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首席经济学家 孙飞 博士
一、信托的超凡性能与凤凰涅槃
现代信托作为一项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尤斯制”(Use),即“代之”或“为之”的意思,也称“用益设计”,这是最早具有信托制度雏型性质的。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W.Maitland)曾指出,如果有人问我英国人在法学领域的最伟大和最辉煌的成就是什么?我认为我的回答将是数百年来信托思想的发展。信托作为一项成熟的一种转移财产并为他人利益加以管理的制度,被全方位应用于现代金融制度,信托制度已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制度安排。一项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国际性海牙公约也早已公布。信托制度既然在很多发达国家久盛不衰,并且逐步向更广泛的国际化发展,那么在中国的进一步发扬光大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
由于信托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即独到的财产隔离功能,因此在运作上极富弹性活性且深具社会及经济优化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已成为财产管理的主流方式并被广泛利用。而且,信托运用的领域尤其是信托的商事运用十分广泛。从传统的家庭财产、各种闲散资金和公益基金,到现代社会经济领域中的集合投资与投资基金,都需要利用信托的原理。国外信托业经过一百多年的纵深发展,已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具备了突出的优势与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为社会高质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个人或机构法人将财产或金融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乃至金融时尚。中国近年来无论是经济之发展、社会之变迁,都有着深刻的变化。国民的财富与消费能力都在高速增加中,在此情形下,如何使国民更进一步享有其富裕之生活,以及如何扩大内需使经济可持续增长,又如何因应高龄化社会及公益问题,以及土地及有价证券如何进行最优运用等问题,均需依靠信托制度及其功能来解决。中国的信托法已颁布实施,相关法规施行细则等正在紧锣密鼓地进入制订阶段,信托业正处于转轨关键期,即将在完整之法制架构下进入全面优化发展阶段。信托业者无不竭心尽力,将信托产品推陈出新,使消费者有众多之金融信托产品可供选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和处分财产将成为时代的潮流,可以断言中国信托时代即将到临。
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具有里程碑与标志性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在其后极短的时间内,信托投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但它们在运作上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机构是具有金融职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信托对国民经济的独特作用也日益显现,在金融改革与创新方面发挥了巨大的能动性。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业务空间、市场定位、法律规范等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自1982年以来,国家五次对信托业进行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元气大伤。但由于信托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故信托业春风吹又生,一旦春天来临,就会萌发出蓬勃生机,绿映大地。中国的信托机构必将有一个展示自己价值,超越式发展的未来。中国信托业正在经历由波谷向波峰发展的上升阶段。信托业开始重生,这应是中国信托业的凤凰涅槃。
综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信托业的发展是伴随着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金融体制的深化而进化的。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宣告成立,标志着信托业在中国的兴起。在此后20多年的时间里,信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信托业务一直没有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主业,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却仍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最多时达到1000多家。但中国信托业在20多年的成长中历尽波折,五起五落。1995年10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强制收购,由广东发展银行接盘;1997年2月,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因到期债务不能偿还被勒令关闭;1998年6月,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清盘;1998年10月,号称中国信托业“二哥”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因负债累累和支付危机被关闭,海内外震惊;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撤销中国光大国际信托;2002年6月,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因严重违规经营,被宣布撤销。第五次清理整顿前的1998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已有239家,总资产合计约6000多亿元。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事件成为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冰点。此后,在清理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的总数减少到218家,后来进一步撤并重组,经重新登记现在仅剩下不到60家。中国的信托公司之所以被五次清理整顿,正是由于中国信托业的法规体系、制度安排以及信托公司治理的严重缺失与不足。信托业缺乏基本的业务规范和定位,许多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乱拆借、盲目投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最终导致严重的支付危机。教训深刻而又惨痛,我们必须以史为鉴。
