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利益论解析公司治理结构



摘要  公司及公司权力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形成绝不是偶然的,不是无缘无故的,不是任意规定的,而是事物运动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必然反映。我用利益论的观点和方法揭示出公司三权的原理,在哲学的层面上阐释公司三权划分的客观依据。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三权  选择  实现   评价  占有力  占有方式   制衡

 

 

 

 

为什么公司有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这个问题似乎问得很可笑。

实际上,并没有人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真正搞清楚。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够真正看透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

其实,很多看似简单、似乎人人都明白的事,只要再问个为什么,深究下去,就会发现“苹果为什么会掉在地上”。

公司及公司权力组织形式的产生和形成绝不是偶然的,不是无缘无故的,不是任意规定的,而是事物运动规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必然反映。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公司有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这样三个机构,为什么公司权力划分为董事权、经理权、监事权三部分?

我将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机构及董事权、经理权、监事权,一并称为公司三权。如果我们搞不清楚这三权划分的最深层次的原因,那么我们就无法从科学的高度充分认

识公司三权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管理的价值和意义。搞清楚了这个问题,可以使公司管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2000年6月,我完成了哲学著作《利益论》,这是我历时3年潜心研究的思想成果。我通过对占有过程的解析,创建了一种新的哲学理论。我用利益论的观点和方法揭示出公司三权的原理,在哲学的层面上阐释公司三权划分的客观依据。

一、公司三权从哪里来

任何占有过程都是由三个阶段构成的,公司的占有过程也是如此。公司三权即来源于占有过程的三个阶段。

人只有不断占有这样或那样的物,才能够维持生存,防止和避免这样或那样的危害,不断满足这样或那样的需要。

任何占有者对物的占有过程,都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先后有序的阶段,每个阶段的任务和作用各不相同。

三个占有阶段的任务和作用:

选择: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确定需要的标准,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占有者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下面以去餐馆吃饭为例,来具体说明人满足需要的占有过程是怎样的,及选择、实现、评价在这个过程中的任务和作用。

1、选择阶段

饿了,该吃饭了。吃点儿什么呢?到哪个餐馆去?怎么去?……等等,对此做出决定。

2、实现阶段

走路或乘车到达餐馆,说明要求,就座等候。饭菜上桌后,开始取筷进食,或狼吞虎咽,或细嚼慢咽,直到吃完。

3、评价阶段

吃完后,对这个餐馆会留下这样或那样的总体印象,例如:饭菜咸了或淡了,份量不足,服务员的衣服太脏,给老板提点儿意见,或发誓下次不来了……等等。当然,也可能留下很好的印象。无论是什么印象,都是对这次吃饭(占有食物)的评价。即使吃饭后“没感觉”,这本身也是一种评价。

以上占有过程,是从想吃饭到吃饭、到吃完饭的感觉这样一个完整的宏观过程。事实上,任何宏观过程始终都是由选择、实现、评价、再选择、再实现、再评价……这样无数个微观过程反复循环构成的。

我们可以把每个占有阶段作为一个占有过程,并把这个占有过程再分成选择、实现、评价三个内容更具体的阶段,如此这般不断继续划分下去,直至认为没有必要为止;任何占有过程都是一个更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任何占有过程中的某个阶段都是一个相对更小的过程。也就是说,在任何占有阶段都包含着选择、实现和评价。

公司是一个占有者,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都是占有活动。公司的一切占有活动同样也要经过选择、实现、评价这样三个先后有序的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的任务和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权力在各个占有阶段的任务和作用也相应不同。公司在占有利益的过程中,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权力。在选择阶段需要选择权,在实现阶段需要实现权,在评价阶段需要评价权。这就好比干什么活儿需要什么工具,只有最适合的工具才能把活儿干得最好。

公司为了满足占有的需要,设立了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占有过程中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的任务。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就是选择机构,公司经理实质上是实现机构,公司监事会实质上是评价机构。由于各机构所负责的占有阶段不同,所以各机构的权力也不同。在占有活动中,董事会行使的董事权是选择权,经理行使的经理权是实现权,监事会行使的监事权是评价权。

占有过程的三个必然阶段,是划分公司三权的哲学渊源,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及董事权、经理权、监事权由此而生,这不是根据灵感和兴趣随意的设立,而是占有规律的必然要求,是占有过程中三个阶段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自然体现。

“占有过程分三个阶段”是我的重要的思想发现,它与“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成为我的利益哲学的基石和支柱。

