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走进美国民事诉讼:美容手术索赔案》
(5)、回避重要信息的提供 在美国法庭上很难做到有信息而不提供。人们一直认为,美国是个高度重视隐私权的国家,殊不知那个原则到了诉讼里就不管用了。律师在庭前和庭上可以问证人许多事实细节,其中包括不少个人隐私问题。在对布劳克医生交叉询问时,原告律师甚至试图搜证人的包,他说:"我既想看看摆在他面前的记录,还想看看他今天带上证人席的公文包里的每一样东西。他作证说包里没有任何其他物品,我要看看里面有些什么。" 在这样的条件下,被告方仍然对某些信息进行了成功的控制。例如,原告方主张罗杰斯医生的助手也做了部分手术。如果庭审查明确有此事,其法律后果肯定比"未尽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手术存在疏忽"等严重得多。开庭时原告律师追问罗杰斯医生:"1995年6月29日,你有一位助手也在手术室,对吗?"、"他的名字叫弗雷德?"、"弗雷德现在在哪里?"、"弗雷德姓什么?"、"事实上,你既不能提供弗雷德的住址,也提供不出其他任何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在本案开庭前找到他的下落,对吗?"、"你也没有任何关于弗雷德个人情况的记录,对吗?"、"你有没有要求查看他的外科医生助理证书或者执照之类的东西?"罗杰斯医生对上述问题一概作否定的答复,不知他姓什么,不知他在哪里,没有留他的任何个人资料,电话号码都没有登记。尽管法官和陪审团对医生的回答心存疑虑,但原告方找不到弗雷德,就无法进一步有所作为。

当被告律师申请驳回关于在手术中存在疏忽的第一条诉讼事由时,原告律师无奈地承认:"法官大人,正如你以前说过的,这儿不巧存在一个漏洞,就是这位医生失职,没有留下足够的记录,使得我们无法知道他究竟做了些什么。所以,我们不可能找到哪位专家,来说明他什么地方做错了,因为没有办法知道他做过的是什么。他记不得他做过什么了,他又没有把他做过的事项写下来。所以在这样的基础上,对方律师说得没错,用手术本身是怎么做的来说明在手术过程中有失职行为这样的证据我们没有收集到,因为我们不可能收集到,我们被推入了这样一个不利的处境。对此,法庭觉得怎么合适就怎么决定,我们对对方律师的申请没什么好说的了。" (6)、巧妙的提问 提问方法的巧妙,一个未必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可以问得对己方有利。如罗杰斯医生认为他给米勒女士做的是表层面部美容手术,而表层面部美容手术不会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原告律师问:"在这次与米勒女士见面的过程中你有没有谈起过永久性的神经损伤?"罗杰斯医生答:"我从来不谈永久性神经损伤,因为这在表层面部美容手术中不会发生。"原告律师马上提出:"法官,我申请删除证词中不是针对我的问题作答的部分。"法官裁决:"医生,这是交叉询问,请听问题并针对向你提的问题作答,不要来别的。再把问题读一遍,给我们一个回答,原回答删除,回答只能是要么肯定要么否定。"罗杰斯只好作否定答复。美国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一问一答构成证据。如果只有问题而没有回答或虽有回答但被法官裁决删除的,不构成证据。那么,罗杰斯附有解释的回答被删除,剩下构成证据的是否定答复,即没有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没有告知风险的答复肯定对原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