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税法的相关规定,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中有关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的进行具体详细的分析,并通过详细的例题予以说明。
一、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的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二、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清偿债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现举两例具体予以说明。
【例1】长江公司应收武汉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为100 000元,由于武汉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应付账款。经过两公司协商同意,武汉公司以普通股偿还债务,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武汉公司以100 000股抵偿债务。长江公司未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
【解析】1.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应收账款 100 000
2. 武汉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0 000
贷:股本 100 000
税务处理:长江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相同,不作任何处理;武汉公司重组过程中形成的股本溢价不并入所得额征税,也不作任何处理。
【例2】长江公司系一上市公司,2005年6月份与南湖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长江公司以其增发的普通股200 000股,抵偿所欠南湖公司货款2 000 000元,长江公司股票市价每股9元,面值每股2元,假设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析】1. 债务人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南湖公司 2 000 000
贷:股本 4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600 000
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所得为200 000元(即2 000 000-1 800 000),假如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所得税为30 000元(即200 000×15%),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 000
2. 债权人南湖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000 000
贷:应收账款——长江公司 2 000 000
税务处理:南湖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股票市价1 800 000元,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2 000 000元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1 800 000元之间的差额200 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