二、公司如何行使三权

占有者的任何权力都是占有权,任何占有权都是由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构成的,以对应占有过程中各个阶段对权力的特定要求。

公司权力作为一种占有权,同样也是由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构成的。

选择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确定需要的标准,有权判定物的价值并决定如何占有价值最大的物。

实现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执行、实施、完成选择,达到需要的标准。

评价权:指人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实现,有权获知、制作、传播有关信息,有权判定选择和实现是否符合需要的标准及标准是否符合需要。

以上三项权力派生出以下三项信息权:

获知权:指人有权发现、理解和接受信息。

制作权:指人有权根据己知信息,运用各种方法编辑、创作、生产、制造、处理信息。

传播权:指人有权以各种形式传送、表达信息使其他占有者获知。

对物的占有,必须首先占有物的信息。一切信息都是关于物的信息。物是可以独立存在的物,信息是物的反映物,是非独立存在物。

获知、制作、传播信息,是对信息的占有,其过程同样也是由选择、实现和评价这三个阶段构成的过程。获知、制作、传播与选择、实现、评价的关系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关系。

占有权是由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果三权缺一,就不成其为占有权。我们行使任何一种权力(权利),都同时包含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这三项权力(权利)。其中每项权力(权利)中还同时包含获知权、制作权和传播权。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都是无效的。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掌握着公司的最高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股东会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它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会(监事)三个机构分享自己的部分权力:董事会(执行董事)掌握着公司常务选择权,经理掌握着公司常务实现权,监事会(监事)掌握着公司常务评价权。

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权之间的关系:

董事会:由公司全体股东自由选择的代表组成董事会(选择机构)专职负责选择阶段的日常事务。董事会(选择机构)根据公司章程,为了正确选择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经理(实现机构)、监事会(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代表公司全体股东提出需要的标准,制定占有规则,决定占有何物和如何占有。

经理:由董事会(选择机构)任命的经理在实现机构专职负责实现阶段的主要事务。经理(实现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选择机构)决议,为了有效实现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评价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实现机构的任务是:执行、实施、完成选择机构的选择,达到选择机构提出的需要标准。

监事会:由公司全体股东自由选择的代表在监事会(评价机构)专职负责评价阶段的主要事务。监事会(评价机构)根据董事会(选择机构)的选择、经理(实现机构)的实现,为了真实评价最大利益,有权获知、制作、传播关于选择机构、实现机构如何行使权力的信息,有权判定选择机构的选择和实现机构的实现是否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掌握着公司的最高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股东大会不直接经营管理公司,它设立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分享自己的部分权力:董事会掌握着公司常务选择权,经理掌握着公司常务实现权,监事会掌握着公司常务评价权。

公司的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各机构之间是分工独立、合作占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机构都无权干涉其他机构权限范围内的事务。

下面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通过对其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选择、实现、评价在占有过程中的任务和作用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

(一)公司选择机构——董事会的选择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常务选择机构是董事会,公司法规定它的主要选择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实现机构——经理的实现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常务实现机构是经理,公司法规定它的主要实现权是: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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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公司评价机构——监事会的评价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常务评价机构是监事会,公司法规定它的主要评价权是: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选择、实现和评价定律

选择、实现和评价三者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使三者形成一个互动的、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相辅相成。

选择、实现和评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是三权之间的利益关系。深刻理解了这种关系,有利于正确分析各种利益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免受危害,占有最大利益。

选择和评价都是对物的价值判定,不同的是:选择,是在实现之前是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效果的预测性判定;评价,是在实现之后对物的价值及选择和实现的实际效果的总结性判定。

   只有正确的选择、有效的实现和真实的评价,占有才能最好地满足需要。

选择的物的价值越大,选择的正确程度越高。相反,选择的正确程度则越低;实现达到标准的程度越高,实现的有效程度就越高。相反,实现的有效程度则越低;评价符合客观事实的程度越高,评价的真实程度就越高。相反,评价的真实程度则越低。

判定选择、实现和评价符合需要,叫肯定性评价;判定选择、实现和评价违背需要,叫否定性评价。

肯定性评价使占有者重复或加强原来的选择、实现和评价;否定性评价会使占有者改变或放弃原来的选择、实现和评价。

为了满足需要,为了占有利益,人在占有的过程中选择、实现和评价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人在行使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的过程中表现出怎样的规律性的特征呢?

