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 浅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规范化



注:没想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的点击率这么高,但严格来讲,该论文是不规范的,对于电大大专层次的学员还可以,但对于本科、以及真正意义上的学术论文来说,是不适用的。这篇文章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的毕业论文,供参考。

 

    [摘要]在世界范围内,非审计业务越来越成为会计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同时,大量的非审计业务会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本文通过考察外国非审计业务制度,结合我国业界的实际,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规范化,提出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非审计业务,审计独立性,规范化,建议

 

On Non-audit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in China

                    

    [Abstract] Non-audit services have become importance business for the accounting firm in the world.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found development of non-audit services has done harm to the auditor independence.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theory of non-audit service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studies the condition of non-audit service in China. At last, this article gives some suggestions to make rule for non-audit service of chartered public accountants in China.

 

    [Key Words] Non-audit service; independence of audit; standardization; suggestion

 

    2001年12月,曾居《财富》500强第7位的安然公司正式申请破产,这桩美国历史上最大金额(资产总额近500亿美元)的破产申请在美国企业界和政界引发了一连串的后续反应。同时,该事件也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安然事件后,在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审计失败受到的指控中,独立性问题成为焦点之一。有不少媒体和组织声称:安达信的审计失败,是因其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非审计服务。并特别指出,2001年安达信对安然公司的审计收费是 2500万美元,非审计收费则高达 2700万美元[1]。由于非审计业务与审计业务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尤其当非审计业务的收费超过审计业务收费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会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审计失败。

无独有偶,我国银广夏事件也暴露了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问题。透过这些审计失败案的反思,业界进一步认识到:非审计业务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如何未雨绸缪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非审计业务,平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以期塑造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的职业形象。

 

 注册会计师审计 浅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规范化

一、非审计业务概述

 

    (一)非审计业务的概念

 

非审计业务,指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客户提供的除了审计服务(专指会计报表审计,资本验证可视为会计报表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外的其他各种服务。

非审计业务是相对专门的审计业务而言的,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装置财务资讯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会计报表、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内部稽核、执行精算服务、设计薪酬制度、税务规划与咨询、代理记账等等。

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其中,会计咨询、服务业务即为非审计业务。

 

(二)非审计业务的产生和发展

 

1、非审计业务的产生以审计业务为基础,同时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方面,传统的审计业务使注册会计师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非审计业务提供了发展平台。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无私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自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破产事件中民间审计的产生发展到现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繁荣昌盛,独立审计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2],注册会计师依靠其获得了社会各方的信任,树立起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为非审计业务的产生与发展做了铺垫。

    另一方面,非审计业务的产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适应市场需要,寻求自身发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种服务中介行业,其提供的服务也是商品,也要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现代上市公司的法定审计起源于美国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相关规定:即需对发行股票以及公布年度会计报表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3]。法定审计服务出现后,非审计服务得到迅猛地发展。作为主打业务的审计业务时至今日,其市场已充分饱和。为了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成长性,就必须开发新的业务,特别是在非审计业务方面,重塑市场份额。而非审计业务的提供也极大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企业对诸如税务代理、管理咨询等方面的要求无疑也为非审计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的一揽子性提供被证明是满足了审计双方的迫切需要,基于原因成本比较优势,双方均可节约审计成本。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较为重要的一点是,提供非审计业务可以部分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由于提供审计业务相对于提供非审计业务具有更大风险,法律责任环境的严峻性促使了非审计业务的涌现。

   2、非审计业务迅速发展,已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如今,非审计业务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而并非某些国家、某些事务所的特有现象。尽管各国以及各个事务所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注册会计师都在提供多种非审计业务(表1说明全球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发展)[4]。根据《国际会计简报》的统计,1993年,整个会计界有31%的收入来自非审计的咨询业务,而到2000年非审计服务收入已占到总收入50%以上,超过了会计审计业务  。

表1:1993年--1997年不同市场会计师事务所收入构成的演变

 

 审计与会计服务

 税务服务

 其它服务

(主要是咨询服务)

 

 

全球会计师事务所平均

全球“五大”平均

全球非“五大”平均

 1997    1993

50.3%   52.2%

41.8%   48.8%

53.5%   53.6%

 1997    1993

20.6%   19.5%

19.5%   19.3%

21.0%   19.5%

 1997                        1993

29.1%      28.3%

38.8%      32.0%

25.5%      26.9%

 

美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平均

美国非“五大”平均

 41.0%   47.4%

34.5%   48.8%

 28.3%   30.7%

20.7%   22.7%

 30.7%      21.9%

44.8%      28.5%

 

欧洲“五大”平均

欧洲非“五大”平均

 47.3%   51.4%

43%     47%

 22.3%   21.9%

30.7%   33.1%

 30.4%      26.7%

26.4%      19.9%

 

