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看住你的技术新娘-从婚姻视角论技术出资法律风险管理



一方以现金出资一方以技术出资共同组建公司就像一场婚姻,现金是踌躇满志持币待购的新郎,技术是翘首寻觅待价而沽的新娘。婚前,恋人花前月下憧憬美好未来,婚后,新人唧唧咯咯甚或反目成仇分道扬镳。不是男方鸡飞蛋打,人财两空,就是女方空耗青春,流水无情花落去,善始善终者鲜见。比较而言,考察男方是否真的有能力养家糊口要容易一些,但要了解女方的恋爱历史,预测她的容貌体态走势和养花护颜的开销,无异于雾里看花。因此,在走入婚姻殿堂之前,男方更要三思后行。

彻查出资技术上下三代,搞清庐山真面目。

在结婚之前,男方都会不由自主地想知道女方何方人士,妙龄几何,兄妹几个,谈过几次恋爱,是不是头婚。在封建社会,还要打探清楚女方是否已经许给别人家了,一女二嫁可是要若官司的。如果谨慎到极至,还要彻查女方是否未婚,糊里糊涂构成重婚罪的也不是没有。现金与技术的联姻也应如此,要搞清楚作为出资的技术到底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有无关联技术,是否已经转让或者许可给别人,技术是否真的归对方所有。有的时候,技术股东拥有多项关联技术,要想实施作为出资的技术,在技术上还需使用这些关联技术,或者,虽然在技术上无需借助关联技术,但在法律上却会侵犯对方的这些关联专利技术。因此,现金股东一定要搞清楚出资技术的所有背景情况,尤其是技术的所有权和关联技术。如果出资技术是专有技术,现金股东要考察技术股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否足以避免泄密,是否与相关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另外,还要技术股东提供所有研发记录。如果出资技术是专利技术,现金股东还要查看专利证书,还要到国家专利局查看专利档案,搞清楚专利的所有权人,有无质押、许可等情形。对于关联技术,现金股东要在合资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股东应许可双方成立的公司在技术上或法律上使用这些关联技术。

双方要说好,技术股东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知识产权出资风险 看住你的技术新娘-从婚姻视角论技术出资法律风险管理

尽管社会观念已经发展得令人瞠目结舌的开放程度,但没有哪个新郎官能够容忍自己的新娘婚后还像单身一样无拘无束,那样的话,婚姻很难维持下去。同理,现金股东也一样要在合资合同中约定,技术股东不得从事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否则,现金股东的利益势必受到损害。

疑似衍生技术的权属

        从法律上讲,任何基于出资技术研发出来的新技术,也就是常说的衍生技术,自然归公司所有,这没有什么可说的,就像婚后生了小孩,谁是父母一样自然。但是,出资技术的衍生技术归公司所有的前提是新技术属于出资技术的衍生技术,这从技术上是很难说得清的,我们不是也经常听说亲子鉴定的事儿吗?因此,现金股东不仅要在合资合同中约定技术股东不得再进行后续研发,衍生技术归公司所有,还要约定,只要双方在衍生技术认定方面存在争议,那就视为发生争议的技术就是属于衍生技术。这并非不公平,毕竟技术股东有瓜前李下之嫌嘛。

技术交接要慎重

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技术股东把出资技术刻在光盘上交给了公司。公司在实施出资技术过程中发现,技术股东没有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要素交给公司,而技术股东却说全都交了。现金股东拿出光盘为证,可技术股东说当时给的不是这个盘,公司狸猫换太子,使了掉包记,倒打一趴。双方各执一词,久拖不决,最终落得两败俱伤。这有点像两口子离婚,由于没有婚前财产公证,财产分割时就说不清倒不明,谁的婚前财产多谁就吃哑巴亏。要说婚前财产公证会有损爱情的大无畏形象,也可不作,技术出资就没有什么可顾忌的了,不但要作,还要仔仔细细地作。在成立公司之前,双方在合资合同中要从技术角度明确界定用作出资的技术。在技术股东将出资技术转至公司名下时,要将交接的出资技术公证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果发生了争议,只要各自拿出来与合资合同一比对,就真相大白了。

公司借鸡下蛋要当心

        只有技术没有技术人员还是无法实施出资技术。在实践中,公司往往会租借技术股东的技术人员甚至技术股东本人。公司向这些技术人员支付报酬,这些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当然归公司所有。但是,如果这些人员还同时干着技术股东的工作,双方在合资合同中对出资技术界定不清,又未约定技术股东竞业禁止义务,那就危险了。技术股东可以主张技术人员研发出来的技术是为自己工作的成果,他们的劳动关系都在技术股东那儿,技术股东还向他们支付了工资。到时,孰是孰非只能让法官去评判了,但技术股东却有胜诉的机会。即使现金股东胜诉了,技术成果也都把持在这些技术人员手中,现金股东很难实实在在掌握这些技术。

现金股东要诉之公堂,谁能作原告?

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现金股东认为技术股东提供的技术有问题,那么就得告技术股东违反合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由现金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司因为不是合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如果公司借用技术股东的人员进行技术研发,但研发成果却被技术股东据为己有,那么就是技术股东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应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技术股东都是小股东,公司的权利一般掌握在现金股东的手中。如果现金股东认为技术股东侵犯了公司的权益,需要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就可以顺利提起诉讼,有技术股东无法阻挠公司提起诉讼。但是,新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在公司中,现金出资的最低限度是30%,也就是说,包括技术在内的其他形式出资可以占到70%的比例,技术股东就有机会成为大股东,也就有可能控制公司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金股东认为技术股东损害了公司的权益,想要公司提起诉讼,但权利又把持在技术股东手中,技术股东又不同意起诉,那又如之奈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如果公司的一方股东控制了公司,阻挠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从而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那么,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就叫股东代表诉讼。

如何好合好散

发生了纠纷,双方又谈不拢,只能分手,好合好散就成了双方最后的共同目标。这很不容易,多数不能善终,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善始。多数合资合同的终止条款采用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文本,泛泛地约定了几种常见的导致公司清算的终止情形。对于现金与技术的公司来讲,最有可能导致双方合作失败的就是作为出资的技术发生了问题。因此,除了老生常谈之外,双方还要在合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技术发生了问题,例如技术权属有瑕疵,技术本身有瑕疵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技术实施需要借助关联技术而技术股东又不给予许可,现金股东就有权终止合资合同并要求技术股东赔偿。

 

作者简介:邓永泉(Dennis Deng)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www.jctdlaw.com/dengyongqu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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