1、选择定律: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人的第一选择

人的需要一经产生,他便试图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而只有占有价值最大的物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需要决定价值。物对需要的满足程度越高,物的价值越大。价值最大的物,即最大利益。占有最大利益,人的需要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人对物的选择是按照物的价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选择的。人首先选择的物必然是所知

的物中价值最大的物。人若因占有力所限无法占有其中价值最大的物,那么他便必然会选择占有其中价值第二大的物;他若能够占有价值第二大的物,那么这便是他在他的占有力允许的范围内所能占有的最大利益。

占有最大利益是人的本能,是生存竞争的需要。一个人若想超越他人,惟有努力追求最大价值,他才可能在生存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人有多大的占有力,就必然会占有价值多大的物。人的占有力越强,他占有的物的价值就越大;人的占有力越弱,他占有的物的价值就越小。

常言道: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同样:没有最高,只有更高。最大利益是相对的。所谓“更好”和“更高”就是相对的最大利益。只要还有“更好”和“更高”的利益,人就一定会试图占有。人有多大的占有力就必然会占有多大的利益。权力是占有利益的工具,是一种很重要的占有力。人的权力越大,占有力就越大。只要人的权力足以使他占有“更好”、“更高”的最大利益,他就绝不会放弃。权力既能够被用来为公司谋取利益,也能够被权力掌握者用来谋取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一般来讲,一个人的权力越大,其滥用权力对公司利益造成的危害也越大。如果没有监督制约,任何人能够为自己占有多大的利益就必然会占有多大利益。

2、实现定律:实现自己的选择永远最努力

让小孩扫雪他会嫌冷,但若让他玩雪,他则会玩得喊热。

有个人当雇员时,上班无精打采,对工作敷衍塞责。后来自己当老板后,精力格外充沛,经常大声斥责雇员:“人要有敬业精神,否则是没有前途的!”

符合自己需要的选择,是占有最大利益的选择。实现自己的选择就是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任何人只有在实现自己的选择时才会最努力。

如果一个人对某项工作或事业最积极热诚,最认真负责,最勤奋执着,最尽心尽力,那一定是因为这项工作或事业符合这个人的选择,所以他为了实现自己的选择才会这样全心全意地努力。

如果强迫一个人实现违背他的需要的选择,那么这个人一定会想方设法使被强加的选择不能实现,或不能够很好地实现。

对一个企业家来说,如果他希望每个员工都能够像自己一样努力工作,那么他必须首先聘用那些认同企业目标、企业制度、企业文化的人。认同这些,就是认同企业的选择。当企业的第一选择符合员工的第一选择时,员工为实现这一选择,必然会最积极努力,尽职尽责。

如果你是一位经理。当你发现一位业务员违犯规章制度,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那一定是因为他没有认同你的选择,而是在实现符合他自己的选择。

3、评价定律:自己的需要永远是评价的标准

任何人的任何评价,都是以自己的需要作为评价的标准。世界上没有绝对超脱自己需要的评价。

有的人在各种股东势力相互斗争的环境中,声称保持中立,不对各种股东势力作任何评价。其实,保持中立的本身就是一种评价,而且是以自己的需要为标准的评价。

有的时候,由于惧怕强迫,有的人会违背自己的需要做出评价,但他内心从根本上是否定这种评价的。而这种否定,本身就是一种以自己的需要为标准的评价,只是他不愿说出来罢了。

当一个人发现自己的评价导致错误的选择和实现时,他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评价,对选择和实现重新评价。无论是原来的评价,还是现在的评价,他都是以自己的需要作为评价的标准。当他发现原来的标准或原来的评价并不符合原来的需要或最新的需要时,他必然会改变原来的标准和评价。

评价是对最大利益的评价。一个人的选择和实现若能够占有最大利益,这个人就会对选择和实现做出肯定性评价;一个人的选择和实现若不能够占有最大利益,这个人就会对选择和实现做出否定性评价。

任何人的自我评价,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最大利益。公司权力机构亦然。但三权分立的制衡作用可以使公司权力机构之间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达到最大限度的真实,使股东免于被蒙蔽和愚弄。

而当公司权力全部集于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时,最高权力的掌握者的占有力远远大于股东的占有力,他们必然会以强迫的方式占有股东的利益。他们的一切选择、实现和评价必然是全力维护他们自己的利益,股东无权选择、实现、评价。