亚洲“五大”平均

亚洲非“五大”平均

 58.3%   59.7%

62.6%   59.6%

 18.6%   22.0%

18.6%   19.0%

 23.1%      18.3%

18.7%      21.4%

 

                                                 

    除了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非审计业务的业务领域也在不断的扩大与延伸。最初的非审计业务通常只包括公司理财、税务服务、经营预测、法律咨询等业务,而经过百年的发展,其业务领域已覆盖了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兴的电子商务、人力资本、创业服务等项目也得以长足发展。

 

二、非审计业务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系

 

    非审计业务的迅速发展,随之而成为全球瞩目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安然事件之后,更成为众矢之的。究其根源,在于非审计业务是否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在探究两者之间关系之前,我们先要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服务时,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所服务的对象。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之间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计单位股权或担任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

     二是实质上的独立,又称为精神独立性,即认为独立性是一种道德约束、一种自信心即在判断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和影响。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独立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只有具备独立性,才可能做到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又被称为独立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又被称为独立审计。独立性的重要由此可窥见一斑。

委托关系和公众利益成为审计独立性的理论基础。独立审计的重要性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的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投资者与管理者相分离,导致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投资者)、被委托人(财产管理者)与审计三者的特殊关系。审计独立性的保障是以审计人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为前提,审计人独立于被审计人(即客户)则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鉴证业务时,是受托于委托人(投资者),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客户进行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变得尤为重要,否则将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5]。

 

(二)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非审计业务是否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西方审计理论界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1、持非审计业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观点认为:①同一注册会计师事务同时进行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会造成审计关系模糊。据上述的委托关系原理,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客户提供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时,则直接受托于客户(财产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审计关系即被打破,尤其是在同一事务所的会计师在两种业务之间发生“角色互换”的情况下,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模糊不清。上市股份公司的审计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注册会计师为财产管理者提供非审计业务一旦影响了其审计质量,将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安然事件就是这样的一个最好的例证。②“低价策略”的实施影响了审计独立性,进而影响了审计质量。有外国学者认为,同时经营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会造成“知识溢出效应”[6]。这一观点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为非审计服务的购买者提供更有效率(如减少的努力)的审计服务,并可能向被审计人提供费用折。这样在竞争市场上,被审计人就有可能倾向于向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购买非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折扣显然受到利益驱动。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巩固竞争地位,有可能按照被审计人的意愿解决某些重大会计问题,从而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成本的降低,会使审计人员为提高审计效率而减少努力.从而影响了审计质量。③ 审计形式上的独立引起社会质疑。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代理会计记账、设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咨询和税务规划与咨询等业务,已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完全深人到客户公司的内部经营与管理,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客户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且为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近亲繁殖”提供了土壤。如安然公司的许多高层管理人员都是安达信的前雇员,安然公司的首席财务主管、首席会计主管等高层管理人员都是从安达信招聘而来,至于从安达信辞职,到安然公司担任较低级别管理人员的更是不胜枚举。与此同时,尽管制度要求同一事务所的会计师应分别担任同一客户的不相容业务,但同一“家庭”中不同成员之间相互进行公证性评判是否就具有独立性?不容置疑,同一组织内部的相同利益关系以用固有的亲情,势必会影响独立性。

2、持非审计业务并非不利于审计独立性的观点则认为:审计师具有以市场为依托的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内在经济动因。在现行制度安排之下,审计师如果不保持审计独立性,其成本至少有两部分:一是声誉损失,即审计师如果对某一客户丧失原则,可能导致审计师失去声誉进而失去市场份额;二是诉讼损失,即审计失败而导致的诉讼赔偿,诉讼赔偿额的不断提高正在使审计师非独立性的成本日益增加。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非独立性的成本,在成本--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审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美国大量实证结果支持了上述观点。如2001年美国学者雷诺尔德的实证结果表明,对支付越高的非审计费用的公司,审计师的态度越趋于保守。2002年马克·狄方德通过考察审计师对公司持续经营问题发表审计意见的趋势,发现是否提供非审计服务与审计师的立场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因此认为非审计服务本身并不一定损害独立性[7]。

    虽然以美国为主的西方会计行业对非审计业务是否影响注册会计的审计独立性,众说纷纭。但无可置疑的是,事实胜于雄辩,安然事件不仅为会计业界敲响警钟,而且还给公众利益带来莫大的威胁。因此,根据对美国民众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会给审计独立性带来不利的影响。

    正因如此,美国于2002年7月通过了《萨恩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禁止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①被审单位的记账以及其他与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相关的服务。②被审单位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执行。③与审计无关的法律及专家服务。④经济人、投资顾问及投资银行服务。⑤内部审计服务。⑥保险精算服务。⑦评估与鉴价服务、公允性意见以及捐赠报告。⑧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服务。⑨其他由即将成立的公共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所禁止或限制的业务等等[8]。

