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悉法国达能以陷阱方式拟强行收购我大中华食品品牌"娃哈哈",愤慨中!支持宗庆后奋起反抗达能此恶意行为!支持全国工商界集体声援娃哈哈!
法国达能的陷阱条款如下:
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
2.1 根据2.6条,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销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或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许可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2.2 甲方和乙方应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和为其备案的申请表格。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2.4 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管理行政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2.5 本合同不应被视作商标转让协议之一部分,而即使商标转让协议因任何原因不获中国商标局批准,本合同仍然保持有效。
2.6 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I)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占有比例为49:51)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iii)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法院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任何一方应有权终止本合同或书面通知另一方,声明该无效、非法及不可执行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在作出该声明的情况下,本合同的说明书及解释应视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从未出现于本合同内。
以前没有读到相关条款,只知道娃哈哈"中"了达能的招.具体情况不得而知.心中委实为"娃哈哈捏了一把汗.虽然没有和娃哈哈与宗庆后先生有什么联系,不过因了一段缘分,始终视娃哈哈为一个可亲近的企业,宗先生也是我心目中的民族英雄.今天读到上述条款,我松了一口气.根据我在工商界与投资银行业14年的经验研究,以上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达能的上述非礼要求最终不会获得任何的好处.结果必将是"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达能在中国的投资行为必将遭到全国的鄙视与抛弃!
自从读完上述条款后,我已不太担心结果.我觉得更加重要的是,从该事件中在我们应该吸取到什么教训.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上述类似的条款并不陌生,也看了不少.中国在经济上是个不太成熟的经济大国,在市场规则与法制意识方面相对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有点象个自身武艺高强但又急于谋求迅速发展的后生子,稍不谨慎就会成为别人的工具.中国的企业也好,政府也好,都有一种急于借外力快速发展的"急噪症",为了招商引资不惜答应一些牺牲长远利益或留下后患的条件,甚至于为了获得政府的审批通过,与引进方共同签订一些所谓的"阴阳合同,殊不知正是这种急于求成的心态造成了让对方乘虚而入的机会.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诚如是谓!
几年前,我就已经注意到类似问题.象大家一窝蜂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也存在类似问题.本人于2004年<四川建筑>所发表的论文"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投融资决策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就在国内率先提出(1)应充分预测未来(特别是项目终期)项目运营的变化并积极设计应对措施(2)应慎重选择BOT投资模式等先进理念.(全文见本人以前文章).现在看来,有再次强调的必要.
经济发展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这是我们应该从"娃哈哈"事件身上应该吸取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