四、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

有一些从事公司理论研究的人,把公司治理结构称为是三权分立,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三权分立。

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必将会在实践上造成很大的混乱和危害。无论从公司法的规定,还是从公司实际运做中暴露出的大量问题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三权合一,而不是三权分立。

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在形式上都有分工明确的选择机构(董事会)、实现机构(经理)、评价机构(监事会)。很多人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把三权合一当作了三权分立。

从表面上看,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像两个双胞胎一样,的确会让一些不熟悉的人分不清彼此。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就像把两个双胞胎当作一个人一样荒唐。

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一个组织设有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各机构根据组织规则无法否决或难以纠正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这样的治理结构,叫三权合一。

一个组织设有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各机构根据组织规则均可否决和有效纠正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这样的治理结构,叫三权分立。

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的共同之处:都是三权分工,即将权力划分为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三部分,并相应由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行使。

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三权合一是分工集权,即公司事务由不同机构分工合作,但最高权力由一个人掌握,公司其他人或其他内部机构接受他的绝对领导;而三权分立则是分权制衡,即各机构占有力相同,相互之间有权否决和有效纠正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

在三权合一的公司,公司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是被一个人或一个组织领导、控制着,这三个机构只是这个人或这个组织的权力代理机构而已。

在三权分立的公司,没有超越公司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的其它权力,公司占有权中的选择权、实现权、评价权分别由公司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行使。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经理,——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决定了经理必须服从他的上级(领导)——董事会(董事长),无权否决和纠正董事会(董事长)的任何决定和行为。因此,经理不可能与董事会(董事长)是分立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监事(会)的权力非常有限。所谓监事(会)的权力,基本上是一种“提意见权”,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在很多时候完全可以拒绝,监事(会)也无可奈何,难以有效纠正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的违规行为。

至于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实由于各种现实原因,此项权力也不是可以三天两头随意行使的。因此,监事(会)与董事会(董事长)的关系也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分立关系。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权力来自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无权否决股东(大)会的决议,也无权修改公司章程。因此,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也不是分立的关系。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理选择机构,股东(大)会的占有过程与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占有过程是不同的占有过程。

判断选择、实现、评价是否属于同一占有过程,必须以选择、实现、评价的对象和任务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占有对象和占有任务,是判断选择、实现、评价是否属于同一占有过程的依据。在占有活动中,具体对象和任务不同,意味着占有过程不同。在同一占有过程中,选择、实现、评价的对象和任务是一致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董事会(选择机构)、经理(实现机构)、监事会(评价机构)均为常设机构,而股东大会则是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具体对象和任务是有根本区别的,否则就没有必要分为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作为常设机构,它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公司日常事务,而股东大会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公司阶段性的重大问题和长远的战略问题。

由于股东大会的选择、实现、评价的对象和任务与董事会的选择、经理的实现、监事会的评价的对象和任务有根本区别,所以股东大会的选择、实现、评价和董事会的选择、经理的实现、监事会的评价不是同一占有过程中的选择、实现、评价,不能混为一谈。

我在这里所谈的三权合一与三权分立,不是单纯从公司法或形式上来判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三权合一还是三权分立,而是根据公司权力的实际运做来判断,也只有这样才有实际意义。如果仅仅从公司法或形式上谈,那就是脱离实际的空谈,不仅对公司实践无益,而且严重有害。

从表面上看,几乎每个公司的章程都符合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说都近似三权分立。但在实际运做中,几乎所有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不是严格的三权分立,普遍是三权合一。

无论是三权合一还是三权分立,都是三权分工。公司适合采取三权合一还是三权分立的模式,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大小。

小公司由于人数少,公司业务相对单一,容易相互监督,适合采取三权合一的集权化管理模式,利于简化不必要的烦琐程序,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大公司,特别是股权结构复杂、股东人数庞大、公司业务多元化、管理部门繁多的上市公司,必须采取三权分立的制衡化管理模式,利于防止公司专制和腐败,保障股东的权益。

对于小公司来说,所谓三权分工只是为了便于管理而在具体事务上划分不同的责任。即使是分权,在“分权”之上还有一个控制一切权力的“统一权”。最高选择权、实现权和评价权实际上还是掌握在一个人的手里。在小公司中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不仅没有必要,甚至是有害的,不利于公司灵活应对市场竞争。

