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进行员工管理,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依据,各级领导必须引以重视。
1.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各处室(组)的考勤管理由处室主任委派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公司员工(含专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2.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3.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4.休假日。指元旦、国庆节、劳动节、青年节、妇女节等,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当日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2.如实反映本处室考勤的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及时汇总本处室考勤结果,上报办公室。
第三条 记载考勤符号。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公伤假计划生育假夜班补休假∧。
第四条 各处室应在月初2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办公室财务核算工资奖金;季初3日前,将上季考勤汇总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 事假。
1.职工遇事必须事先于工作日亲自办理,事前请假核准;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委托等请假。假满继续请假需提前办理续假。
2.一般管理人员、职工请假3天内,由处室主任(副主任)核批;4天以上,由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核批。处室主任(副主任)请假由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核批。副总经理、助理请假由总经理核批。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3.管理人员每季累计事假不足3天,可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时加班不计发加班工资。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的为12天,03月至5月底前到公司工作的为9天,6月至9月底前到公司工作的为6天,10月至11月底前到公司工作的为3天,12月到公司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可按加班以不足天数计发工资。
第六条 病假。
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医院病休证明,经处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准予病假。
2.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8年的,按75%计发工资;其工龄满3-7年的,按70%计发工资;其工龄2年(含2年)以下的,按65%计发工资。
3.往医院看病,准予事假半天,按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考勤。
第七条 公伤。
1.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持医院有关证明经办公室人事确认,按公伤假考勤,公伤假期间计发工资。
2.因公负伤,伤遇复发,持医院证明经处室、办公室核实,可按公伤对待。
第八条 婚假。
1.职工新婚持结婚证明书,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增加婚假7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计路程假。婚假期间照发工资,路费不予报销。婚假不能分期使用。
第九条 丧假。
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死亡,给予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2天,外地酌情增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计划生育假。
1.产假一般为56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30天,双胞胎产假72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假期间照发工资。
2.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2天,女职工生育无人照顾,经女方单位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以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考勤。男方使用的天数应冲减女方产假天数。
3.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假按事假考勤。
4.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院证明准予病假。
5.配偶在本市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2天计划生育假。
6.一年内,做二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考勤。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一年的,不能利用公休假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又不与父母、配偶住在一起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丧偶已满一年又未重新结婚,有18岁以下子女寄养在外地者,可享受探望子女的待遇。
(3)自幼养父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保持经济关系的职工,经养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可享受探望养父母或抚养人待遇,但不得在享受探望生父母待遇。
(4)领取结婚证的职工,领取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已婚职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1)新员工在见习期未满,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离婚丧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一次探父母的待遇。
(3)职工与父或母任何一方能利用公休时间团聚连续满30天,未婚职工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20天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3.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4年起始时间以结婚次年计算。
(4)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路程假。
(5)探亲期间照发工资。
(6)探亲假原则上一次使用,经同意,可分二次使用,分期使用,只给予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探亲假的管理。
(1)职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经处室领导核准报办公室审核,财务凭探亲核准申请书给予报销往返路费。
(2)各处室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安排职工探亲,职工应服从安排。
第十二条 加班倒休。
1.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各处室要严格控制加班时间,确因工作而加班应经总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一次4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不足4小时者不能累计加班存休。
3.工人平日加班按实际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休,确实不能倒休的按本人日均工资的100%计发加班工资。
4.管理人员、工人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按本人日均工资的200-300%计发加班工资。
5.职工遇事可存休补休。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扣发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扣发月度奖金;累计旷工15天以上,扣发当年年终奖金;给予除名、劝退累计旷工30天以上,给予除名、劝退。
(1)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到公司上班。
(3)不服从工作安排,经催促、教育仍不到岗上班。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
1.迟到5分钟,按迟到论处;
2.早退5分钟,按早退论处。
由考勤员严格考勤,报办公室备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累计迟到早退达5次以上,累教不改者给予劝退、留用察看3个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由办公室施行,并做好解释工作。
2004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