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开庭之前,最害怕的是自己忽略了什么细节,哪怕是最微小的细节,担心对方会抓住这些细节推翻自己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担心法官会以这些细节为借口作出不利于自己一方的判决。可谓诉讼无小事,输赢之际只在毫厘之差。
直到现在,我还清晰地记得自己代理的第一个诉讼案件,那居然是个大案子,居然是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原告居然是个知名画家,居然是自己独自出庭,居然一审就在中院。但是,好在我代理的是被告,大不了抵死不承认就行了。那时,我就是这么安慰自己紧张心情的。在着手开始研究案情之前,我反复地问自己一个问题:“你知道法官凭什么要作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吗?难道仅仅是因为我能说服法官,根据案情你就是应该判自己这一方赢吗?”
我相信,法官与其他人一样,包括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样,也是趋利避害的。那么,法官的“利”是什么?“害”又是什么?于是,我就穷极自己的想象力,想象如果自己是一个普通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会是什么样的心态,会考虑哪些问题,我的“利害”在哪里?首先,我不能造成错案,至少是不能让别人觉得我是在徇私枉法,然后呢,我还要尽快结案,不能压着案件久审不决。前者是“质”的要求,后者是“量”的要求,最高的境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按照这些想法,我开始着手准备开庭。为了符合“质”的要求,我详细梳理了案情,挖掘分析双方的证据,再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提炼出自己的案情故事。然后,又便查相关法律来支持自己的案情故事,让法官觉得判我们一方赢更安全,错案的可能性更小。为了符合“量”的要求,在维护当事人利益前提下,我在准备审判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都要考虑如何方便法官的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效率,让法官觉得判我赢最省事,效率最高。
我赢了那场官司。此后的几个案子也证明了自己的努力方向是正确的。几年下来,对于诉讼的体会更深了。
三对概念
人们总觉得自己思想完全受自己的控制,但谁都又很难改变自己的观念,在诉讼过程中,时刻区分下面这三对概念也同样不容易。
1. 立法与司法
诉讼是司法层面的活动,是法官适用现有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律师要始终从司法的视角考察案件,而不能对法律本身进行评价。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是不可怀疑的标准,如果律师总沉浸在恶法的感慨中,司法意义上的法律就会在他的眼中模糊。如果混淆了立法与司法的不同标准,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就会发生偏差。毕竟,没有哪个法官愿意在法律框架之外作出判决,那样对他的风险太大,不符合审判的“质”的要求。前年有一次二审开庭,一审法官认定被告构成欺诈,但因超过除诉期间而无须承担责任,对方的律师却脱口而出:“违约都要承担责任,欺诈怎么就不承担责任?”。这是个很少见的实例,但的确发生了。
2. 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
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事实关系。尽管法律关系的基础是事实关系,二者有时也会重合,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欠乙的钱,乙欠丙的钱,乙之所以不能还丙的钱是因为甲没有还他的钱,影响了乙的偿债能力,如果甲还了乙的钱,乙就会马上用这笔钱还他欠丙的钱,这就是三方的事实关系。但是,丙起诉乙,要求乙还钱,乙就不能说因为甲欠自己的钱,就有理由不还丙的钱,这就是三方的法律关系。事实关系是蒙在案件外面的面纱,律师必须从考察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接开这层面纱,才有可能搞清案件的法律面目。
3. 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
法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可能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也不可能没来由地相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官眼中,案件的事实应该仅限于当事人能用证据证明的部分,这就是证据事实。相信证据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对于法官还有着其他的意义。法官根据证据事实对案件进行判决,即使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会有错案的风险,可反过来,那就完全不一样了。
被打破的也许是碗
曾经有过这种经历,当一个客户告诉你他的盘子被别人打破了,让你代理他去起诉。可当我继续询问案件细节时,却总觉得打破的不是盘子,而是个类似碗的东西。于是,我就让客户描述这个被打破的东西的外形尺寸和材质,最后发现,被打破的确实不是盘子,而只是个碗。从那以后,我都要客户仔细描述他那个被打破的东西,最后由我来判断是什么。再举个实例,去年有个客户告诉我,他从产权人那里租了几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然后又全盘转租给一个下家,这个下家现在不付租金,问我怎么办?我在电话里详细地询问了整个情况,觉得还真是那么回事,但还是让他把所有的相关法律文件传真过来看看再说。看了之后,发现被打破的又不是盘子。原来,这个客户作为股东的公司向产权人承租了那些商业用房,那个下家愿意进行整体开发,于是,就要买这个公司的所有股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下家先实际接管这些房屋,但后来这个下家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双方发生了纠纷-客户的碗被打破了。
客户自己不能判断哪些资料能作为证据
经常在电影电视上看到警察在调查案件时问:“别着急,你再好好想想。”被问的人又想了一会,很可能就想起来新的东西。我相信这个场景是真实生活的写照,这与我向客户了解案情的道理一样。在听完客户对案件的介绍,我就会对一些细节提出问题,然后再让客户提供“所有”的证据材料。仔细研读这些材料之后,我会寻着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这类案件通常会留下的痕迹考察是否还有其他的材料客户没有提供。以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案件为例,因为保管不善、工作交接不全、遗忘、忽略等多方面原因,客户也许不能提交一些文件资料。那么,律师就要按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程序,向客户逐个询问是否有某某文件资料。
仔细阅读证据资料的每个字
去年在江苏打了一场商标许可的官司。我要客户提供所有使用涉案商标产品的订单,仔细阅读每个看起来都基本一样的订单之后,我发现有的订单使用的是另外一个与涉案商标有密切关系的商标,客户在收集订单的时候并没有注意这一点。然后,我就彻底改变了诉讼策略,不得不改。
诉讼不是讨价还价
作为原告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金额时,有的律师会有这样的心理,提一个高高的诉讼请求,然后法官打个折,正好是自己想要的那个数。殊不知,诉讼不是到菜市场买菜,商家出个高价,防着买家中间拦一刀。买菜时的讨价还价,两个价格在都一条逻辑线上,他们讲述的是同样一个故事。在诉讼中,不同金额的诉讼请求都需要不同的“故事”来支持。在法官看来,金额越大,“故事”越玄。更可怕的是,你不能同时讲两个“故事”,一旦法官不相信那个大金额的“故事”,判给你的金额很可能还不如小金额的诉讼请求多。因此,律师一定要帮助客户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制订恰当的诉讼请求,不要过低,更不能过高。
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起诉时机
北京的法院每年12月22日左右要结案,到那时候,迅速结案对于法官来说比平时更加重要。比较而言,在大多数案子中,法官要想判原告胜诉,他就要付出更多的劳动。因此,对于原告来说,要多给法官留一些时间,尽可能早起诉,特别是那些比较复杂的案子。如果离年底很近,最好是等到下年初再起诉。对于被告来说,要尽可能把案子审理时间拖到年底。前年曾经作为被告律师代理一个建筑工程的案件,案件本身的弹性就比较大,原告被告都有胜诉的可能性。对于原告来说,要想胜诉,必须通过工程质量鉴定计算出赔偿金额。我们高兴地看到,原告直至十月份才起诉,自然也就没有时间做什么工程质量鉴定了。
有些道理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真是难,比如上面这些大道理。尽管颇代理了几个诉讼案子,可每次代理一个案子还是有新的经验教训。不仅如此,同样的道理,在不同案子中的使用方法又颇有不同。真可谓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却又令人亦步亦趋,欲罢不能。
平时写惯了法律文件,偶尔小试一把散体,颇为汗颜……
作者简介:邓永泉(Dennis Deng)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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