实行三权分立,只适用于大公司,而且必须在上市公司中严格实行。否则,股东的权益就会失去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权力在实际运做中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公司权力董事长集权化,一种是公司权力经理人集权化。无论是哪一种倾向,都改变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导致三权分而不立,成为事实上的三权合一的集权化管理,这对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来说,是对广大股东权益的严重威胁。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没有几个是真正实行三权分立的公司,几乎都是形式上分权而实质上集权的三权合一的公司。上市公司腐败案频发,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

五、如何防止企业高管腐败

权力既是造福股东的利器,也是满足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既能使人功成名就、荣华富贵,也能让人身败名裂、一无所有。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以违法的手段为个人谋取巨额钱财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从光彩照人的业界明星成为身败名裂的阶下囚——这样的例子太多了。

腐败不是政府的专利,企业比政府更具有腐败优势。

关于如何预防政府官员腐败,很多人疾呼“高薪养廉”。同样,也有很多有身份的人认为企业高管腐败与他们的“收入太低”有关系,“贡献与报酬比例失调”,很多人的腐败是由于“分配不公”的机制造成的。所以,同样也有很多人疾呼:防止企业腐败也必须“高薪养廉”。

廉是高薪养出来的吗?高薪高到什么程度才算高?高薪高到什么程度才能养出廉来?

很多企业高管的年薪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与工人的收入可谓是天壤之别,可为什么如此高薪还是没有养出廉来呢?

所谓“高薪养廉”之说,实质上是“东郭先生”的翻版。

“东郭先生”是很多人都熟悉的一个寓言故事:有个叫东郭先生的人,很善良,把一只逃避猎人追杀的狼藏了起来,骗猎人说自己没见到狼。猎人走了后,这位“富有爱心”的东郭先生把狼从自己的袋子中放了出来,结果狼向他的救命恩人张开了血盆大口。

人当然不是狼,但人性与狼性有共同的地方,即:贪得无厌。正因为如此,很多拿着高薪的人最后还是把企业“吃了”——企业破产倒闭。

那些还在高谈阔论“高薪养廉”的人,跟东郭先生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呢?

其实,如果我们用利益论的观点来剖析腐败现象,就会发现:无论是在政府中还是在企业中实行“高薪养廉”,都同样是白养一场,因为:欲壑难填。

有人说:只有以权力才能制约权力,只有以权力才能监督权力。这话看似很深刻,其实很具迷惑性。

孟德斯鸠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是非常伟大的,但也是有明显缺陷的,甚至是致命的缺陷,即:小权力是无法有效制约大权力的,这在现实中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对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全面肯定,那么就是为虚假监督(例如:自家人监督自家人)、无效监督(例如:下级监督上级)提供错误的理论依据。

在企业中,有监事会,有工会,有职工代表,他们对企业高管有监督权吗?有。从理论上讲,连企业看大门的老头都有权监督一切腐败行为。但为什么很多时候监督无效、甚至干脆放弃监督呢?

为了防止腐败,政府和企业都制定了很多监督措施,公司法明文规定监事有权监督企业管理,但为什么上市公司高管腐败层出不穷呢?

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层面上,腐败只能愈演愈烈。

狼的确是要吃人的,但为什么动物园的狼不吃人呢?是因为动物园里的狼都是善良的狼吗?不是的,是因为动物园的狼被关在了铁笼子里了。只有铁笼子才能束缚狼贪婪的本性。

三权分立就是防止滥用权力的铁笼子。

1、防止权力过度集中

世间多少事无不是:成也权力,败也权力。如何授权与用权,如何防止滥用权力,既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科学。总结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可以概括为两个字:“分”与“衡”。即分权与制衡。

分权和制衡是防止滥用权力的手段,可以将权力可能造成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同时使权力最大限度的满足授权者的需要。

人的占有力越大,占有的利益越大。作为重要占有力形式之一的权力也同样如此。即:权力越大,占有的利益越大。为了避免过大的权力占有过多的利益——从而危害授权者的利益,必须将权力分割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即使权力的掌握者试图占有规则以外的利益,但对授权者利益的危害就会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分权就是通过将权力分割到最低限度从而将可能受到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人的权力越大,使用权力的过程越隐蔽,也因而越难以监督,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越大;人的权力越小,使用权力的过程越透明,也因而越容易监督,可能造成的危害也越小。

