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st等人认为,人类和动物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自觉的利他主义行为,而动物群体中却很少表现出这种行为,即使存在,也是出于一种本能。
所谓利他主义,通俗意义上讲,是指人们宁愿自己做出一定的牺牲,也要增加他人的利益的行为,即损己利人的行为。 利他主义行为通常表现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之间,如母亲对于儿子的爱护和奉献,子女对于父母的照顾与赡养等。但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并非是人与动物进行区别的标志,因为动物之间也同样存在这种形式的利他主义。 真正的利他主义发生在互相不认识的人们之间,换言之,个体与陌生人之间的利他主义行为才真正表现出了人类的利他主义本质,二者也可看作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根本。 利他主义为什么会存在,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虽然“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恶”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但“人是自利的“这一说法却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出于自利的考虑,人们会主动寻求对自身最有利的行为。而这显然不能解释人类社会中大量的自觉的利他主义行为。 如果我们从社会的整体考虑,则会发现,人们的利他主义行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即能够保证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繁荣。因此,利他主义可以看作是自利的人们处于整体考虑而选择的行为。进行利他行为虽然对于个体是不利的,但对于社会总体却是有利的。 但是,在缺少外部强制力量的作用下,又是什么机制自然促成了这种行为呢? 我们都知道囚徒困境的例子,它是典型的表现出各自处于自利考虑的个体,却对整体造成最坏的结果。那么人类利他主义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囚徒困境,这个囚徒困境是怎样被社会所轻易化解的呢? 这里面应有许多因素值得考虑: 1。当个体进行利他主义行为时,其并非只是单纯付出,而是同时也得到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回报可能包括个人声望的提升、心灵的安慰、长远的利益回报等。因此,这种利他主义实质上是一种互惠性的行为。 2。外部压力可能促使利他行为的形成。当过分自私的行为受到社会的抵制时,个体会认为采取利他行为是摆脱压力的最好的方式。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都是社会所提倡和鼓励的利他行为,这种提倡和鼓励就形成了一种社会压力。 3。当个体不进行利他行为时,可能受到来自其他人的惩罚。如拾金则昧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子女不赡养父母可能会受到第三方的惩罚等。第三方虽然与其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但可能扮演正义者的角色。这已为国外实验所证实。第三方同时也可以选择利他主义行为的个体进行报偿以鼓励其行为。当利他主义在社会群体中得到盛行时,即成为强大的力量。这种力量足以抵制群体中小部分人的自利行为。两个都采取利他主义行为的个体,各自都能够得到较高的支付水平,并且自然排斥自利行为。这也促使自利主义者采取利他行为,来换取进入主流的利他主义者的圈子而不被排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