目前制约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第一,中国社会经济环境制约了信托业的优质发展。信托业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一是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完善的信托法规体系;三是完备的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私有财产得到充分保护;四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信托业务有现实的内生需求。第二,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信托投资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显著缺陷,容易形成依附于政府的,政策性的“官办”融资窗口。第三,中国信托业在管理模式、经营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切实加以解决。
但也不可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大系统的重要组成元素与创新的先驱者,并在拓展金融功能、激发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间经济合作、健全并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及配合财政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提升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并不是那么一帆风顺,就像其他行业的起步一样,信托业积累了很多问题,也存在很多困惑,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5日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2002年7月18日实施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走上前台,尽管许多配套法规尚未出台,但这已为中国信托业的健康、优质、高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环境、理论导向与实践基础。
《信托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真正意义上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这对于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高效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面对这个崭新的市场化的信托制度,我们需要用新的视角看待信托,用新的思路发展信托事业。充分认识信托的独特价值,真正地领悟信托,正确地运用信托,确立信托业的应有战略地位,才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独特效能。《信托法》的出台使信托及信托业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轨道,为信托业的优质成长指明了方向,更重要的是使信托制度这一市场经济金融手段的高级形态在中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正式确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全方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步伐的日益加快,信托机构在中国的金融格局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信托及信托业在过去20多年的发展中伴随着改革的浪潮在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又一直陷于比较艰难的环境。如何促动中国信托业早日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坦途,已经是信托理论界与实务界正在切实肩负起的历史使命。现代信托法之父哈佛大学斯考特教授( Austine Wakeman Scott,1909-1961)对信托的评价前所未有:信托作为处理财产之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能匹敌,设定信托之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信托效能广大、价值无限,确立信托制度的现实意义十分重大。
二、中国信托公司的高瞻定位---金融控股集团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有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优势:(1)、具有财产隔离的独特制度优势,还具有规避政策限制、避税等功能。尤其是对财产管理来讲,信托是其目前唯一实现资产隔离的有效途径,只有信托公司可以用“信托合同”的形式受托管理资产,提供信托财产独立性所体现的“隔离”功能。(2)、信托机构是唯一能够综合利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金融百货公司,是连通产业于金融市场的机构。几乎囊括吸收储蓄外的其他金融、投行业务。其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金融机构中只有信托公司可以为委托人提供包括贷款、拆放、投资等全面组合运用资金的理财服务。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功能介入诸如资产证券化、企业激励机制的实现,包MB0、员工持股计划、雇员福利计划(企业年金信托)等。资产证券化中信托公司天然地就具有SPV的功能,资产出让方完全不必另外再造一个SPV。信托公司能够真正实现组合投资和组合运用资产。(3)、具有募集资金的平台优势,可以通过发放信托产品筹集资金,且方便高效。(4)、具有独特的全功能投资银行的业务优势,可提供全程金融服务。信托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除了股票承销外,其他包括国债、政策性银行债、企业债券承销、企业并购重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都可以开展,并且信托公司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时还可以与拥有自身的信托功能相结合。(5)、独有的对外投资优势。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信托公司的自有资金可用于投资,具体的投向并无具体限制;而在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中,除保险公司可以对基金投资不超过15%外,其余都不允许对外投资。(6)、灵活有弹性,可随时调整利率。目前,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中,信托公司在金融机构中可以说是最为广泛的。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多数自身都拥有投、控股公司,其中包括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与各大集团公司有众多直接或间接的资产关系。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凸显业务范围与功能广泛的特质,积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