受安然事件的强烈冲击,世界上一些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法律环境,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审计业务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各国间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三种:①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爱尔兰、英国、瑞典和荷兰。在这些国家里,只是对独立性提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不具体列出禁止范围,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对独立性是否受损害进行评估,在不违反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②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如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美国、丹麦、日本、希腊等都禁止提供法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在日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③全面禁止非审计业务。如比利时、法国和意大利。他们认为,提供非审计业务影响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9]。

 

三、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在我国的状况

 

目前,我国众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结构基本上是单一的审计服务,业务的单一加大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市场的依赖以及经营风险,同时也制约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扩展。随着会计审计市场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如何形成较为全面的服务规模和服务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现实而又紧迫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业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慢,加上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单一,在开展非审计业务方面并没有大的进展。虽然如此,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依法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这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等非审计业务。这一原则规定属于上文所述的“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模式,即:只对独立性提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不具体列出禁止范围,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业务时,对独立性是否受损害进行评估,在不违反独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提供非审计业务。

其次,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原则。那么,对非审计业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原则这方面,是否也有明确的规定呢?《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正在或将要提供的非审计服务与其提供审计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发生冲突,就产生了不相容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在承接非审计服务(如注册会计师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内部审计服务、IT系统服务、法律服务、编制会计报表、管理咨询服务等)时,应当谨慎行事,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否则,就不应接受此类业务。这一要求实质上说明了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矛盾冲突是存在的,就是说,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存在的,解决冲突的原则是以保持审计独立性为标准。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内容来看,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态度存在矛盾性,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认为非审计业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又对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予以允许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性不强。

正因这样模糊的态度,我国业界对非审计业务也存在截然相反的态度。持非审计业务不利于审计独立性观点的学者,要求法律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我国应加大发展非审计业务的力度,以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10]。 对此,笔者认为,那些认为非审计业务不影响审计独立性的观点是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因为该观点的理据是建立在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上,通过信誉成本的获取而制约非审计业务的,而在我国,完没有建立这样的成熟市场,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平衡,还造成审计业务的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诚信问题多有所闻。其次,从世界范围来看,从安然事件引发一系列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清算事件,我们不难看出,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的独立性是有一定不利影响的。那么,我们是否赞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的观点呢?笔者同样认为这是不现实在的。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的市场发展不成熟和人才结构的不平衡,需要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以培育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已对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已作出原则的规定,并且实施多时,如果现在采取禁止的做法,将对法律和审计制度进行大幅改变,此成本不用说是巨大的。有鉴于此,笔者对此问题持折中的态度,即保留现有的允许原则,但要进一步规范化。换句话来说,即从“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模式转变为“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在当今世界非审计业务确实存在漏洞的情况,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先行完善,否则亡羊补牢,为时晚矣。当然,这种转变并非一句空话,需要多种措施和制度相配合。

 

四、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的建议

 

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为求得生存与发展,必会将外部专家咨询系统引入经营管理活动,这样就会启动对非审计业务的需求。就事务所来说,随着规模扩大,人力资源日益丰富、经验积累更多,也将具备为企业提供非审计业务的资源。同时,事务所要寻找新的增长点,必须从开展非审计业务入手。因而,如何规范非审计业务,提高服务质量,已成为全行业和相关监管者亟待规范的大事。

笔者认为,可以从非制度建构和制度建构两方面来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审计业务。非制度建构主要从主体内部出发,提高主体的质素。制度建构主要从外部的制度建设,完善和制约非审计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非制度建构

 

1、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我国的会计师并没有从观念上真正认识到独立性对于其个人和整个行业发展的重要价值,仅仅将其视为一种被迫遵守的行为限制,在执行时往往带有消极服从的色彩。注重行业自律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不容忽视。高尚的职业道德是保证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举措。外部监管使其“不能”造假,自律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使其“不想”造假。

2、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管理。

审计质量的提高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的提高有赖于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首先,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同时,不断扩展自身的知识面,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法规制度,在审计过程中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和技术规范,具备有效实现监督和鉴证职能的专业胜任能力。其次,要求事务所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努力为注册会计师的成长创造条件,满足优秀员工自我成长的需要,培养自己高水准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战斗力和竞争力。同时对不负责任及违反职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要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

此外,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协议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后续教育,促进行业自律,要求注册会计师爱岗敬业、严谨执业、恪守独立审计准则,靠服务质量赢得客户的信赖。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上市公司审计服务收费标准,披露非审计业务的收费及所占总收费的比例情况,如超过40%以上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再从事非审计业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确保审计的实质独立性。

 

(二)制度建构

 

1、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

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从上文的分析,其法律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未来行业的发展。因此,转变为“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立法上对部分非审计业务做出禁止性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做法。只有通过强制性的规定,才能从制度上杜绝损害独立性的行为出现。建议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质量控制准则中,参照美国的立法情况,加入如下条款,如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代理记账、代理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

