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法律文件之一,是WTO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Trips协议的产生取决于以下几个原因: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是Trips协议产生的经济动因,乌拉圭回合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制约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实现,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在促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格局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乌拉圭回合谈判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建立提供了契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Trips协议的达成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妥协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能够接受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乌拉圭回合采取的是“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式。尽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Trips协议从短期是净支出,但是发展中国家从其他的议题中可以获益,如《农业协定》和《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可以说,Trips协议是一种利益的交换,其实任何国际条约都是利益的平衡和妥协。二是发展中国家希望乌拉圭回合取得成功,建立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以遏制美国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特别是对其他国家采取特别301条款进行制裁。三是发展中国家80年代开始引进外资,保护知识产权是必要的,也有利于鼓励国内的技术创新。四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边威胁,同时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比较长的过渡期。我国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先生指出: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1967年伯尔尼公约修订的失败;1985年大多数国家反对以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失败;Trips协议谈判时,秘鲁和巴西的失败,都是实例。
明知了Trips协议的形成背景和经过,我们就可以正确理解Trips协议的功能和作用,就能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条款来维护我们的利益,而不会将其放在过高的地位。
Trips协议一共73条,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标准、实施和知识产权权利的维护程序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当明确Trips协议规定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Trips协议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可以,但是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定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Trips协议如何在国内法中使用,也没有强制性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是对Trips协议目标的描述,我们要在理解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来看具体的条文,Trips协议是为了促进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福利的增加,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仅仅为了权利人的利益,怎样平衡国家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在具体的案件中显得很重要。我们在正确理解我国的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如何运用Trips协议来维护我们的利益,如何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是一个很重要而且很现实的课题,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Trips协议在我国究竟是扮演什么角色,处于什么地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欧登的统计,到1999年7月为止,当时的13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中,只有35个成员的国内法完全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也就是说还有近百个国家不符合要求。
Trips协议是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条约之一,它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Trips协议在我国的地位是至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