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因公司业务需要,公司员工(含专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受指派出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具“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处室主任(副主任)视情况需要核定,并依权限呈报核批。
2.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室预支差旅费。返差后7个工作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据”经财务会计核签后交主管领导核签呈总经理核批,转交财务室进行帐务核销并结清预支款。未能结清者,由财务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 出差核批权限。
1.国内出差:一般管理人员出差:1日以内由处室主任(副主任)核批;2-3日以上,由分管副总经理核批;4日以上由总经理核批。处室主任(副主任)出差: 2日以下,由分管副总经理核批;3日以上由总经理核批。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出差:由总经理核批。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批。
第四条 出差行程中视同工作时间内的勤务,不再另计加班费。如遇假日出差,酌情给予补休假休息。
第五条 出差中途因病或遭遇意外或实际需要,经主管领导核定给予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不予报支差旅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第六条 出差旅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及公关费(因公需要的邮电、传真、礼品、招待费等)。支付标准如表。
职位
费用(元)
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专家、总经理助理
主任(副主任) 一般管理人员 交通费 实支 住宿费/天 实支 实支 80 60 伙食费/天 80 70 40 30 杂费/天 实支 实支 30 20 公关费 实支 特殊情况,事前获准,实支 合计 80 70 150 110说明:
1.交通费:需以实际单据认定。职别享受待遇:董事长、总经理,乘坐飞机、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专家,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卧、公共汽车快巴,乘坐飞机需由总经理核批;主任(副主任)乘坐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公共汽车快巴,乘坐飞机需由总经理核批;一般管理人员乘坐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公共汽车快巴。
2.住宿费:需以凭据在给付标准内报支,超支不补。如遇客户接待的,不再另计住宿费。
3.伙食费:依给付标准报支。但因接待客户已报公关餐费者,不再报支当天伙食费。
4.杂费:指计程车费、公交车费等。依给付标准报支。
5.公关费:邮电、传真、礼品、招待费等。
第七条 其他标准。当天11时以前出差或17时返差者,按1天给付标准报支杂费和伙食费;当天12时以后或11时前返差者,报支半天杂费和伙食费;100公里以内,不需住宿的短程出差,按1天给付标准报支杂费和伙食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签定之日起,由办公室财务室负责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