2、实行市场拆分制度。

市场拆分是指禁止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这种观点最早由莫茨和夏拉夫根据职业专业化概念提出[11]。他们认为,审计独立性无论是实质上的或者形式上的,在审计实务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与会计师的委托人的直接利益相一致的服务结合起来实施审计,那么,审计就不会有形式上的独立性,也不会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因此,应该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具体的解决办法可以有2种模式:①在会计师事务所内下设相互独立的审计部门和管理咨询部门,将审计和管理咨询服务在机构、人员、利益分配等方面分开,以保证审计独立性。②把咨询等服务从会计师事务所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专业机构[12]。值得注意的是,在五大会计公司(安达信、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其中安达信已出局)中,安永和毕马威会计公司已经在过去的两年中采用了第一种模式,并且安然事件发生后,德勤为避免公众对其审计独立性产生怀疑,也准备把咨询职能分离出去。因此,我国应采用第一种拆分市场模式。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形式上与实质上的独立性问题,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取信于社会公众,而且使得“知识溢出效应”仍然存在。同时还会产生一种内在牵制机制,使事务所之间得以相互监督,这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类似于同业检查的作用,最终会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受益。

在实施这种拆分市场的做法时,我们要注意注册会计师在对同一客户进行业务转换时,要有适当的时间间隔。当注册会计师为某一客户终止提供非审计业务后,不得立即提供审计业务。同样,终止提供审计业务后,也不得立即提供非审计业务,以防止利用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关系掩盖舞弊等不当行为。同时,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前任也是一种监督和牵制。对同一客户的业务转换的时间限制应该适当,其长短可以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结果决定。

同时,要实行审计师轮换制[13]。公司的首席审计师或协调合作人及初查合伙人须5年轮换一次。如果一个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审计师或初查审计师在前5年任何一年中曾经为一公司提供过审计业务,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仍继续为该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则构成违法。这种定时轮换制度,可防止审计师与客户的关系过于熟稔,有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

3、推行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

首先,推行合伙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我国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了有限责任形式,在出现执业过错时,只以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个人不负无限责任。在这种制度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因造假而获得巨大收益,即使被发现也不会追究个人财产。由于违规成本过低,对违规者难有约束。从国际经验看,会计师事务所最适合、最普遍的组织形式应是合伙制。它从制度上要求事务所必须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高度负责,否则会被追究无限责任。通过推行合伙制,可以加大我国执业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其次,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果没有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惩戒制度,便不能约束其行为。事后惩罚机制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事后惩罚机制薄弱,就会使会计造假者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使他们产生“造假博弈”的动机。惩戒须用重典,使审计造假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而我国相关法律中追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相关条款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4、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首先,要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14]。在我国多数公司制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委托人的经理人员往往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降低审计收费、减少非审计业务等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由于审计委员会中非独立董事居多,独立董事数额较少,审计委员会无法给予注册会计师必要的支持。在经济利益面前,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经理人员的压力。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数额,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压力,保证其独立性。

    其次,实施利益冲突制度。曾被公司聘用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师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在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主计师、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审计后一年内,公司的高层人员不能到该会计师事务所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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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谈 平. 2003. 非审计业务对CPA独立性的影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16(4):29-31

[19]王英英. 2003. 会计师事务所的国内非审计业务不应剥离. 广西会计. (1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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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亚梅《反思美国会计实务危机》,载《财会月刊》2004年A11,P43-44。

[2]谈 平《非审计业务对CPA独立性的影响》,载《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7月第4期第16卷。

[3] 张彦丽《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负面影响--“安永事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启示》载《黑龙江对外贸易》2004年第6期,P46-48

[4]同上。

[5]何泽寿《独立审计法律责任之我见》,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0年2月,P46-51。

[6]吴波《关于非审计服务与独立性的研究述评》,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10月,P34-37。

[7]漆江娜《非审计服务与审计质量》,载《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6月,P8-12。

[8]张春华《非审计业务与审计独立性风险》,载《审计与理财》,2003年11 月,P24-26。

[9]王英英《会计师事务所的国内非审计业务不应剥离》,载《广西会计》2003年12月,P52-53。

[10]王英英《会计师事务所的国内非审计业务不应剥离》,载《广西会计》2003年12月,P52-53。

[11]莫茨、夏拉夫著,文硕等译,《审计理论结构》,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

[12]郑君国《管理咨询与民间审计职业的健康发展》,载《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P32-36。

[13]黄贤福《美国公司改革法案对我国审计的启示》,载《湖北审计》2003年第3期,P44-45。

[14]徐丽《从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的一揽子服务谈社会审计质量》,载《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4卷 第4期,P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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