在新的市场背景下,信托业回归本业并构建金融控股集团,这一战略定位的明确对于中国总体金融体系的优化具有积极意义。在信托公司定位混乱的经营阶段,信托公司一旦严重违规操作,往往由于涉及公众资金和国际资本,当其出现风险与危机时对其采取市场退出措施压力较大。在信托业按照新的规定专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时,信托财产是不列入破产清算财产之列的,因此即使对信托公司实行市场退出手段,压力也小的多。此时规范的信托公司已经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上所认同的“基本是没有风险的金融机构”了。信托公司完全可以成为联结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股权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金融纽带。信托功能广泛,不仅能进行金融运作,还能直接投资于产业市场,这是其他诸如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不能比拟的。在发达国家,信托业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了长期金融的机能,成为与银行、保险并举的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
2006年中国信托业继续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不仅信托品种及规模迅速扩大,而且信托产品结构也呈多元化态势。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市场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12月底,信托市场共募集信托资金402.88亿元,而且与去年同期相比,市场募集金额上又迈上了历史的新台阶,较去年同期增长约182.5%国内信托市场合计推出405只信托产品,其不仅使信托业规模猛增,而且加速了信托品种的多元化趋势。目前,信托业已初步形成了证券投资型、股权投资型、资金贷款型、资产准证券化型、资产受益权转让型、信托资金租赁型等多种类型的信托品种;同时,在单个信托产品规模、期限和收益方面,也出现了募集资金从几百万元到几亿元不等,期限和收益多样化的信托种类。这不仅方便了委托人根据其投资偏好选择信托类型的空间,而且也加剧了信托行业内不同类型信托产品为争夺市场份额而产生的同业竞争。
为适应未来金融混业经营及超大型化的趋向,增强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信托投资公司应适时进入关联产业,为构造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奠定基础。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行业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高效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自己的战略发展目标是符合时势需要的。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就是运用投资银行手段,实施战略并购与重组。在中国目前的金融法规政策下,信托业可按照“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模式构建金融控股集团,提升信托业的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效益的最大与最优。
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目前信托法规的框架范围内积极拓展主营业务,并为其实现金融控股集团架构,打造核心竞争优势,构建关联资源,强势突破。要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资产管理为核心,投资业务为重点,投行业务为龙头,资本运营为手段,构建业务管道,广结策略联盟,建设关联资源,塑造核心竞争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加快国际化、资本化进程,全面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实现信托价值最大化,实现信托业跨越式与可持续发展而奠定坚实的基础。但当前中国信托业发展面临着一些瓶颈因素,必须得以有效解决才能推动信托业的高能发展:1、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环境的制约;2、信托治理缺失与监管架构及法规存在缺陷;3、信托业务网络政策受限;4、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存在200份合同的核心障碍;6、信托“公募”受到限制;7、同类业务竞争处于弱势;8、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即信托二级市场还未得到有效解决;9、业务拓展政策空间不足。
三、中国信托业高能发展的前瞻性思维
1、充分运用信托制度优势,大力拓展信托主营业务。现代信托已成为一种以资财为核心,信用为基础,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制度优势是巨大的。对于资金信托业务来说,截至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已达15万亿元,企业存款8万多亿元,其中有相当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苦于缺少专家代为理财。目前,货币市场的私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萌芽状态,仅局限在个别银行的投资理财咨询或外汇买卖方面。在资本市场上,也仅有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在为投资者理财。因而,在新的业务范围内,信托业具有广阔的空间。可利用信托制度及其独特的功能设计,积极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整合。业务发展重点有:(1)、要大力发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源业务。对于资金信托业务,产业投资信托产品前途无量,同时个人资金信托产品也需求巨大。(2)、企业债和企业年金是信托的两大业务增长点,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是一个大市场。(3)、积极拓展资产管理业务。(4)、充分挖掘证券市场业务空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业务试点。(5)、继续扩大投资银行业务份额并积极推动信托创新。目前可重点开发特色的信托业务品种,如:股权信托、贷款信托、房地产信托、养老金信托、公益信托、遗嘱信托、知识产权信托、员工持股信托、员工受益信托、表决权信托等主流业务。
