金公司以来,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上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有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由三家监管机构按部门监管,相对各自为政,这样就容易导致在跨部门业务上难以协调一致或扯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在2003年才形成,短期内完全改变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应该由部门监管过渡为功能监管,监管部门是按照业务类别施加监管,而不是按照机构名称不同来施加监管。在不改变目前“三会”的监管格局下,由部门监管改变为功能监管模式,对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来说,最大的好处是业务容易向其他领域扩张。例如,保险机构欲从事证券业务置需要证监会批准即可,无需保监会批准;银行设立保险公司只要保监会批准即可,而无需银监会批准。这样从监管格局上仍然是分业的,但是从经营主体来看则完全可以混业经营,障碍减少。

  在实践中混业经营还有鼓励金融创新的含义,这在监管上就要求由正面清单管制方式转变为负面清单管制方式。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金融创新上一般会落后于金融机构,往往是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活动在前,监管部门对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在后。一国的金融创新若是由监管部门来主导,往往是保守的,金融创新不足。对于我国的金融创新,监管部门应该充分的放权,允许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主动的创新,而不是首先由监管部门来实施金融创新。事实上,监管部门并不直接接触客户,并不能全面、及时、深入了解客户需求,若是由其承担创新,存在动力不足、产品可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等缺点。当前,在金融创新上,我国监管部门的指导思想整体上看是相对保守的,采取正面清单的管制方式,这种方式已经被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所放弃,转而采取负面清单的管制方式。实践证明,负面清单管制方式更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真正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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