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宰世界的为何只有客观规律?——“复式管理”之伟大构想的产生
能否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措施把产生唯心主义之树的“根”拔掉?显然,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它不仅关乎到国家的兴旺,也关乎到社会、市场、企业、资本的发展与持续发展。为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是为了实现上述这一目的,笔者为走向新世纪的人们,建立起一个“广义场模型”,其具体化表现就是“经济场模型”、“资本场模型”、“价值场模型”和“复式管理模型”的建立。
(一)主宰世界的为何只有客观规律?
试问,这个世界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这似乎是个很荒唐的问题,可是,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的话,恐怕干什么事情也干不好。于是,为了解决这个“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的问题,人类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用于政治、战争,霸权。结果又怎么样了呢?结果是时至今日也没有解决了这个问题。
1、究竟谁应该是这个世界的主宰?
是啊,我们所认识、了解的这个世界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呢?对于这样的一个问题,恐怕到目前为止谁也说不清楚,谁也无法能够说得清楚,因为在不同的世界观里,有不同的世界主宰。比如,伊斯兰教认为主宰世界的是真主,基督教认为主宰世界的是耶酥,而天主教则认为主宰世界的是“万能”的上帝等。由此,先不论真主、耶酥、上帝究竟能否主宰世界,就人们的认识而言,肯定难以统一。
为此,为了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中国古代有一位叫老子的大哲学家,提出了他所认定的世界之主宰,并给它取了一个名字,叫做“道”。“道”的提出,显然不同于真主、耶酥、上帝,因为老子心目中的这个“道”非人格化的神,用现在的话说,叫做“自然辩证法”也。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老子的这个“道”可以理解为无神论的观点,与产生于西方的有神论者的真主、耶酥、上帝等有本质的不同。
严格地说,中国古代哲学家、思想家当中信神的人物不多,不管是道家、法家,还是儒家、墨家等均不信神也,而所信的神,大抵是从国外传过来的。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笔者以为,中国古代之所以有那么高的文明程度,与其无神论的本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就是到了宋朝,有一位大哲学家叫朱熹的,尚提出“理在事先”的唯物论思想,意思是说“道理在事物(物质)前面就已存在”了。
当然,在西方也有许多无神论者,而现代文明就是在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当然也应该包括古埃及、古印度、古代中国)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均没有把“世界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的这个问题解释清楚。直至“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爆发,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搞清楚。到了19世纪,西方诞生了两个伟人才算基本搞清楚,一个叫马克思,一个叫恩格斯。
为什么说马克思、恩格斯算是基本搞清楚了而没有彻底搞清楚了呢?这是因为,他们虽然建立了辩正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却没有发现“物质”不仅可以决定“意识”,也可以决定“物质自身的存在与运动规律”这一点。而一直到了恩格斯的晚年,由于创作了《自然辩证法》,才算是告诉了人们,主宰这个世界的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正是“自然辩证法”也。可惜的是,由于受到当时科技发展水平不高的限制,书没有最终完成。不过,还是搞清楚了“究竟谁是这个世界的主宰”的问题。
2、主宰世界的为何只有客观规律?
笔者以为,能够主宰这个世界的,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恰恰是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客观规律!什么意思呢?就是说,除了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客观规律,谁也主宰不了这个世界,不管它是真主、耶酥、上帝,当然也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为什么?因为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科学都是在揭示客观规律的而不是客观规律的本身!更不要说,人类对真理的认识均不可能一次完成!
关于这一点,难道还有什么值得人们怀疑的地方吗?当然,规律也有自己出生的地方,而不像朱熹老先生说的那样——理在事先,而是后天产生的。比如,有了无机物就会逐步演化为中性机物、有机物;有了有机物分子就会逐步演化为生物、植物、动物、人类;有了人类就会逐步演化成为人类社会、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有了人类社会的经济生活,才会有经济事物、物质的运动规律。
以上说明,所谓客观规律,无一不是由客观物质决定的;没有某种物质,当然也就不会有这种物质的运动规律。如此,当然也就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不管是物质还是物质的运动规律,它们均是具体的和有所指的,而不是泛泛的和无所指的,自然也就不存在传统哲学上的那种试图超越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意义上的所谓的“哲学上的物质”。试想,若无宇宙、自然界,何来的“哲学物质”?
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里讲的“客观规律”,当然是“客观物质运动规律”的简称,而绝不是独立于物质之外的那种朱熹所讲的“理”。换句话说,没有包括宇宙、自然界即自然科学研究对象意义上的物质,也就不会有“物理”即物质存在与运动原理。也正由于考虑到了这一点,笔者才说恩格斯讲的“自然辩证法”,基本上是把“究竟是谁在主宰这个世界”的问题讲清楚,但还是没有彻底讲清楚。
如果要问为什么?正确的回答是:物质这种东西不仅可以决定人的意识,也能够决定物质本身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即可以决定物质存在与运动规律!换句话说,如果只认识到“物质决定意识”这一个层次而没有认识到物质也可以决定物质自身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即认识到物质可以决定其存在与运动规律这个层次,不管他是谁,信奉是什么主义,肯定不是唯物主义!