2、重塑信托业的形象,注重品牌效应,突出自身比较优势,实施特色战略,获得崇高信誉,实现规模经营。特色也即要塑造自己的企业个性与风格,要与其他同类公司存同求异,在优势方面重点突破。要明确发展战略,制定业务发展规划,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运用信托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满足日益强劲的充满个性化特色的金融需求。以市场为依托,以创新为动力,高瞻和能动把握中国信托业的发展趋向,开发信托业务新品种,捕捉信托制度孕育的无限商机。
3、实施信托业高能运作理念。(1)、大力提升信托核心技术、核心产品、核心服务,概括为核心竞争力。这是基础,是源素,主要是现有信托主营业务的提升、整合与优化,要主业突出、关联度高,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2)、高效实施资本运营手段。这是加速器。即以投资银行业务为龙头,高能转动资本魔方,撬动财务杠杆,实现信托业资源优化配置、低成本扩张与跨越式发展。(3)、全面构筑四大平台。即技术平台(核心竞争力)、智力平台(人力资源、人才培育、人尽其才)、资本平台(现金流、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资本运营、财务杠杆)、公关平台(公共关系、社会资源的培育与能动运用)。(4)、国际化。吸纳国际上最先进、最主流的经营管理思想、理念、模式。同时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本国际化。(5)、金融化、资本化。国际资本流动加快,金融化、资本化是大趋势。金融化、资本化是高层次运作,具有乘数效应。运用财务杠杆撬动资产,这是金融的魅力;零购并、资产重组与资本运营则是投资银行的艺术。(6)、股份化。以相对较小的资本控制更大规模的资本,相对控股即可。(7)、构建顺畅的金融资本通道。一要合理进行间接融资;二要高能进入资本市场。(1)、上市地点的优化选择(本土、香港、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2)、上市时机的把握(3)、上市概念的包装(4)、上市资源的整合(5)、发起设立基金(6)、资产管理(7)、买壳上市等。要把握WTO机遇,融入全球化浪潮,加快实现信托业国际化、金融化、资本化、股份化与产业结构升级
4、加紧配套信托法律法规,激发相关金融工具和金融渠道的创新。与信托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尽快完善,与信托有关的税收制度也急需出台,否则导致双重征税,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此外,信托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也须尽快解决,例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共同买入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等问题的处理。与信托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创新问题也应当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问题,二是信托产品的营销问题。对于资金信托,投资者出资取得信托受益权,如果这种受益权可以很方便地转让出去,就可以增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有实现流动性的平台,前者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后者是银行或者券商网点构成的网络,而信托目前没有足以支持实现受益权流动的平台。在营销方面,信托公司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严重缺乏营销通道,需要进行金融创新实现突破。
5、建立信托市场准入机制,实现股权多元化,优化治理结构。信托市场的准入机制就是信托机构的设立不再按地区,按部门分配名额,而是设立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即可设立,只有这样,信托业才能打破地区、部门的限制与垄断,使信托机构走上一种通过市场竞争发展壮大的良性发展轨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实现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员工队伍的专业性、市场定位的独特性、产品创新的前瞻性、风险防范的严谨性能充分构筑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6、以信托本业为根基,培育核心竞争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特殊标志。信托业当前的重点,应当是回归本业,以代人理财为基点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在的信托产品的研发上,应当结合中国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双重特点的现实,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信托的创新是与信托所特有的灵活性决定的,从信托设立的方式看,既可以由生前行为设定,也可以由死因行为设定,生前行为又有契约与信托宣言之分,更有甚者,基于法院的推定和拟定,还可以成立回归信托和拟定信托,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可以直接规定成立法定信托;从信托财产来看,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均可作为信托财产交付信托;从信托的目的来看,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创设信托,信托的应用领域也是非常广的,从民事到商事甚至在政治领域都有信托的用武之地。信托的灵活性为信托业的创新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我国目前的信托业务除证券投资信托外,还主要局限于法人信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财富增长与效能管理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大。信托不失为解决这一冲突的最好的制度设计。而法人信托市场在我国尚局限于法人资金信托,从当前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现实看,可开展的业务品种还有发行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财产信托、表决权信托、企业改组时股票、债券的集中保管、企业创立、改组、合并、解散和清算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
7、在加入WTO的大变革中,要积极推行国际化战略,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要推进机构的国际化和信托业务的国际化,要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让他们参股或成立合资的信托机构,或合作开展信托业务,其立足点以国内为主,时机成熟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在经营管理上要尽快与国际接轨,进行制度创新,尽快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信托模式,要加紧培养和吸纳高素质的国际经济、金融等专业人才,严格执行国际惯例,在境外,首先在香港、纽约等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业务机构,健全国际业务网络,拓展国际业务领域。要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更要注重国际业务的多边化发展,走出去,实现信托业的跨国经营。