一个人的权力如果过度集中,他就会利用权力在占有过程中谋取各个占有阶段的利益。分权的作用,就是限制权力的谋利范围,使权力的掌握者只能在规定的占有阶段内使用权力,他只有与其它阶段的权力掌握者共同合一才能完成整个占有过程。由于他无法独立完成整个占有过程,所以就可以把他可能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分权,就是将权力分开使用,而不是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但分权跟分蛋糕不同,不是随便切出一块就可以了。分要符合占有利益的规律。

三权分立就是把公司权力分割成立法权(选择权)、行政权(实现权)和司法权(评价权)三部分。这种划分符合占有过程分三个阶段的一般规律。

2、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

仅仅“分”还是不够的,还要“衡”。

“衡”,就是让权力的掌握者之间占有力相同。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越权,才能够纠正或惩戒违规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危害。只有三权之间的占有力相同才能算“立”,才是真正的三权分立。

为什么占有力相同才能算是“立”呢?

我在利益论中提出了一个制衡定律: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即占有者之间占有力相同时,彼此的监督才是真实的、有效的,否则就不是监督,或不是有效的监督。

当占有者之间占有力不同时,彼此之间是一种占有力失衡的利益关系。在占有力失衡的状态下,弱者根本无法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强者。强者和弱者之间没有监督和制约,只有强迫和被迫。

人或一切组织占有利益的方式无外乎三种:强迫、被迫、自由。

一个占有者对物的占有符合自己的需要而违背另一个占有者的需要,前者的占有方式叫强迫,后者的占有方式叫被迫;占有者之间的占有符合各方的需要,各方的占有方式叫自由。

在占有力能够完全保障的前提下,人对占有方式的第一选择就是强迫。足够强大的占有力可以使人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占有利益,可以排除一切竞争者,从而独享存在的全部利益。强迫可以占有最大利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满足需要,因而强迫成为必然的选择。

占有者满足需要的能力,叫占有力。占有力可以划分为三种状态:强、弱、同。

何谓占有力同呢?占有者之间的占有力既没有强大到可以强迫占有的程度,也没有弱小到只能被迫占有的程度,这时占有者之间占有力相同,我把这种状态简称为“同”,即“相同”。

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反作用于占有力。人有多大的占有力,就必然占有多大的利益;人有什么样的占有力,就必然会选择什么样的占有方式。占有力强必然强迫,占有力弱必然被迫,占有力同必然自由。

当占有力与占有方式、利益关系相互适合时,占有力会得到巩固和增强;当占有力与占有方式、利益关系相互不适合时,占有力会被削弱和制约。只有适合占有力的占有方式和利益关系,才能占有最大利益。

在三权分立的公司,行使公司权力的公司选择机构、实现机构、评价机构,分别负责占有过程中的选择阶段、实现阶段、评价阶段,各司其职,合作占有。这三个最高机构之间占有力相同,各机构均可自由独立的选择、实现、评价,谁也无权超越自己负责的阶段或强迫占有其它机构的利益,同时任何机构都可以相互否定和纠正对方违反规则的决定和行为,彼此之间相互制衡。

一个人的权力如果高度集中,他就会利用权力在占有过程中谋取各个占有阶段的利益。分权的作用,就是限制权力的谋利范围,使权力的掌握者只能在规定的占有阶段内使用权力,他只有与其它阶段的权力掌握者共同合作才能完成整个占有过程。由于他无法独立完成整个占有过程,所以就可以把他可能滥用权力造成的损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结语:

占有过程有三个阶段:选择、实现、评价;选择定律:占有最大利益永远是第一选择;实现定律:实现自己的选择永远最努力;评价定律:自己的需要永远是评价的标准。占有力有三种状态:强、弱、同;占有方式有三种:强迫、被迫、自由;占有力决定占有方式。占有力强必然强迫,占有力弱必然被迫,占有力同必然自由;制衡定律:只有以相同的占有力才能相互制衡。

以上就是三权分立的原理。

占有过程的三个阶段;选择、实现、评价在三个阶段中的不同功能;占有力的三种状态和三种占有方式,及占有力与占有方式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这几个“三”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铸定了三权分立的产生是必然的,是客观规律的反映。

正是三权分立的公司制度,才创造了西方工业文明。

作为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决策层,学会用利益论的观点从哲学的高度深刻认识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占有利益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了解选择、实现、评价在占有过程中的作用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正确选择、有效实现、真实评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选择、无效实现、虚假评价,从而不断占有更大的利益,使需要得到最好地满足。

 

 

 

作者:王大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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