(二)“复式管理”之伟大构想的产生
上述,我们一起讨论了什么是按经济规律办事和如何按经济规律本事的问题。其实,反之同样也应该是我们讨论和应该重视的问题,那就是——究竟什么不属于按经济规律办事,怎样才能避免人们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笔者以为,人们避免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比要求人们按经济规律办事还要重要呢!
1、“复式管理”之构想的产生过程
笔者以为,我们所认识的这个世界,之所以有今天的存在与运动状态,绝不是偶然的而一定是必然的,不管它是宇宙、星云、星系,还是生物、动物、人类,也不管它是分子、原子、粒子。如果要问为什么?我的回答是:它们都是由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物质所具有的本质差异、性别差异的积累与负积累的结果。当然,我们也可以把它们理解为是组成事物的物质本质差异、性别差异积累的产物。
这样阐述可能会不便于读者的理解,因为它过于抽象。为此,为了把抽象的问题具象,使之具有可读性,笔者就需要再导入一个物理学概念——场。凡是学过物理学的读者一定对“场”这个概念不陌生,可以说它是一个普遍得不能再普遍的范畴。大家知道,在力学上有磁场、电场、引力场,而在高等力学上还有试图将电磁场、引力场和弱相互作用、强相互作用统一起来的统一场、规范场等等。
总之,场是一种普遍得不能再普遍的物理现象或者说存在。其实,物理学意义上的场也应该属于“狭义场”的范畴,因为“场”这种东西不仅是物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且也应该是化学、生物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可以肯定地说,它同样是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谁说人类,人类意识、人类社会、政治、经济、企业、资本、货币等经济物质,不是以市场的形式存在?
场是什么?当然是事物,当然是物质,当然也就是世界;场更是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物质世界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即物质存在与运动规律的发祥地也。换句话说,万事万物之所以会有今天这种模样,就在于它们均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运动着,盖莫异焉!简言之,场(广义场)不是别的,正是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客观规律的“母体”或者说“规律产生于场”。
笔者以为,由于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规律均产生于场”,而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科学又是为了揭示研究对象的存在与运动规律,所以,作为规律母体的场,便具有了对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规律进行“考量的依据”或者说它具有了“物质运动模型”、“经济运行模型”的意义。而再从这个意义上说,按经济规律办事就是按照“经济运行模型”办事的意思,因为“经济运行模型”也正是规律的体现。
2、客观规律为何是科学管理的依据?
笔者以为,不管人类有多大的本事都不可能改变客观事物的运动规律。规律是什么?用中国古代大哲学家老子的话说就是“道”也。在老子看来,“道”是不可改变的东西,因此,老子感叹道:“道法自然”。什么叫“道法自然”?这里的“法”可以理解为“学习”或“效法”的意思,就是说人们要想“得道”,就必须按自然规律办事。这是由于,在老子看来,“道”不是别的,正是“自然法则”也。
关于这一点,伟大的革命导师恩格斯亦有同感,所以恩格斯其晚年,为我们写出来闪烁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光辉的哲学巨著——《自然辩证法》。什么叫“自然辩证法”?笔者认为就是老子说的“道法自然”的意思。也就是说,恩格斯讲的“自然辩证法”与老子讲的“道法自然”是一个意思,无非是用词存在差异罢了。换句话就是说,老子、恩格斯都认为有“自然法则”的存在。
人类经济社会难道不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结果?没有生物的产生怎么会有人类的经济社会?难道人类社会是非自然的?如果说人类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那么人类经济社会的运动为何要置“自然辩证法”于不顾?难道“自然辩证法”是人类可以违背的吗?人类既然无法改变大自然的“运动法则”,那为什么就不能回过头来按照“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经济辩证法”来做事呢?
如此,笔者又想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笔者想说明的问题是:不管是“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还是“经济辩证法”都是不可以违背的,人类要想有所作为,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要学会、尊重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辩证法”。否则,在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辩证法”面前,就会被碰得头破血流。关于这一点,可以说谁都无法否认。笔者所以把各种模型建立在规律的基础上,根据也就在于此也。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根据“辩证法”的原则,建立一个旨在尊重客观规律的管理模型?那么,什么又叫做“复合式管理模型”?当然是根据“上一级”的“辩证法”而制订出的“下一级”的“辩证法”。比如根据“自然辩证法”来制订“社会辩证法”;根据“社会辩证法”来制订“经济辩证法”;根据“经济辩证法”来制订“经济体辩证法”;根据“经济体辩证法”来制订“企业辩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