8、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这种合作并将是金融混业的前奏。要想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利用银行或证券信托业的网点代理销售是最好的,不仅销售范围大、销售成本低,而且体现了信托业方便客户、服务客户的思想。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当前可以研究为信托业务提供收益保险,把信托不能承诺的收益改由以保险的形式向投资者承诺。这样不仅可以开发新的业务品种,而且能够避开“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承诺回报”的约束。
9、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深度融合。针对我国转轨经济的特殊要求,支持企业改制,大力开展信托投资业务。发挥资本连接的纽带作用,促进产业资本的扩张;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协调劳资关系,提供各种职工信托服务,促进职工企业归属感,在更高层次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立足于结构调整,寻找那些在未来的调整中将成为主导因素的企业、项目或产品,通过为他们提供全方位服务, 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企业治理结构上提供解决方案等等,帮助其提升价值而收益,即努力成为行业整合的战略投资者。
10、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滞后的现实,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运用信托、信贷、拆借、项目投资、投资银行等多种途径对资产进行组合管理与运用,能够产生组合投资、规避风险、保值增值等多重效果,这是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不能比的。开展形式多样的特色信托,如证券信托、债券、信托、产业投资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开发针对不同层次的特色理财服务,必然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
11、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构筑高效的业务支持系统。(1)、以资金信托为重点,在稳定发展现有业务的基础上,重点开拓证券投资信托和个人信托业务。(2)、在扩大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同时,积极筹组产业投资基金,探索国有股的收购和重组工作。(3)、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和设计国有股减持方案和社保基金管理方案,寻找国外金融机构共同拓展中国养老金管理市场。(4)、受托开展债权清理和企业股权托管业务,同时开展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业务。在业务创新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与之相适应的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和经营理念创新等一系列配套的创新,使业务创新得到保障和支持。培育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队;实行优良的激励机制与作业机制;建立广泛的社会资源与业务管道。
12、内控与外治,实现稳健经营与发展。信托业要特别注意防范风险,因此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与严谨的风险预警制度。组建经营决策委员会专门进行经营决策安排。构建多层次风险防火墙,建立分级风险防范机制。要始终把“诚实守信、稳健经营”作为信托业的经营风格特色,这也是信托业健康、稳妥、优质、高效发展的一大法宝。要健全信托立法,强化外部治理。我国信托机构在经历了原始起步阶段后,应向高质量方向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与危机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信托立法滞后,尚未与国际接轨,中国信托业目前的问题与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性现象和政策性现象。因此,健全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已成了发展信托业的当务之急。《信托法》已出台并实施,但尚需完善配套法规。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而且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理顺信托业发展的外部体制,对信托业适当开放部分政策资源,既使之与其它金融机构有所分工,又顺应潮流允许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业务有所交叉,并开展竞争。这样,也更有利于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强有效监管。
2006年中国金融市场将WTO体系中全面开放。在未来几年中,信托公司将苦炼内功,树立品牌,抢占市场先机,提升自身实力,扩张信托资产规模,并争取在某一信托领域或关联领域独占鳌头,通过市场的洗礼,将会出现信托业的几大龙头,最终形成信托业的几大军团与阵营,领衔信托市场。相信不久的将来,信托投资公司能够建立好现代金融运作架构,高能实现理财职能、金融职能、投资职能、社会服务职能与协调经济关系职能,推动信托职能的多样化,为社会提供集“融资”、“融物”、“服务”为一体的长期金融服务,并实现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与多元化。经营管理者深层次策划,实行基本战略,并主动推进结构性、系统化的改革,自觉完善制度,优化管理,促进整个目标及过程的深入推进与展开,这便是信托业战略经营管理的优化效应。努力增强信托业的经济实力,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树立美誉度,增殖无形资产,乃信托业战略实施之大计。前瞻思维,理性决策,果敢实践,中国信托业的辉煌时代必将到临。
中 国 企 业 海 外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香 港 沿 海 投 资 集 团 执 行 总 裁
东 中 西 部 区 域 发 展 和 改 革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孙飞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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