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外资“两税合一”:机遇与挑战并存



    备受社会关注,旨在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税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于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这一草案,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基础税率统一设定为25%。这项新法案的通过,终结了我国自1970年代末以来内外资税制不平等的时代。

    1980年9月,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顺利出台,我国的涉外税制至此初步建立起来。而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真正的实施则始自15年前。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由此形成了被专家称为“全球罕见”的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的所得税制模式,并沿用至今。在这种模式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大约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具体来说,内资企业统一税率33%,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4%和15%。有专家认为,这种税收制度安排施行之初,对中国吸引外资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税负“外轻内重”的歧视性政策,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事实上,早在1994年,财政部已开始着手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过调研。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周边国家纷纷大幅放宽FDI(外商直接投资)优惠条件,合并方案酝酿一度搁浅。客观地讲,在同一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两种,这在世贸组织里是不允许的,也不符合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潮流,它不仅阻碍内资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大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面临着必须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而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努力后,我国已经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要使国民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就必须在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义务方面进行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规也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和我国做出的承诺。同时,市场竞争要求公平竞争,税负公平也是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税基、优惠政策等方面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

    但实际上,目前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比内资企业的有效税率要低10至12个百分点。有专家认为,“内外有别”的政策,对于目前处在同一竞争平台上的内资企业来说,昂然“有失公平”。再者,除税率不同外,内外资企业税的税基也不同。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这也正是需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的原因之一。可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仅是我国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创造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过去,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导向较强,而产业性导向不够明显。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后,就能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对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环保、节能产业,对于调整经济结构的作用,影响尤其巨大。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就外商在决定投资地点时,首先考虑的是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是否稳定,其有关外国投资的法规是否完善;其次是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生产成本、工人技术水平及基础设施状况等等。最后才是税收优惠之类的激励措施。因此,对于外资来讲,外商来中国并不是被税收一个因素所驱动,而会综合考虑基础设施、科技支撑力量、劳动力素质、产业配套能力、融资条件和社会稳定等其他因素,这些因素的分量远远要大于税收。当然,新税法对外商仍然是有优惠的,比如对高新技术产业仍实行15%的税率。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总裁高瑞彬认为,很多的其他的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稳定的一个经济、政治的环境。我觉得大家会在一个总体的基础上来考虑这个事,不会单单针对这个单一的税收情况来做这个决策的。优惠的税收政策是投资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我们认为,中国巨大的市场,才是最根本的投资动力。

    对于外资企业,失去广泛享有的税收减免及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将促使他们重新考虑其业务模式、投资结构、投资地点及融资策略并做出相应调整。鉴于不再大范围地享有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也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务利益,在规划中将会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而由于区域性税收优惠将被取消,投资者的经营策略也将转变为关注投资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本地市场环境及人才储备等方面。对此动向,我们也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而作为内资企业来讲,相对地在资金实力、技术能力、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与外资企业本来就有一定的差距,企业所得税再比外资多拿一些,其市场竞争力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新税法搭建了一个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平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现在可以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对于内资企业来讲,这是一个转变生产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更新技术设备,开始与外资实现零起点竞赛的前提条件。因而从总体上讲,两税的合并,将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由于税率将大幅减至25%,加上取消了若干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限制,内资企业需面对新的机遇,重新来评估企业的业务策略和计划,能否抓住这难得的机遇,迎接挑战,这给我们内资企业同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必将为内资企业提供更大的创新与发展空间。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日前曾表示,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内资与外资所得税“两税合一”,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不会减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吸引力。有专家称,新税法回应了内资企业平衡税负和公平竞争的呼吁,也考虑了对外资企业失去若干税收优惠影响的缓冲措施,可以说兼顾了鼓励和吸引外资及国内投资、激励经济发展和改革、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实现税收公平等若干目标。

 内资外资“两税合一”:机遇与挑战并存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为税制带来更大的清晰度、透明度,为所有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的营商环境。从现实意义上讲,过去“分”是合理的,因为它鼓励了众多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那么,现在“合”也是合理的,因为它将推动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走向更高层次。

    作为青岛这样一个较早对外开放的沿海城市,仅2003年至2006年,我市累计实际利用外资突破15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突破1000亿美元,对外经济合作营业额突破10亿美元,批准境外投资项目近200个。青岛对内开放向纵深推进,4年累计利用内资近1000亿元。青岛吸引内资、外资的魅力越来越大。如何有效地利用好内资、外资并税的有利时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扩大对外开放作为青岛最大的优势和加快发展的最大潜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开放载体扩容,尤其是注重研究内资、外资“两税合一”后带来的新变化,仍然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应当着重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推动全市对外、对内开放实现跨越式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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